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人才征信系統建議同學們在求職前對企業和招聘崗位的情況有壹個全面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勞而無功,無功而返。
騙術壹:只“試”,不錄用。
求職者口頭說:我應聘了壹家公司做項目助理,同意先試用3個月,試用期2000元,表現好才能轉正。在試用期間,我被分配了太多的工作,每天都要加班。想到自己剛畢業沒有工作經驗,剛開始很辛苦,就咬牙堅持了下來。沒想到,三個月後,人事經理居然說“職位不匹配”,讓我走了...我太卑微了。
專家建議:壹些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在業務特別忙的時候,大量低價招聘應屆畢業生。試用期過後,他們會因為各種原因被辭退。大學生求職壹定要仔細閱讀勞動合同,尤其是關於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合同期限、社保等細節。
騙術二:“儲備經理”變“賣保險”
應聘者口述:我在網上投了壹個金融公司“儲備經理”的職位,沒多久就接到了面試電話。我面試了兩次,被錄取了。經過兩個星期的培訓,我才知道,這家公司招聘我是做保險銷售的,“儲備經理”原來是做保險銷售的!
專家建議:壹些單位在發布招聘信息時,往往會模糊招聘崗位的工作內容,以高職位的名義招聘,然後把求職者放在跑業務、吸引客戶的位置上。求職的時候壹定要搞清楚職位的具體內容,問清楚工作的細節。在面試的時候,求職者也要多加註意,以免入職後發現實際工作與預期有出入,讓自己陷入困境。
騙術三:沒有培訓費,零工資。
考生口述:收到壹家公司的面試通知,去了之後沒有要任何費用。我被要求留下來試用壹段時間,然後考慮是否接受。我努力了壹個月,結果他們說我缺乏專業知識,要參加公司內部培訓,培訓費300元。我不願意,對方說,妳可以不交培訓費就走,壹個月的工資是不可能的。
專家建議:以錄取為誘餌騙取培訓費的情況屢見不鮮,但仍有部分畢業生落入此陷阱。壹般正規公司都會向求職者說明試用期的工資待遇,即使試用期考核不合格,求職者也會得到相應的報酬。此外,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招聘為由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費用,如報名費、培訓費等,這實際上是壹些企業變相斂財的手段和方法。警惕這種打著招聘旗號的收費,不要盲目繳費。
騙術四:工資模糊,損失慘重
求職者口述:我面試了壹家公司,談了3000元的“底薪”。當時想到自己拿了3000塊錢,也沒詳細問,就糊裏糊塗簽了合同。說是朝九晚五,但是因為工作比較重,實際上每天工作10多小時。發工資那天,我發現我只拿到了2000元。查詢結果是“扣稅,服裝費,培訓費……”
專家建議:工資其實是壹個很模糊的概念,稅前工資和稅後工資是有區別的。雖然有些用人單位開出了高薪,但求職者最後得到的卻很少。原來公司從他們那裏截留了各種相關費用。在正式簽合同之前,壹定要把工資待遇談清楚,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註明。壹旦發現企業不履行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
騙術五:“皮包公司”
考生口述:收到壹個房地產公司的郵件,通知我去面試“業務經理”,待遇很優厚。我在網上查了壹下,才發現招生簡章上的學歷要求其實中學是可以的。網上也有各種求職者抱怨入職後根本不簽勞動合同,“業務經理”會走上街頭發傳單...
專家建議,這類公司通常會低標準招聘畢業生到公司工作,但承諾的高薪並不會兌現,還有各種不正規用工。如果收到壹家沒有投簡歷的公司的面試通知,要提前核實公司的情況,確定其規模和用人需求,再去面試。
騙術六:以名企招聘為幌子。
求職者口頭陳述:在網上看到壹家可以推薦求職者進入500強企業的職業介紹所,我激動不已。經過協商,對方讓我交1500元的費用,我才能安排推薦。為了進500強,我在網上付費。誰知我交錢後,1多月了,對方卻不給我介紹工作。再三催促後,對方回復:聯系上我會通知妳的。
專家建議,壹些急於找工作的畢業生,相信了“保證妳進500強”的廣告,最後不僅願望落空,付出的所有費用也回不來了。“黑中介”壹定不能信。
騙術七:月薪八千縮水到三千
求職者口述:在網上看到招聘廣告,招聘“IT經理”,月薪8000元。我去面試,想著我的專業對口。經過兩輪面試,我終於知道什麽是月薪八千,試用期三千,或者稅前工資,通過各種考核和績效獎金有可能達到八千。我抱著“專註學習”的想法簽了試用期合同,但僅僅兩個月後,對方就以“沒有發展潛力”為由辭退了我。
專家建議,畢業生要警惕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招聘伎倆,要清楚自己的實力,從基礎做起,逐步展現自己的才華,不要相信高薪的誘惑。
騙術八:不簽勞動合同
考生口述:畢業前壹個月,我和壹家私企簽訂了《大學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畢業後,那個單位壹直沒跟我簽勞動合同,我也沒當回事。辛辛苦苦幹了4個月,公司突然把我裁了,最後我壹點補償都沒拿到。
專家建議,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正式報到就業的學生勞動權益不能僅靠就業協議來保障。《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騙術九:無視合同條款,“被賠付”作為違約金。
應聘者口頭說:我和壹家公司簽約的時候還沒畢業,公司讓我先進入實習期。兩個月的實習,我只拿到了1500的實習工資。實習結束後,我以為工作已經敲定,打算回學校完成剩下的課程,然後9月份回公司正式上班。但是,當我向公司請假時,公司以我工作前兩年不得請假超過壹周為由,認定我違約。最後,我不得不支付高達2000元的罰款。
專家建議:由於嚴峻的就業形勢,很多用人單位提出了壹些明顯不合理的條款。在合同中,有些單位設置了壹些模棱兩可或誘人的條件。畢業生在簽訂合同時,壹定要仔細閱讀條款,認真簽訂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騙術十:“招而不招”的陷阱
參加了很多招聘會,但是壹問發現很多公司根本就沒有招人的打算。有的只是小企業借機做宣傳,有的只是走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