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建立精神衛生工作經費保障制度,完善精神衛生工作體系,完善精神病人救助機制。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精神衛生工作。不設區的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精神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精神衛生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精神衛生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做好精神衛生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關心和幫助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屬,以捐贈、誌願服務等多種形式支持精神衛生事業發展。第七條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精神病人及其家屬;禁止虐待、遺棄精神疾病患者;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第八條從事精神衛生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社會工作者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改善精神衛生服務專業人員和社會工作者的工作條件,維護其合法權益,對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嚴重人身傷害,其監護人確實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受害人在醫療和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向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救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健康促進與預防第十條全社會應當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精神衛生社會環境,預防和控制精神疾病的發生。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精神衛生公益宣傳。第十壹條本市應當建立以精神疾病防治機構為主體、醫療機構為骨幹、社區為基礎、家庭為支撐的精神疾病防治體系。第十二條精神疾病防治機構承擔精神疾病的監測、調查、報告、技術指導、心理健康促進等防治工作。第十三條綜合醫院應當開展精神健康咨詢服務,有條件的可以設立精神科門診,承擔精神疾病的診斷、治療、康復、精神健康教育和精神健康促進工作。
精神衛生專科醫院應當設立預防保健科,承擔預防、技術指導等精神衛生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根據精神衛生服務的需要,配備具有精神衛生專業知識的人員,開展精神衛生教育和其他精神衛生服務。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的在職培訓,提高其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為非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接受精神衛生知識培訓創造條件,提高其促進精神衛生和識別精神疾病的能力。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精神衛生信息報告管理系統,及時掌握精神疾病發生情況、醫療費用負擔情況和精神衛生服務需求情況。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時限和方式,向當地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確診為精神疾病患者的情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了解本轄區、本單位精神疾病的發生情況,並及時向當地精神疾病防治機構報告。不設區的市、區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核實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市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精神衛生救助納入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衛生、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精神疾病防治機構、精神衛生專科醫院應當制定相關精神衛生應急救援預案,開展精神健康教育和精神衛生應急救援工作,降低精神疾病發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