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雇用、招聘和動員人員進入家庭
1.就業、招聘、調動經市(區)政府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可辦理戶籍;
2.經市(區)政府人事局和人才服務中心確認,市(區)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招聘、調動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高中級專業人才,經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可以調入(交流)技師以上人員,可以辦理本人及其配偶的未婚子女;
3.經市(區)政府人事局和人才服務中心確認,本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如果我男50歲,女45歲,可以先安定下來再就業。
(二)在我市興辦實體和公益事業。
1.在我市投資興辦企業年納稅額65438+萬元以上並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法定代表人、合夥人(股東)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請辦理戶籍;
2.外商、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我市投資、經商或興辦企業,年納稅654.38+0.5萬元以上,或在我市公益事業捐贈2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壹名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境內親屬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戶。
(三)具有我市常住戶口,在我市從事經營、就業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我市有固定住所,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辦理戶籍登記:
1.在我市連續創業就業,且暫住7年以上;
2.在我市連續居住並繳納社會保險費5年以上;
3.在我市連續居住3年,繳納個人所得稅5萬元以上,繳納社會保險費;
4.為我市社會保障和經濟建設做出重大貢獻,受到區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獎勵,或被授予勞動模範、優秀員工、區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等稱號。
(四)購房入戶
1.本市居民在全市範圍內已購買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並已取得房產證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均可申請搬遷。
2.市外戶籍人員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已辦理房產證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校學生和獨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請辦理戶籍登記:
(1)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助理級專業技術、技師以上資格;
(2)在我市投資創辦企業,註冊資本20萬元以上;
(3)在我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
(五)直系親屬在家中避難的。
1.夫婦在家庭中避難
以受托方在戶籍所在地有固定住所為條件,不受婚齡、年齡限制。
2.父母投靠他們的孩子
條件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子女有自有產權房屋(含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並隨子女居住,不受子女在其父母戶籍所在地有無的限制。
3.孩子們投靠他們的父母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受任何條件限制;
(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在父母有自己的產權房(包括產權單位已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且身邊無子女並共同居住的條件下,允許壹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6)軍隊家屬入戶。
駐我市的副營、副師級(含專業技術11級、體育7級)或服役滿15年的軍官和文職幹部,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隨軍入戶。
(七)復員、轉業軍人入戶。
符合省、市政策規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士官、復員軍人及其隨軍家屬可以入戶。
(八)學生入學、畢業分配和畢業、休學、退學和回鄉。
1.被我市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錄取並自願轉移戶口的公民,可申請辦理戶口;
2.經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推薦在我市就業安置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可申請入戶;
3.原戶籍在本市的市民到外地讀大專、技校,已將戶口遷入大專院校。畢業、休學或回原籍的,可以辦理戶籍。
(9)家庭收養兒童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可以申請收養子女入戶。
(十)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假釋、保外就醫人員。
2003年8月7日以前被判處有期徒刑,戶籍已被註銷、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假釋、保外就醫,回到原居住地的,可以申請辦理戶籍。
(十壹)華僑、港澳臺同胞落戶的戶籍。
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華僑、港澳臺同胞、恢復中國國籍的外籍華人,憑相應部門出具的證明(證件),可申請入戶。
(十二)因公出國(境)人員回國(境)恢復已註銷的戶口。
原戶籍在本市的公民因私出國(境)6個月以上,因公或自費出國1年以上的,註銷戶口。回國(入境)後可以申請恢復戶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由本市安置入戶的其他人員,應當入戶。
按照省、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由本市安置入戶的人員可以入戶。
(十四)上述市外準入條件中,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政策外生育子女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