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需要,動員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參與應急處置。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三)劃定控制區: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可以公布疫區的範圍;經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疫區或者跨省封鎖疫區,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的,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被汙染食品的傳播情況和職業危害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
(四)疫情控制措施: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集市、遊園、燈會、集會、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措施;暫停工作、業務或課程;封存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等應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措施,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六)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車站和出入境口岸設立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車輛及其旅客、物資、宿主動物實施檢疫,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臨時隔離,交由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處理。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及時、主動、準確掌握信息發布情況,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註重社會效果。
(八)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和醫療機構收集、報告疫情信息,疏散、隔離人員,落實公共衛生措施。
(九)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穩定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散布謠言、哄擡物價、囤積居奇、制售假貨、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等級。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應急接種和預防性用藥。
(4)監督檢查: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全省或重點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五)信息發布和通報: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或公告。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省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及駐冀部隊有關部門。
(六)技術培訓: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新發現傳染病、不明原因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
(7)普及健康知識:根據事件性質,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知識教育,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幹預。
(8)開展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患者救治、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評估等。(1)開展接診、接診、轉院工作,實行重癥患者和普通患者分開管理,及時排除或確診疑似患者。
(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開展標本采集和流行病學調查。
(3)做好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廢物和汙水處理等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汙染。(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工作。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收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受到身體傷害的患者。
(5)做好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的病例分析和總結,積累診療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搶救、轉運病人和後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處理。
(6)開展科研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和防護用品的研究與交流。(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報告和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後,將盡快制定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根據預案和方案,當地專業技術人員將對突發事件涉及人群的發病和分布特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摸清傳播鏈,並向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情況。
(3)實驗室檢測:在當地專業機構的配合下,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按照相關技術規範采集足夠的樣本,送省級和國家級應急反應功能網絡實驗室進行檢測,查明病因。
(4)開展技術培訓和科學研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設區的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各區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和醫療衛生防護產品的研究。(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監督檢查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的衛生監督執法檢查。
(三)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應急處置工作。
(2)及時報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和變化。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影響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與事發地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準備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和物資。
(3)加強相關疾病和健康的監測和報告,必要時建立專項報告制度。
(4)對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進行監測和防控,做到防患於未然。
(5)開展防控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工作。特別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具體標準見1.3)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開展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應急物資裝備動員、後勤保障、監督檢查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協調和指揮應急處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統壹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協調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重大級以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超出應急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提供指導和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隱患或者相關危險因素已經消除,或者在最長潛伏期內最後壹例傳染病疫情發生後沒有出現新的病例。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應當經國務院或者應急指揮部批準後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部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重大、壹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後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終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進行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