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向社會上的客戶提供服務,實行有償服務,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第三條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業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保安服務管理機構負責保安服務業的日常管理。第四條設立保安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報經公安機關批準,並經工商、稅務機關登記。
單位內部成立保安隊和部門,應當到市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第五條保安公司可以從事下列保安服務:
(壹)守衛和巡邏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銀行、倉庫、集貿市場、商業街區和公共娛樂場所;
(二)貨幣、貴重物品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等物品的押運或貴重物品的存放;
(三)營業性展覽、展銷和娛樂、體育、旅遊活動的安全保障;
(四)消防工程技術檢查;
(五)安全技術防範設施、設備和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維護;
(6)安全防範咨詢;
(七)防盜、防火、防爆、報警、安防通訊等安防設備的銷售;
(八)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保安服務。
保安公司從事前款規定的服務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六條禁止證券公司銷售下列物品:
(a)軍用和警用槍支、彈藥和警用裝備;
(2)鋼珠槍、仿真手槍、匕首、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軍隊、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制服和標誌;
(四)國家禁止的其他物品。第七條客戶委托保安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或者從保安公司聘用保安員的,雙方應當簽訂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第八條保安公司提供保安服務實行自願原則,其收費標準由市保安服務公司提出,市物價部門審批。第九條保安公司、保安隊、保安部不得行使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不得辦理治安、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第十條保安公司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第十壹條證券公司違反合同,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第十二條保安公司招用保安員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並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第十三條保安隊伍和部門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不得對外提供保安服務。保安隊隊長和部的任命須經公安機關同意。第十四條保安員應當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18以上,身體健康。保安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並持有執業許可證。第十五條保安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和使用非致命防衛裝備和通信、報警設備。
確需使用槍支時,押運貨幣、貴重物資和守衛銀行、重要倉庫的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保安員在執行任務時,發現可疑人員、車輛和物品,可以要求查驗有關證件。第十七條保安公司聘用的保安員因公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保安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辦理;符合烈士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報請有關部門批準。第十八條保安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按照合同提供保安服務;
(二)發現隱患,及時提出整改建議;
(三)保護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目前送交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第十九條保安員執行職務時,必須穿著統壹的保安制服,佩帶標誌和保安工作證。第二十條生產、銷售保安裝備、制服和標誌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成立保安公司、保安隊、對外保安服務部,或者擅自生產、銷售保安器材、制服、標誌的,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的罰款限額;
(二)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擅自設立保安隊或者保安部,未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聘用保安隊或者保安部負責人,或者聘用無保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