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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如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妳賣信息5萬元,構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2002年28日,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投票決定修改《刑法》第7條和第253條,作為第253條的具體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政府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獲取公民信息,出售或者不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不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理解上述條款含義的人認可第1條第二款分別規定出賣或者不提供信息罪不屬於獲取信息罪,第三款量刑納入本罪主體範圍。出賣、不提供信息罪,是指特定主體(即政府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明知是自己獲得的公民信息而予以出賣或者不提供,從而對公民的信息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導致主觀支配,違反家庭法。應當執行關於公民信息的規則或條例。單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獲取公民信息或者未向公民提供,致使信息流向境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財產重大損失的。不獲取信息罪是指壹般主體明知是自己竊取或者未能獲取公民信息,對公民信息安全造成危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導致主觀支配,實施秘密竊取或者未能獲取公民信息,致使信息流向境外,對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

從規範懲罰的角度來看,理解文章的字面意思並不是探究字面意思。重新理解文章應該從結合我公司實際的角度來解讀。筆者認為,認識上還有提升的空間。

對本罪規定特殊主體必要性的思考

關於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筆者理解相關內容的適用,認可該條前兩款規定的兩個罪名:第1款出賣或者不提供信息罪規定了其主體和特殊主體;第二款:關於未取得信息罪,規定主體侵犯信息線區域。特殊科目和壹般科目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立法保護的利益分析

犯罪種類中規定的犯罪所保護的利益的價值造成了侵害或侵害的危險。我的刑法分十章。增加了侵害利益的情形,將侵犯公民信息罪納入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53條明確規定,侵犯公民信息罪的本質與保護主體相同。因此,筆者認為,該條中的核內容侵犯公民信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影響犯罪性質的認定。換句話說,特殊主體的實施導致了侵權與受益的區別,或者說導致了量刑與主體的區別。不然就要練了。

根據以上原因,結合第253條的內容,筆者認為應在第1條中理解特殊主體。

第253條規定,侵犯公民信息罪的處罰,導致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主體與必須由特殊主體實施的犯罪主體相同。該案規定,侵占罪的主體是侵占罪的特殊主體。家庭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直接關系到他們的利益受到侵犯。因此,侵占罪可以由特殊主體構成。第253條規定,侵犯公民信息罪的主體與財產相同。

第二,根據我公司的實踐,侵犯公民信息罪僅限於文章所列主體,包括房地產公司、酒店、高級機構甚至公民(咨詢師、理療師、理療師等。),但金融機構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除外。筆者認為,所有履行職責或服務的單位都可以獲取公民信息,都可以實施出售。不提供公民信息侵犯了公民權利。該條規定的作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工作人員的列舉性規定,似乎更適合對特殊主體定罪的限制。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第七條應以犯罪主體來理解,列舉主體使之明確,有利於理解法律規定和部門實際操作。

認定文中所指的家庭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應以非拘禁罪為例,從重處罰。設定更重的懲罰條款涉及頻繁的修改。本文認為,刑罰解釋(包括立法解釋、部門解釋和理性解釋)能夠擊中犯罪目標,有必要進行修正。

(2)文章內容分析。

第253條規定,第1條第二款規定犯罪主體將主體單獨理解為特殊主體的,該兩款含義為:特殊主體(政府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根據職權或者服務,獲取信息出售或者不提供,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主體竊取或其非獲取信息的問題嚴重,構成犯罪;

1.壹般題目有第253條第1款的定性問題。

壹般主體符合第253條第1款的規定,壹般主體共同持有信息以牟利或者不提供信息均為犯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的規定,出賣或者不提供信息罪的主體或者要求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了解特殊主體帶的問題:除第條所列主體外,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采取信息手段竊取或者不得獲取,即使故意向銀行出賣或者不提供公民信息,也以侵犯公民信息罪定罪。結合上述有利分析,有必要出售本罪所保護的權利。不提供信息侵犯了公民的信息,其嚴重程度已經侵犯了銀行的利益。不可以,1段規定了部分主體不必接觸。例如,商業辦公室和房地產公司可以出售信息以獲取利潤,也可以不向銀行提供信息。第253條第1款規定,政府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是否應當了解,未列出其任職或者服務期間可以獲取公民信息的各類單位,包括其商事處、辦公室。

外國公民可以通過該程序獲取本國公民的信息。醫療診所和實體診所可以保存患者的信息。如果第253條(1)采用的是列舉模式,相當於特殊主體,法務部會定罪。

有能力質疑的人:如果這樣理解本罪,主體使得刑法規制範圍泛犯罪圈違背了刑罰的謙抑性。筆者認為剩下的擔心就是題主似乎擴大了犯罪圈,對其進行打擊。事實上,犯罪圈子和處罰金額逐年增加。從實體上看,《普通刑事訴訟通則》第13條規定的控制程序對起訴制度的依賴程度略高。這種行為排除了刑罰,實行泛刑謙抑。

否定了根據第253條第1款的理解,在壹定程度上擴大犯罪圈的必要性:只有全面的規定才能確保侵犯信息罪規定的GAI性質;另壹方面,可以反映出自主治理的程度。目前我實際侵犯公民信息的行為控制的比較多。相比以上,廣電總局禁止炒作醜聞、醜聞、劣跡,公安部聯手打擊短信違規。筆者認為,賦予行政自由裁量權,將其納入公司在刑事框架內的程序性規制。

綜合第253條第1款,主體欲以營利為目的共同持有信息或者不提供的,也應構成本罪。

2.1段列出了題主的理解。

換句話說,除政府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外,其單位工作人員獲取信息出售與否根據前面的論述提供給房地產公司、高級所、酒店網絡公司等單位,我的結論應與單位或全部可以依據職權獲取公民信息的事實相壹致,並根據前面的論述說明第235條應如此的主要原因:

(1)有些單位完全可以符合本罪的客觀方面。本文客觀方面總結如下:收購+不提供的組合是什麽?筆者理解,主體必須出示身份證,嚴格按照權限和有關規定,按照承擔或自願提供治安的要求進行登記。或者提供會員考試、註冊等信息。拿公民信息來說,它是什麽?筆者理解,提供不是為了以商業目的高價出售,也不是為了違反家規提供公民信息。房地產開發公司向房地產中介機構出售商戶信息。

(2)除政府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外,我公司內的房地產公司、商辦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均可實施侵犯公民信息的行為,危害程度可更為嚴重。第235條第1款所列的意義,說明本罪的主體是廣泛的,並作出合理的推論:侵犯公民信息罪的主體能否依據職權或者服務過程獲取公民信息,可以是本罪的主體,否則可以是本罪的主體。

(3)量刑設置的考量

1款和刑法第235條第2款設置了相同的固定刑。作者認為這兩段的主要區別與前面提到的1段和第2段的區別是壹樣的。同業的主體式犯罪是沒有意義的。同業犯罪用選擇性犯罪模式概括(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類似於刑法)。據說該條的兩個單獨解釋是符合罪的成立原則的。基於筆者認為本文所認定的犯罪是基於選擇性犯罪。

基於上述討論,筆者認為應當理解第235條的主體。采用選擇性犯罪模式來認定出售、不提供、竊取公民信息罪就足夠了。

二、本罪的信息界定

目前外科領域對信息概念的定義處於混亂狀態,對於隱私、數據、數據信息等術語有不同的標準。作者打算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來討論信息內容

()宏觀信息的概念

宏觀信息的概念是廣義的。信息信息的定義脫離了對私人信息等相關概念的理解和對相關概念的分析。我認為信息是指可以通過姓名、地址、日期、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指紋、婚姻、日歷、職業、病歷、財務狀況等識別的信息。單獨或結合其信息。

(二)微觀信息的概念

我認為微觀信息的概念應該持有標準:宏觀概念保護受要素群信息範疇影響,根據某些要素概括微觀信息的某些要素,概括信息概念刑第235條公民信息的含義。

宏觀信息概念組信息元素在相同情況下需要足夠。比如姓名、性別、期間、民族、受教育程度、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電等公證文書與房產交易合同基本壹致:姓名、身份證號、婚姻狀況等住院病歷信息要素(特別是貸款購房需要配偶知情證明):姓名、性別、婚姻狀況、敏感史、家庭住址等以同行業績為準。

對宏觀信息發現概念的深入理解:明知是姓名、地址或者日期等信息要素的識別,出售、竊取或者不獲取信息要素,構成信息侵權;需要組合信息元素來識別信息。出售、竊取或不獲取某些信息要素可以構成信息侵權。具體案例看信息概念,變同壹個案例。雖然侵犯了公民的信息自由和安全,但在侵犯信息罪中要求公開的信息要素的數量。涉嫌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房地產公司向房地產中介機構泄露信息的案件。房產中介需要獲取產權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壹些信息元素,如資產的位置,可以準確地識別位置信息。需要限制信息要素的數量,即設立涉嫌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房地產開發商實施侵犯公民信息罪的條件。信息要素要求產權名稱、聯系方式、房產所在地、身份證號、婚姻狀況、病歷等。,而涉及醫療機構向孕婦保健公司或嬰兒用品公司泄露患者信息的案件,則可以識別孕婦的姓名、聯系方式、日期、婚姻狀況和病歷。

換句話說,信息的宏觀概念具有壹般性和基礎性特征,微觀概念具有群體性特征。信息原本屬於同壹個群體,屬於文藝界、企業界、房主,信息概念的外延定義與識別屬於同壹個群體的信息是壹樣的。這個研究所需要的信息元素是相似的。同壹群體的公眾認知度越高,對群體犯罪的信息要素要求越低。比如泄露年齡仍然可以構成其信息侵犯了明星的公共財產,但會導致嚴重的物質或精神損害。雖然是同壹群體侵權信息,但情節嚴重所需的信息要素範圍與判斷尺度相同。應遵循的基本標準是:信息要素公開對公民人身安全的威脅是由該條款所要保護的利益決定的,微觀概念是

第三,認真了解情況

《刑法》第253條第1款第2項規定,只有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我公司的嚴重做法直接影響犯罪圈網絡的嚴重程度,情節嚴重達到獲利數額的標準。另壹方面,定罪的判斷標準應嚴格符合犯罪的性質。本罪的嚴重程度標準應著眼於利益的發展。筆者認為,信息侵權在數量和質量上都很嚴重:

1.情節嚴重程度,顧名思義,具體是指對公民信息泄露所造成損害的橫向考察,即侵權的廣度、群體的範圍、獲利的情況,以及不具備單純的言論、持有非持有信息進行出售或者不提供、竊取壹定數量的尺度。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在尺度數量的問題上,沒有相關的橫條可供參考。筆者結合相關刑法規定,提出以100作為獲利數額的起點

2.情節嚴重程度具體是指對公民信息泄露造成的損害進行深入調查,即實體信息因不公開而受到侵害的程度,侵犯公民信息獲利的數額達到上述量化標準。比如,少數購買者甚至購買信息所付的錢數,應當知道購買者為獲得信息應當付出的代價,並推斷侵權的嚴重程度。如果情況正確,出售相關信息獲利還是現實的。對於與故意傷害罪結合的人身傷害程度,筆者認為考慮到輕傷標準,即侵犯公民信息達到上述要求(100或者獲利5000元),侵犯公民信息牟利的直接結果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定罪處罰。

四。結論

《刑法修正案(七)》中對信息侵權平臺的規定,說明尊重公民信息保護的權利對我來說意義重大。本文認為,當前應尊重規定,修改規定的依據,以打擊侵犯公民信息罪。首先,第253條被解釋為犯罪主體;應當通過提供選擇性犯罪模型來界定出售、不提供、不獲取公民信息的具體犯罪;第壹條信息內涵和外延的具體適用,應當關註其群體特征、身體權是否受到侵害,並作具體案例分析,準確把握情節的嚴重性和數量標準,充分發揮刑事處罰在保護公民信息中的作用。

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