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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統認證咨詢服務申請表

認證程序

申請

1.1.申請人應提交由其授權代表簽署的正式申請。申請書或其附件應包括:

1)申請人簡介,如機構性質、名稱、地址、法律地位、相關人力技術資源等;

(二)申請認證的產品或服務範圍;

3)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必要時提供資質證書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咨詢機構和顧問名單;

5)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

6)關於質量體系和活動的壹般信息;

7)申請人同意遵守認證要求,並提供評估所需的信息;

8)適用於擬議認證體系的其他標準參考文件的說明。

1.2.認證中心應根據申請人的需要提供相關的公開文件。

1.3.認證中心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在合同評審後30日內作出受理、駁回或改進後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托方(被審核方)。確保:

認證的要求被清楚地定義、記錄和理解;

b .認證中心和申請人之間的理解分歧得到解決;

C.認證機構有能力對認證範圍、經營場所和壹些特殊要求,如申請人使用的語言進行認證;

d .必要時,認證中心要求受審核方補充資料和說明。

1.4.雙方簽署“質量體系認證合同”。

當某壹具體的認證計劃或認證要求需要解釋時,認證中心代表負責根據認可機構認可的文件進行解釋,並向相關方發布。

1.5.收到的信息將用於準備現場審計評估。認證中心承諾保密,妥善保管。

準備

2.1.現場審核前,申請人ISO9000標準建立的文件化質量體系應運行3個月,至少提前2個月向認證中心提交質量手冊和所需的相關文件。

2.2.認證中心將成立審核小組,並任命專職審核員或審核組長,作為正式審核的壹部分,對質量手冊進行審核。評審結束後,填寫《質量手冊評審表》並通知受審核方,並保留記錄。

2.3.認證中心應準備與受審核方協商確定審核日期,並在文件審查和批準後考慮必要的管理安排。初次審核前,受審核方應至少提供壹份內部質量審核和管理評審的實施記錄。

2.4.認證中心應指定合格的審核組,確定審核組長,組成審核組代表認證中心進行現場審核。

A.審計組成員應為國家註冊審計師;

B.必要時聘請專業技術專家協助審核;

C.審核小組成員和專家的姓名。

認證中心應提前通知受審核方,並提醒受審核方對指定的審核人員和專家是否有異議。如果上述人員與被審核方可能存在利益沖突,被審核方有權要求更換人員,但必須征得認證中心的同意。

2.5.認證中心正式任命壹個審核小組來準備審核計劃。審核計劃和日期應得到被審核方的同意。如有必要,應在編制審核計劃前安排對受審核方的初次訪問,以檢查現場並了解特殊要求。

現場審計

根據受審核方選擇的認證標準,在合同規定的產品範圍內對受審核方的質量體系進行審核。主要程序如下:

3.1.召開第壹次會議:

A.介紹審核組成員及其分工;

B.根據文件和範圍,闡明審核的目的;

C.說明審核方法,確認審核計劃和需要明確的問題。

3.2.進行現場審核。

收集證據並為不符合項撰寫不符合項報告。評估不符合類型的原則是:

A.嚴重不符合主要指:質量體系不符合約定的質量體系標準或文件的要求;導致嚴重的系統性和區域性失敗或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不符合項會直接導致產品質量不合格;

b .輕微(或壹般)不符合主要指:孤立的人為錯誤;偶爾,文件未得到遵守,導致嚴重後果和不符合,但不會對體系產生重要影響。

3.3.審計組編寫審計報告,做出審計結論。審計結論有三種:

1)不存在或僅有少量壹般不符合,可推薦通過認證;

2)如果有多項嚴重不符合項無法在短時間內糾正,建議不通過認證;

3)如果存在壹些短期內可能糾正的嚴重不符合項,建議延期認證。

3.4.向被審核方通報審核情況和結論。

3.5.召開末次會議,宣讀審核報告,受審核方確認審核結果。

3.6.認證中心跟蹤受審核方對不合格采取的糾正措施的效果。

認證和批準

4.1.認證中心對審核結論進行審批,並在現場審核結束後壹個月內、最遲兩個月內通知受審核方,並納入認證後的監督管理。

4.2.認證中心負責在認證合格後,登記並頒發認證中心總經理批準的認證證書,並在指定刊物上公布質量體系認證登記單位名單。

發布公告的範圍包括:認證合格企業名單及相應信息(產品範圍、質保模式標準、批準日期、證書編號等。).

4.3.對於不能批準認證的企業,認證中心應發出正式通知,說明不予批準的原因。企業重新申請至少需要6個月。

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資格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應在年度內進行監督審核;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三年回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