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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員摔踩快件最高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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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公布《快遞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經營者以投擲、踩踏或者其他危及快件安全的方法處理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快遞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立法的目的是促進和規範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快遞市場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快遞業務的經營、快遞服務的使用和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快遞和特快專遞的含義本條例所稱快遞,是指快速投遞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的活動。(以下簡稱快件)指根據包裹上的名稱和地址交給特定單位或者個人的郵件,包括收寄、分揀、運輸和投遞。

第四條基本服務要求是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快速、準確、安全、便捷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快遞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驗視他人快件。

第六條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快遞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快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快遞行業安全運行監測預警,收集和享有快遞行業安全運行相關信息,依法處理影響行業安全運行的事件。

第八條行業協會的職責有關快遞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促進企業誠信和安全運營,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引導企業不斷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章經營實體

第九條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取得快遞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快遞業務。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並及時更新。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實際服務能力核定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0日內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的快遞末端網點,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0日內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可以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壹條兩個以上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采用統壹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服務協議,在服務質量、安全、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壹管理,為用戶提供統壹的跟蹤和投訴處理服務。

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造成用戶合法權益損害的,前款所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快遞服務

第十二條用戶填寫快遞運單前,快遞經營企業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和限制寄遞的相關規定,告知其相關保險規則和保險服務。

用戶寄遞快件時應當如實填寫快遞運單。快遞運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身份信息、地址和電話號碼,如發件人姓名或公司名稱;

(2)收件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身份信息、地址和電話;

(三)交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數量。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核對快遞運單信息,發現快遞運單信息不完整或者信息不真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十三條格式合同條款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采用格式條款與用戶確定權利義務的,格式條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四條禁止以危險方法處理快遞業務的分揀作業時,應當規範操作,不得以投擲、踩踏或者其他危及快遞安全的方法處理快遞。

第十五條快遞業務企業通過公路、水路、鐵路或者航空運輸快遞,應當遵守有關貨物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十六條投遞時限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承諾的時限完成投遞服務。因特殊原因改變承諾時限的,應當征得用戶同意。

第十七條收寄快遞業務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當面驗收。

第十八條無法投遞的快件無法投遞的快件,快遞業務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當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其他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進行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屬於國際快遞的,由海關依法辦理。

第十九條快遞丟失賠償用戶寄遞貴重物品時,應當事先聲明。快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快遞企業與用戶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保價快件的賠償金額;對於未保價的快件,適用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發展快遞損失責任保險,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第二十條快遞服務的查詢和投訴從事快遞服務的企業應當公布聯系方式,保證與用戶聯系暢通,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件查詢、問題投訴等服務。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投訴。

第二十壹條停止和暫停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處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布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

第四章快遞安全

第二十二條禁止和限制寄遞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郵寄物品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三條有經營快遞業務義務的企業收寄快件並驗視內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在快遞運單上標明驗視標誌;用戶拒絕驗視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從事快遞服務的企業受用戶委托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用戶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安全義務。

第二十四條從事違禁物品處理和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收寄快件時,發現用戶寄遞違禁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在運輸和投遞過程中,發現收寄的快件攜帶違禁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運輸和投遞。

對快件中應當沒收、銷毀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物品,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其他違禁物品,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場所、安檢設備和安全監控的要求快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具體要求由國務院國家安全部門和海關總署制定並公布。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從事快遞業務的用戶信息安全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和電子數據管理系統,定期銷毀快遞運單,確保用戶信息安全。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用戶信息泄露、損毀或者丟失時,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保障寄遞活動安全。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發展保障

第二十八條行業規劃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促進快遞業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快件規模化配送和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需求。

第二十九條鼓勵科學技術在行業中的應用國家鼓勵和引導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推進自動分揀設備和機械化裝卸設備的推廣應用。

第三十條快遞車輛運輸和通行便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制定並落實便利快遞服務車輛收寄、運輸、投遞快件的相關規範和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快遞服務需求和道路交通狀況,合理確定從事快遞服務的機動車通行區域和時段,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為通行提供便利。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非機動車從事快件收寄業務的,該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登記,並遵守城市道路交通規範。

第三十壹條投遞便民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提供便利;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機關、社區、校園、工廠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協同發展國家鼓勵快遞業與制造業、電子商務、交通運輸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和網絡資源。

國家制定相關設備設施通用標準,引導和促進行業間的標準對接。

第三十三條跨境快件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完善跨境貿易快件管理,實現進出境快件便捷通關。具體辦法由海關會同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職責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活動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下列事項:

(壹)從事快遞活動的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二)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保持有效運行;

(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經營行為是否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部門,在快遞服務旺季和國家重大活動期間,加強對快遞服務關鍵環節、重要設施設備安全狀況、安全管理制度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抽查制度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目錄,明確抽查依據、頻次、方法、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抽查和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措施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快遞業務經營企業、其他涉嫌違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或者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二)詢問當事人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就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當場糾正發現的違反快遞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和憑證,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封存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篡改的文件、資料和憑證;

(五)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查封與違反本條例的活動有關的場所,扣留相關物品,開拆檢查除信件以外涉嫌攜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快件。

第三十七條處理用戶投訴和舉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單位的聯系方式,受理投訴和舉報,及時核實處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答復。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設立分支機構未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停止快遞業務,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的。

第四十條快遞業務經營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壹)設立快遞末端網點未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的。

第四十壹條兩個以上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壹的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未遵守* *約定的服務協議,在服務質量、安全、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壹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壹的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以投擲、踩踏或者其他危及快件安全的方式處理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三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時未核對快遞運單信息,或者快遞運單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情節嚴重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冒領、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驗視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未建立或者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快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用戶在快件中夾帶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未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壹)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和電子數據管理系統的;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的;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快遞服務的用戶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用戶信息泄露、損毀或者丟失時,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郵政管理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有效期: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