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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城鄉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軍事測繪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第三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和高淳區(以下簡稱各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測繪地理信息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指導。

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相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並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民政、價格、公安、國家安全、新聞出版、保密、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水平。對測繪地理信息科技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並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確保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二章測繪標準和規範第七條在本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采用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指定的國家測繪系統或者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的南京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

基礎測繪應采用南京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吳淞高程基準。第八條在本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執行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以及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

基礎測繪應當執行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的基礎測繪技術規範。第九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監督管理。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本市相對獨立的基礎測繪坐標系統與其他國家坐標系統之間的轉換關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基礎測繪成果坐標轉換技術。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要求,負責本部門測繪成果的坐標轉換工作。第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利、交通等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測量技術規範進行,並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鋪設各類地下管線和修建各類工程,應當及時進行地下管線普查和竣工測量。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市政工程測量進行指導和管理。第三章基礎測繪第十壹條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分級管理,其成果歸同級政府所有。

未經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壹)全市統壹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和維護;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獲取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遙感數據;

(三)測繪和更新市級基本比例尺1: 500、1: 1000、1: 2000的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市政公共區域地下管線空間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補測;

(五)市級基礎地理空間框架平臺和空間框架數據的建設和維護;

(6)監測城市壹級的地理條件;

(七)市級基礎地理底圖和行政區域圖的編制;

(八)國務院、省、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第十三條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壹)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網的建立和復測;

(二)本行政區域內1: 500、1:1:0000、1: 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視頻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公共區域地下管線空間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補測;

(四)建設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空間框架平臺和空間框架數據;

(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底圖和行政區域圖;

(六)監測本行政區域的地理狀況;

(七)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