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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郵政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郵政業務和郵政市場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郵政用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建設和管理活動,從事郵政業務和接受郵政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省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工作。

市、縣郵政管理部門在省郵政管理部門的授權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工作。

建設、土地、公安、工商、交通、鐵路、民航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郵政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履行普遍公共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給予必要的財力、物力支持和優惠政策。第五條郵政企業的普遍服務應當註重社會效益,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便捷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郵件安全。

郵政企業可以在保證普遍服務質量的前提下,依法開展其他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通信安全和暢通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營業網點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分期實施。

縣級以上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鄉建設規劃和社會對郵政服務的需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郵政專業規劃,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農村地區應當逐步加強郵政服務網點建設。第八條市計劃、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規劃、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時,對未按照郵政專業規劃配套設置郵政服務網點的,不予批準。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便於投遞的城市新建住宅底層設置與戶數相對應的信報箱或者信報箱室(組),方便居民接收郵件。設置信報箱和信報箱(群)的費用應包含在工程造價中。建築物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縣級以上郵政管理部門對信報箱或者信報箱(群)的設置進行檢查,並出具相應意見。

城市現有住宅沒有信報箱或信報箱室(組)的,由住宅的產權人或管理人根據郵政情況負責設置,或委托當地郵政企業或其分支機構設置,所需材料和費用由委托單位支付。

郵政分支機構根據社會需求在其營業場所設置專門的郵箱供用戶租用。租用專用郵箱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核定。第十條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郵政企業依法設立郵政營業網點或者開展流動服務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減免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城市居民區、開發區、工礦區、商業區等建設。,應當按照市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郵政營業網點,郵政營業網點應當以不高於建設成本的價格出售給郵政企業。第十壹條因城鄉建設需要征用或者拆除郵政營業網點時,應當與當地郵政企業協商。在方便用戶、保證郵政業務正常運行和不降低服務標準的條件下,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郵政設施遷建或者新建,所需費用由拆遷單位依法承擔。第三章服務與保障第十二條郵政企業應當在郵件收寄、分揀、運輸和投遞等環節逐步實現郵件處理自動化和郵政管理信息化。第十三條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設立用戶書寫服務臺,並在顯著位置公布營業時間、業務範圍、業務文書書寫樣式、資費標準、服務標準、服務和監督電話。

郵筒和信箱應當標明開放時間和頻率;郵政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開信報箱和信箱。

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會同地名管理機構在城鄉街道、村莊的地址牌和單位、居民區的地址牌上標明郵政編碼。

郵政企業應當逐步建立集受理、咨詢、查詢、監管、市場研究和預測為壹體的客戶服務中心。第十四條具備投遞條件的新用戶,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登記之日起7日內辦理郵件投遞手續。

對不具備投遞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將郵政業務投遞到用戶認可的郵政代收點或者郵政信箱。

用戶變更名稱和投遞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前10日書面通知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未及時通知造成郵件無法投遞的,由用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