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

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本市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率和采購效益,實現政府采購物有所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2條(采購委員會)

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采購委)負責審議政府采購政策、重要制度等事項,協調解決政府采購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市采購委員會成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采購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市政府采購制度規範,對市政府采購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區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和本鄉鎮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本市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市財政部門編制,經市采購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區實際情況,提出本市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調整建議,報市財政部門在本區範圍內實施。第五條(政府采購平臺)

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統壹的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政府采購平臺)的建設和維護,實現政府采購全過程電子化操作,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標專家實施信息化管理。第六條(政府采購項目的確定)

采購人應當根據資產配置狀況合理確定政府采購項目,通過閑置資產配置能夠滿足需求的,不得實施政府采購。第二章政府采購當事人第七條(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在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編制、采購需求的確定、采購活動的組織、履約驗收、答疑解惑、協調投訴處理等關鍵環節加強管理。

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應當具備編制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的能力和條件;采購人不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熟悉特定專業領域和市場情況、誠信經營的采購代理機構提供專業咨詢、采購代理、履約驗收等服務。第八條(采購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開標、評標場所、信息網絡設施、錄音錄像設備等評標條件和設施。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參加財政部門定期組織的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培訓,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政府采購業務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第九條(集中采購組織)

市政府采購中心是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集中采購。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區實際情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集中采購。

對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拒絕采購人依法提出的委托,不得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第十條(供應商)

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公平競爭,誠實守信,根據自身業務、技術條件和服務能力如實響應采購文件提出的要求,在中標、成交後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第十壹條(供應商庫的管理和使用)

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托政府采購平臺建立本市政府采購供應商庫,按照行業隸屬關系、經營範圍、產品項目等信息對供應商進行分類。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向政府采購平臺提交相關資料,登記入庫。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應商庫的動態管理,及時調整不再符合要求的供應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非公開招標政府采購需要隨機選擇供應商的,應當通過供應商庫進行。第三章政府采購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條(政府采購預算)

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應當包括政府采購項目名稱、采購內容和數量、項目屬性、預算金額和資金來源、采購組織形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政府采購項目有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預算標準的,采購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有資產配置標準或者技術、服務標準的,采購人不得超出標準編制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