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2022年修訂)》已經2022年2月8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明光市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進壹步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壹)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占預算內總投資50%以上,或者政府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不足50%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年度預算和年度決算的執行、單項工程結算和工程竣工決算進行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助審計機關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建設單位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並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對財政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和竣工驗收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需的人員和經費。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工作。委托費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和監督,並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采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
第六條審計機關使用社會審計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形成的工作成果作為審計證據的,應當建立健全復核機制,並利用其工作成果對審計結果負責。
審計機關應當糾正社會審計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不準確或者違法、違規的工作結果,或者另行組織審計。
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八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壹)建設程序的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征地拆遷費用的管理和使用;
(四)建設資金、建設費用的籌集和使用以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五)工程價款的結算支付和工程造價的控制;
(六)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七)決算的編制、資產的交付和使用;
(八)工程質量管理;
(九)投資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審計機關可以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下列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壹)專項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二)涉及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事項;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眾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審計機關有權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壹)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財務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文件、財務資料、合同、預算、工程結算、決算、工程監理資料和電子數據;
(三)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壹條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評價的,應當在投資評價結束後,將評價結論抄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利用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資評價結論。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規模確定審計期限,審計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時,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範圍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不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範圍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時,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追回。
第十七條受審計機關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從事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其工作,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但不主動回避,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65438+關於印發<明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鄭明[201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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