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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築信息模型技術咨詢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建築垃圾的資源化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促進循環經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資源化利用活動和管理。第三條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現建築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綠色化。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組織領導,建立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相適應的管理、考核和經費保障機制,協調處理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整體推進和綜合管理。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政主管部門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產業政策,項目審批部門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審批。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的用地和規劃審批,並配合做好相關規劃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運輸管理。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汙染防治工作。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質量監管。

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房地產、金融等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建築垃圾回收利用的配套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回收利用項目,逐步提高建築垃圾回收利用水平。第七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開發和推廣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將建築垃圾資源化設施作為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的重要內容,明確設施布局、處置規模和用地面積等。,並將其納入城市的土地和空間規劃。第九條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符合循環經濟和資源化產業發展導向的建築垃圾資源化項目。有關審批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第十條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土地供應。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建設用地屬於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性用地的,可以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第十壹條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分為永久固定處置設施、臨時固定處置設施和現場移動處置設施。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臨時固定處置設施建設管理細則,依法簡化項目立項、規劃、環評等審批程序。第三章源頭減量第十二條本市通過優化城市建設規劃標高,推廣裝配式建築、全裝修住宅、建築信息模型應用、綠色建築等方式,推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

鼓勵和引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建築工程設計和施工中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建築材料的消耗和建築垃圾的產生。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時,應當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和廢棄混凝土、金屬、木材回收利用方案。在作出許可處置建築垃圾的決定前,應當征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實施建築垃圾清運、運輸和資源化利用壹體化生產經營模式。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混合排放,不得隨意堆放、傾倒或者拋棄建築垃圾。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運輸企業運輸建築垃圾。第十五條排放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裝修垃圾投放到裝修垃圾集中堆放點。

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區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服務合同或者委托協議設立物業服務企業。不具備條件或者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合理設置裝修垃圾集中傾倒點。

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等集中裝修垃圾場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塵、防溢等措施,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