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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勞務派遣有成功的案例嗎?

案例:被告林林(化名)。被告人周輝(化名)。2001年底,被告人林私刻“鎮江京口境外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句容咨詢處”印章,以咨詢處名義在句容招聘8名勞務人員赴馬來西亞。因馬來西亞不具備勞務輸出資質,且馬來西亞未向中國開放普通勞務市場(案發後才知道兩被告人的供述),林林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周輝,請其幫忙辦理旅遊護照等相關事宜。周輝答應了,通過了鎮江東方旅遊公司的壹個業務員。在支付了相關手續(被告周輝所在公司還收取了每人200元的手續費)後,他向旅遊公司開具了支付出國旅遊費用的發票,並憑發票成功辦理了旅遊護照。然後廣州海洋國際旅遊公司梁某為勞務人員辦理了旅遊簽證,購買了出境機票。最後,被告人林林以旅遊的名義將8名勞務人員送至馬來西亞,由該國的李負責到達後的具體安置工作。在這些勞務輸出者中,被告人林林* * *收取勞務人員費用163800元。其中廣州梁簽證及機票預訂款24000元,李154000元,墊付勞務款14000元。在此期間,被告人周輝作為鎮江致遠國際技術與人才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遠公司)的總經理,於2002年6月5438+10月8日註冊成立了致遠公司句容辦事處,並正式聘用被告人林林為辦事處主任。5438年6月+2002年10月,被告人林林以致遠公司句容辦事處的名義,直接在句容招募6名勞務人員到馬來西亞。同樣,由於致遠公司不具備勞務輸出資質,被告人周輝、琳琳使用與上次相同的方法將這6名勞務人員送往馬來西亞。後在馬來西亞的被告人林琳了解到,對於第壹批派往馬來西亞的8名勞務人員,馬麗並未完全按照合同約定落實工作,部分已落實的工作福利遠低於合同約定,且未能取得合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許可。但被告林琳仍要求這8名勞工說他們在馬來西亞生活工作得很好,並帶他們回國宣傳。2002年3月,被告人林林、周輝以致遠公司句容辦事處的名義,采用同樣的方法和手段,將4名勞務人員運送到馬來西亞。被告人林林、周輝向這兩批勞務人員收取勞務費共計人民幣265438元+0.3萬余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支付廣州梁某旅遊簽證購買飛機票款3萬元,支付李某65438余元+0.6萬元,自己分得錢款1.7萬元。致遠公司未能盈利。2002年4月至6月,被告人周輝以“致遠公司”的名義在丹陽招募9名勞務人員前往馬來西亞,* * *收取勞務人員費用24.26萬元,公司留存部分手續費(約1.34萬元),其余全部通過公司財務匯入林某、梁某在廣州的賬戶,用於辦理簽證、訂機票及匯款給馬某。同期,被告人周輝還委托青島市境外人員服務公司向馬來西亞招聘10名勞務人員,致遠公司提前向林林支付了23萬余元將這10名勞務人員派往馬來西亞。在被告人林琳、周輝先後5次派遣37名勞務人員到馬來西亞打工後,馬麗因拿不到在馬來西亞工作所必需的工作許可,發現有雇傭合同的馬來西亞公司根本不存在,覺得被騙了。此時李避而不見,聯系不上,被告琳琳也無法妥善解決此事,控制事態發展。勞工隨後坐在中國駐馬來西亞大使館,申請領事保護。中國駐馬來西亞大使館已多次向外交部發緊急電傳反映此事。案發後,被告人周輝三次赴馬來西亞召回全部勞務人員,並返還部分被害人人民幣37.8萬元。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周輝贓款人民幣654.38+0.22萬元。[庭審]對於本案如何定性,庭審中出現以下分歧意見:第壹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林、周輝明知致遠公司不具備涉外勞務輸出資質,仍以優厚待遇為誘餌,招募勞務人員到馬來西亞工作,並通過辦理旅遊簽證的方式將其派往國外。客觀上具有隱瞞非法勞務輸出真相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勞務人員錢財的故意,構成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林、周輝的行為不構成普通詐騙罪,但構成合同詐騙罪。原因是在向馬來西亞派遣勞務人員的過程中,都是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騙取受害者錢財。這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經濟合同管理秩序的客體。本案中致遠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應構成單位犯罪。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應主要認定為致遠公司犯的非法經營罪。有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林第壹次非法輸出8名勞務人員,可以認定為致遠公司的單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