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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決策有哪些方面

壹是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必須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制。首先,我們必須確保人民參與決策。人民參與決策不僅是科學決策的保證,也是民主決策的體現。要通過公示、聽證等制度,讓人民群眾參與決策過程,充分表達決策意願。第二,加強專家在決策咨詢和論證中的作用。加強研究咨詢機構建設,註重發揮專家學者的聰明才智,通過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等方式,認真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做到在基層民主決策過程中尊重現實、引入公證科學、尊重法律。第三,提高行政機關的決策能力和水平。行政機關是行政決策的主體,是行政決策的最終決定者。要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在民主的基礎上實行正確的集中,防止拖延。做出決定後,要堅決執行,防止壹意孤行。第二,完善行政決策規則。依法科學合理界定決策權,建立層級自治的決策制度,實現行政權力、決策權力和決策責任的統壹,堅持決策前的論證制、決策中的表決制和決策後的責任制。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上,要在深入紮實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領導班子要集體討論決定,堅決杜絕決策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杜絕領導的獨斷專行。對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應當開展社會公示和聽證會,聽取群眾意見。對重大專業技術事項,要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和決策評估。第三,完善行政決策程序。科學嚴謹的程序是正確決策的重要前提。只有按程序決策,才能有效防止決策的盲目性和隨意性。美國法官弗蘭克·福特有壹句名言:“自由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遵守程序保障的歷史。”要堅持把合法性審查、科學論證和集體討論作為重大決策過程中的必要環節,明確決策的權責,做到權責統壹、決策職能和執行職能相對分離。提交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應附調研報告和專家咨詢論證報告。應當提前向社會公示的決策,需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建議和意見。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機制,做出正確決策,離不開全面準確的信息。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機制是保證民主決策的前提。信息收集要堅持民主決策,成為中國宜居城市評價標準的研究體系。在收集決策信息時,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廣泛調查研究。研究活動應側重於決策問題。在調查中,要充分聽取廣大黨員和下級黨委、政府的意見,集思廣益,使調查結論實事求是、清晰可信。信息收集壹定要開闊視野,覆蓋面廣。所有啟發、促進和推動決策的信息,包括各種有用的信息、數據、知識和經驗,都應及時、準確、充分和系統地收集。既要廣泛收集,又要突出目的。拓寬信息收集的各種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調查網絡,加強系統內的民意反饋渠道建設,打造有效的社情民意反映平臺。建立信息收集的責任制,關註第壹手資料和前沿信息,對各種編造和造假有壹套預防、發現和懲罰的制度。建立健全決策方案的咨詢論證機制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決策方案的咨詢論證機制是保證民主決策的重要壹步。(1)建立專家咨詢論證體系。專家咨詢論證制度是擴大決策咨詢範圍、提高決策科學性的必然要求,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重大工程項目和決策應當提交專家咨詢論證。(2)實行決策方案的社會公示制度和聽證制度。除涉密決策外,應當全程公開,聽取群眾建議,接受社會監督。在社會公示制度方面,要以法規或制度的形式明確社會公示的範圍和原則;確定負責社會公示的具體部門和監督部門;規定社會公示的具體程序;把握宣傳的內容;明確社會宣傳的方式。(3)建立各種方案的比較體系。“兩刃相切,鈍者可知;兩論壹致,是非見。”各種方案的比較是民主科學決策的重要方法。因此,重大決策應邀請不同背景的咨詢機構或專家參與咨詢論證,提出多個決策方案;做決策時,要有兩個以上的方案可供選擇,不提出多個方案就不能做決策。應對不同決策方案的優劣進行公正、客觀的分析和評價,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組織各種機構和專業人員參加的論證會,使決策論證建立在比較鑒別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決策方案的討論和確定機制是保證民主決策的關鍵。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壹步規範和完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決策制度,切實解決和防止壹把手獨斷專行等問題,擇優確定決策方案。(1)定義決策方案的討論範圍。就地方黨委而言,其決策方案的討論範圍主要包括:制定貫徹上級黨委指示和本級黨代會決議、決定的措施;在重大改革方案、地方經濟建設重大資金籌集和使用等基層民主決策過程中引入公證;本地區黨的建設的重要問題;本地區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部署,以及政法、群眾組織、武裝工作等需要黨委決策和決定的事項;幹部任免,包括討論決定本級黨委管理的幹部任免,推薦後備幹部人選和依法需要選舉或者任命的人選。就地方政府團隊而言,其決策方案的討論範圍主要包括:本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地方財政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大型項目等重大問題。(2)規範決策方案討論規則。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在討論和確定決策方案時,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建立健全討論和確定決策方案的規範程序。在討論最終確定之前,應提前將經過咨詢論證的兩三套預選方案的詳細材料發給與會人員,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了解情況、深入思考、充分討論;在討論和決定過程中,與會者在對決策事項達成壹致意見時,可以進行表決。在主要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時,應暫緩表決,會後繼續修改完善,溝通協商,等待下次會議討論表決。(3)改進決策的投票方式。在調查中,壹些地方反映,有必要改變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決方式。政府重大決策中,主要領導否定多數人意見的決策,應當在記錄中特別註明;有的還提出,在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無記名投票等傳統表決方式中,無記名投票和無記名投票的效果最好,其中幹部人事問題應采用無記名投票。(4)建立討論決定的備案制度。黨政領導班子討論決定時,應當如實記錄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對表決結果進行嚴格統計,記錄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建立和完善決策糾錯機制是保證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關鍵。在民主決策過程中,除了對民主決策前和民主決策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外,重要的是對決策後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要通過決策方案實施過程中的跟蹤和反饋,及時修改和完善決策方案,確保民主決策更加客觀實際,決策方案的實施收到更加實際的效果。比如決策方案實施過程中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會議確定的決策方案要在適當範圍內進行分級公示。實行決策執行跟蹤反饋制度,重點跟蹤決策是否不折不扣地執行,是否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是否有必要對決策進行調整和糾正等。建立決策實施過程的社會評價機制。對於黨政領導班子來說,對自己決策執行情況的評價,不僅要收集黨政系統的信息反饋,還要看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對自己決策的反映,根據各方面的信息反饋及時發現和糾正決策的錯誤。壹方面,要完善NPC和CPPCC的決策評估機制。另壹方面,引入公眾評價機制,必須把群眾滿意作為評價決策有效性的根本標準。建立健全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明確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決策的責任主體和內容。責任主體包括個人和集體。個人包括重大決策全過程的所有參與者;集體主要包括黨委和政府的領導班子。應當追究責任的違紀違規行為主要包括違反程序的責任、違反規定的責任,特別是不按規定的標準和條件隨意操作的責任、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的責任、濫用職權的責任。實施多方位的決策監督。加強上級黨委和政府的監督。上級黨委和政府要每年組織壹次檢查,對下級重大決策的質量進行評估和評議。加強領導班子內部的監督,加強NPC、CPPCC和人民群眾的監督。通過決策建議、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的公開,接受群眾監督,群眾可以向當地黨委、政府反映意見,也可以直接向上級黨委、政府反映,形成有效的群眾監督。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要從制度上明確決策失誤、執行失誤與過錯主體的對應關系,細化責任認定。要從制度上明確決策失誤者應承擔的責任和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