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條件
根據《註冊管理辦法》第三條,註冊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
(二)必須加入且只能加入壹個具有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
(3)遵守職業道德。
(四)具有良好的工程咨詢業績。
二、申請材料:
(1)用“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註冊管理系統”填寫《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初始註冊申請表》(簡稱“申請軟件”),生成1份電子文檔,打印申請表壹式兩份(附近期2寸免冠照片)。附1近期與申請表壹致的免冠2寸照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咨詢工程(投資)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及1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執業單位公章。
(3)執業單位出具的已生效壹年以上的聘任文件或聘用合同及申請人職業道德證明復印件,以上材料各1份,並加蓋執業單位公章。
(4)執業單位出具與所申請專業相關的工程咨詢業績證明材料1份,並加蓋執業單位公章。
(5)2003年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持證人員,提交《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人員培訓班結業證書》復印件,並加蓋執業單位公章。
第三,績效標準
(壹)履行範圍
按管理權限,以主持人或主要參與人身份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發展規劃(專項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評估報告、項目後評估報告。
(二)業績要求的數量
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發展規劃(專題研究報告)不少於2份;
2、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少於3份;
3、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不少於2份;
4、項目評估報告不少於5份;
5.項目後評價報告不少於5份。
(3)業績證明材料要求
演出證明材料應當包括演出文本的封面和簽字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並加蓋執業單位公章。
第四,專業分工
申請專業如下:(1)公路;(二)鐵路;(3)城市軌道交通;(四)民用航空;(5)水電;(6)核電和核工業;(7)火電;(八)煤炭;(九)石油和天然氣;(10)石化;(11)化工和醫藥;(12)建築材料;(13)機械;(14)電子;(15)輕工;(16)紡織化纖;(17)鋼;(18)有色冶金;(19)農業;(20)林業;(21)通訊信息;(22)廣播電影電視業;(23)水文地質、工程勘察和巖土工程;(24)水利工程;(25)港口河海工程;(26)生態建設與環境工程;(27)市政公共工程;(28)建築;(29)城市規劃;(30)綜合經濟;(31)其他(按具體專業填寫)。
動詞 (verb的縮寫)初始註冊程序
(1)我申請。
本人向執業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對執業單位的審查
1,負責審核本單位每個申請人的材料。
2、審查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申請的專業和業績是否壹致。
3、執業單位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4、實習單位填寫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
5、單位將審查匯總的電子文件和申請材料提交給當地初審機構。
(三)初審審計機構
1,已接受
初審機構對執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退回補正;10個工作日內未達到要求的,今年不予受理。初審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發出統壹格式的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和補充材料通知書。
2、審計內容
(1)條件審查。執業單位是否具有工程咨詢資質;提供的繼續教育學時和職業道德證明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審核。執業單位提交的電子文檔和申請材料是否合規。
(3)性能測定。填報的業績是否與申請的專業壹致,業績數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4)專業鑒定。對申請的主輔專業提出初步意見,並填寫相應的初審表。
(5)審核未註冊的情況。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按照《報名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記下具體情況和建議。
(6)初審機構應對所審核的全部內容負責,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
3.報告
初審機構將初審後的申請材料及相應加蓋公章的電子文檔匯總後上報中國工程咨詢協會(以下簡稱中咨協)。
(4)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1,已接受
中咨委將對初審機構上報的初審材料的符合性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退回補正;10個工作日內未達到要求的,今年不予受理。中咨委將根據具體情況,以統壹格式發出錄取通知書、不予錄取通知書和補充材料通知書。
2.專家評審
中國咨詢委員會將協助國家發改委組織專家評審。
(1)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報名條件;
(2)確定申請人的職業;
(3)對不予登記情況的審查。
3.同意
中咨委將符合初始註冊條件的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在指定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初始登記人員名單。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註冊,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證書》和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註冊專用章。
附件壹:初審機構及初審機構協助單位名單
數字
地區
初審機構
初審組織協助單位
01
北京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工程咨詢協會
02
天津
天津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天津工程咨詢協會
03
上海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工程咨詢協會(籌備組)
04
重慶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工程咨詢協會
05
河北省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工程咨詢協會
06
山西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工程咨詢協會
07
內蒙古
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工程咨詢協會
08
遼寧省
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遼寧省工程咨詢協會
09
吉林省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工程咨詢協會
10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黑龍江省工程咨詢協會
11
江蘇省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程咨詢協會
12
浙江省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工程咨詢協會
13
安徽省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工程咨詢協會
14
福建省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工程咨詢協會
15
江西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西省工程咨詢協會
16
山東(省)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工程咨詢協會
17
河南省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工程咨詢協會
18
湖北省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工程咨詢協會
19
湖南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工程咨詢協會
20
廣東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程顧問協會
21
廣西
廣西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西工程咨詢協會
22
海南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工程咨詢協會
23
四川省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工程咨詢協會
24
貴州(省)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貴州省工程咨詢協會
25
雲南省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雲南省工程咨詢協會
26
西藏
西藏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7
山西省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陜西省工程咨詢協會
28
甘肅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工程咨詢協會
29
寧夏
寧夏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夏工程咨詢協會
30
青海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工程咨詢協會
31
新疆
新疆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新疆工程咨詢協會
32
深圳
深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工程咨詢協會
33
廈門
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廈門工程咨詢協會
34
寧波
寧波市發改委
寧波工程咨詢協會
35
青島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島工程咨詢協會
36
大連
大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大連工程咨詢中心
37
新疆兵團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