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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意見的內容主體

為保障人民基本藥物,減輕醫藥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的通知(2009-2011)》,現就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基本藥物是滿足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能夠公平獲得的藥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醫療機構也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對基本藥物的遴選、生產、流通、使用、定價、報銷、監測和評價進行有效管理的制度,與公共衛生、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二是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各方面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範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議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該委員會由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衛生部,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並公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充分考慮我國當前基本國情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礎上,按照預防為主、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醫並重、基本保障、臨床優先的原則,結合中醫藥使用特點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求,參考國際經驗,合理確定我國基本藥物的品種(劑型)和數量。2009年,公布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四、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對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施動態調整和管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醫療保障水平、疾病譜變化、基本醫療衛生需求、科技進步等情況繼續優化基本藥物的品種、類別和結構比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原則上每三年調整壹次。必要時,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將適時組織調整。

五、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規範基本藥物生產和流通,完善醫藥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促進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現代醫藥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醫藥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融合發展。

六、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主導的藥品集中采購相關機構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通過招標選定的藥品生產企業、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他具備條件的企業統壹配送。藥品配送成本由招標決定。其他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采購基本藥物由國家自行確定。

七、各地要圍繞企業的產品質量、服務和保障能力,制定企業參與基本藥物招標的資格條件。藥品招標采購要堅持“質量第壹、價格合理”的原則,堅持全國統壹市場,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平等參與、公平競爭。充分依托現有資源,逐步形成國家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信息網絡。

八、完善國家藥品儲備制度,確保臨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確定、企業不常生產的基本藥物的生產和供應。

九、加強基本藥物購銷合同管理。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合同法》等規定,根據集中采購結果簽訂合同,履行藥品購銷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應明確品種、規格、數量、價格、還款時間、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零售價格。在制定零售指導價時,要加強對成本調查、監審、招標價格等市場購銷價格和流通成本的監控,在保持生產企業合理利潤的基礎上,降低不合理的營銷成本。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原則上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並公布,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

11.在國家零售指導價規定的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標形成的統壹采購價格、配送成本和藥品加成政策,確定當地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的具體零售價格。鼓勵各地在保證產品質量和配送服務水平的前提下,探索進壹步降低基本藥物價格,探索設定基本藥物基價,避免企業間惡性競爭。

十二、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縣(市、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銷售。各地要按照國家規定落實相關政府補貼政策。

十三、建立優先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制度。政府舉辦的所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在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立初期,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需配備和使用非目錄藥品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暫予確定,並報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備案。未列入目錄的藥品配備使用按照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其他類型醫療機構也應當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並達到壹定的使用比例,具體使用比例由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合理用藥管理,確保基本藥物的規範使用。

十四、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增加非目錄藥品數量,應堅持預防為主、控制必要,結合當地財政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從嚴控制。具體品種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管、中醫藥等部門選擇。,從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A)中,或從目錄(B)中如果確為治療當地特殊疾病所必需。更多的藥品應該由許多企業生產。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民族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十五、患者可憑處方在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零售藥店必須依法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具備執業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為患者提供購藥咨詢和指導,審核處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按照處方正確調配和銷售藥品。

十六、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具體辦法按照醫療保障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加強基本藥物質量安全監管。完善基本藥物生產和流通質量標準,定期開展基本藥物質量抽檢,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加強和改進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完善藥品召回管理制度,保障用藥安全。

十八、加強基本藥物制度績效評價。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完善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價格和報銷信息管理系統,充分發揮行政監督、技術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對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出具監測評價報告等相關信息,推動基本藥物制度不斷完善。

19.2009年,各省(區、市)30%的政府辦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包括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統壹配送、全部配備基本藥物和零差率銷售;到2011,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實施覆蓋城鄉的標準化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二十、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壹項全新的制度,要加強合理用藥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對基本藥物的知曉度和信任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按照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各地要落實政府責任,認真履行職責,改革與投入並重,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穩妥地建立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