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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鼓勵留學人員來沈陽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鼓勵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發揮他們在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等方面的專長和對外聯系的橋梁作用,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按照國家規定或自費出國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包括留學回國、在國外工作並已取得外國國籍或已取得留學所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和再入境資格的人員。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引進留學人員的綜合管理部門。市、區、縣(市)規劃、科技、外事、公安、國家安全、教育、財政、房產、勞動、保險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引進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為留學人員來沈陽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第四條留學人員引進以高層次留學人員為重點。主要包括我市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重點工程和其他新的經濟增長點急需的高級工程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高等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中重點學科或科技創新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取得或者已經取得具有產業化發展前景並能帶來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技術的人員;在國外獲得博士或碩士學位的人員。第五條來我市工作的留學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調入,定期聘用或兼職服務,來去自由。只要持有有效的中國護照和外國再入境簽證,就可以隨時出境,無需辦理審批手續。第六條留學人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我市工作或服務:

(壹)到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工作;

(二)來我市講學或咨詢的;

(三)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擔高新技術和新興學科的科研項目;

(四)以技術入股、投資等形式。,建立合資、獨資或合作的高新技術企業、咨詢機構等。;

(五)擔任行政部門顧問或咨詢專家;

(六)擔任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重點工程、新興產業等單位或項目的高級職務或技術顧問;

(七)在我市所屬單位國(境)外辦事機構工作或受聘擔任我市及其所屬單位國(境)外信息員、業務員等職務。第七條留學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專長選擇工作單位,也可以由市、區、縣(市)人事行政部門和人才市場向用人單位推薦或安排。第八條留學人員來我市定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遷入,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屬於農業戶口的,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留學回國人員的隨行配偶可根據自身條件安排工作或優先就業。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隨子女入讀中小學,由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教學質量較好的學校就讀,並對其參加中等學校入學考試給予特殊照顧。參加市屬高校入學考試,可參照歸僑子女入學政策予以照顧。第九條引進海外留學人員的住房,按照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由用人單位優先解決,並給予適當補貼。第十條出國前已辦理辭職或退職手續的留學人員,來沈陽工作後,可由用人單位在市人事行政部門復職或重新登記(聘用)。在國外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其學習年限可與在國內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需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的,除繳納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用人單位繳納。第十壹條具有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除加入外國國籍者外,因工作需要,可以到國家機關工作。具有博士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可在編制範圍內分配相應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不受崗位數量限制。第十二條需要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留學人員,可根據自身條件直接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免於參加外語考試。承認在國外獲得的與國內獲得的技術職務和專業資格相對應的技術職務和專業資格。第十三條聘任留學生不受崗位數量限制。留學人員就業應簽訂就業合同,報酬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工作報酬和獎金允許全額兌換成外匯,納稅後匯出境外。第十四條留學人員向國外市場推銷本市產品,受益單位應當在售後利潤中給予合理報酬。留學人員成功引進國外項目,受益單位在壹年稅後利潤中給予相應獎勵。具體比例由受益單位和留學人員雙方通過合同確定。第十五條留學人員依法向國外提供新產品設計、新技術、新工藝或科研成果,受益單位可支付壹次性勞務費,並可參與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