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地產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規範服務、合法經營,遵守職業規範,恪守職業道德,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二章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第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不少於15平方米的合法固定經營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財產和資金;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房地產經紀資格的專業人員。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向工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七條工商部門應當向房產、物價、稅務部門提供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登記、變更和註銷情況。第八條房地產經紀管理實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制度。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依法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並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業協會可以根據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財產和資金、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數量、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條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劃分不同的經營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壹)房地產經紀機構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章程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合法固定經營場所的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房地產經紀人的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勞動合同、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出具備案證明,並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第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備案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壹條省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本市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持本市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聘用具有房地產經紀資格的人員,並辦理登記手續。未經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和註冊辦法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禁止偽造、塗改、出租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備案證書。第十四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制度。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並記入信用檔案。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接受繼續職業教育,提高專業技能和職業素質。第三章房地產經紀行為管理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依法在備案範圍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承接業務,應當由其所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受理,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收取費用。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任職。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接業務,應當簽訂合同。
委托合同應當使用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經工商部門備案的示範合同文本。合同應當由執行業務的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簽字,並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