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同級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城市綜合管理的具體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動員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村)民參與城市綜合管理相關活動。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考核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城市綜合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城市管理委員會的組成、範圍和程序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
市、市轄區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管理內容、執法事項和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規劃、建設、環保、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水利、民政、民族宗教事務、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和公共交通等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各自業務範圍內提供公共服務,承擔設施維護和維修,配合城市綜合管理。第八條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設立,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綜合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綜合管理目標,建立與城市綜合管理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促進城市健康發展。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綜合管理數字化平臺,實現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揮調度、監督和公眾參與功能,提高城市綜合管理信息化水平。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城市綜合管理運營服務機制,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環境衛生作業、市政設施維護、園林綠化管理養護等公共服務的社會化、市場化。
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城市綜合管理,倡導城市文明誌願服務,對在城市綜合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第十二條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定期養護維修城市道路,保證道路設施完好。遇有城市道路塌陷、斷裂等突發情況,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城市道路上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等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範。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所有權單位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並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第十三條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事先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破路搶修,同時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和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占用期滿或者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並接受城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驗收。第十四條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的路牌、公交站牌、路牌等公共信息標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出現汙染、損壞、移位的,所有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更換或者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