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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街道)建成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陽合肥現代產業園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設施信息和公共基礎服務信息,建立城市管理綜合數據庫和城市管理服務平臺,推進城市管理智慧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先進技術,減輕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縣(市、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房管、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城市照明設施、戶外廣告設施等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規範著裝,佩戴標誌,主動出示執法證件,遵守執法程序,公正文明執法。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都有維護市容和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或舉報破壞市容和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其正常作業。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十壹條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

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以及壹定範圍內劃定的區域。

責任人是指擁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第十二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場、車站、碼頭、文化、體育、娛樂、旅遊景點、公園、公共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其管理人為責任人;

(三)商場、集貿市場、超市、賓館、飯店、展覽等經營場所,管理人為責任人;

(四)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以單位為責任人;

(五)建築工地的施工場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對於待建土地,產權人為責任人;

(六)江河湖泊水面及其管理範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作為責任人。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第十三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與責任人簽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明確具體範圍和責任,並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