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壹般也稱為居間合同。
二、居間合同的壹般規定:
由於現實生活中需求的多樣性,中介合同壹般沒有固定的形式,往往是口頭合同。主要內容如下:
(壹)經紀人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內容;
(二)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媒介服務後,應當向委托人支付的報酬;
(三)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所發生的必要費用的負擔;
(四)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中介合同的漏洞和欺詐
1.中介往往利用公眾認知度較高的媒體發布虛假信息,誘導客戶上當。
壹些中介機構利用知名媒體發布虛假信息,如轉讓技術、尋求技術合作、加工合同等。其實中介發布的只是廣告,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約,而是要約邀請。看到廣告的公眾可以找到廣告的發布者,與它協商後再出價,直到得到承諾。因此,當被騙方與中介就廣告或文字表述方面的違約責任發生糾紛時,被騙方往往很難勝訴。
2.經紀人與第三方惡意串通,獲取客戶的預付款、保證金和服務費。
中介合同詐騙多以無償或不平等獲取委托人的中介費為目的,因此中介提供的信息必須是虛假的,否則不構成合同詐騙。中介通常的手段是與第三方惡意串通,設置陷阱,讓被騙方願意支付預付款和中介費。壹旦第三方不履行合同或者逃逸,中介不會因為提供中介服務而受到法律追究。但受害人很難找到中介和第三方惡意串通的證據。
3.經紀人故意誇大第三方的履約能力,促使委托方與第三方簽訂合同,獲取中介服務費。
這種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經紀人誇大第三人的履行能力,未向委托人告知與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致使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在部分履行後不得不終止,委托人因沒有要求返還代理費的法律依據而不得不承擔損失代理費的後果。
4.經紀人與第三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串通以各種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經紀人在客戶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履行中,與第三方串通,以各種借口解除合同,既賺了代理費,又讓客戶無話可說。反復這樣的詐騙,不僅獲得了可觀的代理費,還完成了第三方的處理任務。這種詐騙往往在客戶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設置陷阱,且多為加工合同。比如中間人勾結第三方虛報加工任務,中介費按合同標的金額的百分比提取。客戶與第三方簽訂高額加工合同,按百分比提取中介費。但在實際履行中,第三方以各種借口解除了合同。客戶找中介時,中介以解除合同與他無關為由,拒絕退還中介費。這時候客戶往往沒有證據證明他們串通,只能吃啞巴虧。
四、中介合同漏洞及欺詐防範
1.對中介合同中提供的任務來源進行認真科學的調查。
中介合同詐騙中提供的任務往往是虛假的。只要當事人能認真科學的調查,壹般是有可能識破騙局的。在現實生活中,受騙的人都相信中間人的壹面之詞,沒有仔細了解和調查,從而落入合同陷阱。
2.接受經紀人服務的壹方,尤其應該知道所謂第三方的真實身份。
在中介合同詐騙中,大部分受騙者因為相信中介真實可靠的信,而忽略了第三方的嚴格檢查。有些受騙的人不知道如何進行檢查,但他們往往被壹些表面現象所蒙蔽。對第三方身份的調查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a堅持看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同時核實原件和復印件的真實性。不能光看營業執照復印件就輕易相信。
b .對營業執照上的相關信息進行摘錄,通過合法途徑到當地工商機關、稅務機關了解單位是否屬實,是否還在合法經營,是否年檢等。,通過對這些機關的走訪,基本上就能搞清楚了。
C.關註第三方委托的加工或其他經營活動是否超出其經營範圍。如果超出範圍,應立即停止工程,避免損失擴大。
3.對經紀人提供的合同標的物應認真調查,了解其履行的要求是否真實、科學。
因為在居間合同詐騙中,居間人提供的居間信息多為加工合同信息,所以主要是委托人對加工合同中的標的物進行仔細檢查,以考察信息的真實性,防止詐騙後果的發生。合同詐騙者慣用的伎倆是預付定金,試制樣品,樣品合格後正式履行合同,但伏筆在樣品的試制和驗收上,往往無法根據對方提供的樣品或圖紙生產出合格的產品。被騙者不僅損失了代理費和產品試制費,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接受中介服務的壹方必須對承包作物的具體要求進行全面調查後,才能決定是否簽訂合同,是否支付中介費。
4.接受中介服務的壹方應當註意中介服務廣告與中介服務合同的聯系,防止中介利用廣告與合同的不壹致進行欺詐。
由於中介機構往往以廣告的形式發布相關信息,而詐騙分子往往將廣告中發布的內容誤解為合同的內容,實際上廣告只是要約邀請,不具有合同效力。因此,接受中介服務的壹方,即使面對的是壹份規範的合同,也應仔細檢查其所吸引的廣告用語是否明確寫入合同。合同中沒有寫的,要明確寫進去。如果經紀人推脫,不要輕易簽合同,否則更容易被騙。
5.接受居間服務的壹方應註意居間服務費支付的限制,盡可能防止合同詐騙得逞。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中介服務費的支付應在中介促成合同簽訂後進行,但很難控制中介防止欺詐。因此,接受居間服務的壹方完全可以根據協商的原則,在居間合同中約定關於費用支付的限制性條款。比如約定先簽訂中介合同,待交易雙方有效簽訂交易合同時再支付中介費;也可以約定,如果雙方不履行合同是由於接受居間服務的壹方對所謂第三人的欺詐,接受居間服務的壹方有權要求居間方退還收取的中介費。對中間商收費的限制性條款越細,中間商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可能性就越小。
動詞 (verb的縮寫)案例
天津某企業,看了報紙上刊登的壹條委托加工的信息,找到了信息發布機構。信息咨詢機構在事先向企業收取所謂信息費後,向企業提供加工任務來源、訂貨方名稱、加工圖紙,並帶企業負責人到訂貨方實地考察。企業與定作方簽訂合同,約定因加工方原因不能提供合格樣品的,合同終止後,加工方不得要求退還已支付的材料費、試制費和中介服務費。經過三次試驗,加工商無法通過驗收,只能同意終止合同。大概過了兩年,企業負責人才想起來,要找個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訂購方提供的圖紙根本無法生產出合格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