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單位對工程管理權的合法性來源於建設單位的委托和權利的轉讓與授予,即委托代理關系。在壹些專業部委的建設管理中,目前很多建設單位獲得這壹權利的合法性往往來自於行政或政治等非經濟性質的多重委托代理關系,他們只對項目建設承擔行政責任。所謂行政責任,具體來說就是先對工程進度負責,對不能立即發生的質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負責。基本不用承擔,或者少承擔經濟責任。準確的說應該叫:組織者,即“發起人”,也是主持項目建設管理的壹些具體事務的人。這就產生了壹個問題:不負責任的委托人——施工單位,產生了同樣不負責任的代理人——監理單位!無論是歷史的經驗教訓,還是實際的行業情況,深不可測的委托代理理論,還是項目建設管理的實踐活動,都沒有理由和證據表明,在委托人不承擔或少承擔經濟責任的前提下,無論是建設單位還是監理單位,代理人都會承擔責任。
目前的制度安排既不滿足理性激勵的相容條件,也不滿足理性約束的相容條件。微觀層面,不排除具體項目或具體部分的工程監理單位責任更大;在宏觀和中觀層面上,監理單位作為建設單位委托的代理人,除了自身無法控制的因素外,對投資控制的責任不夠。具體而言,對施工現場因不可預見因素或設計不完善而可能涉及的工程變更可能增加的投資控制不夠負責,與實施監理制的初衷大相徑庭。原因是委托人不夠負責,也不是委托人不夠負責,而是委托了委托人。
實際上,建設單位對建設監理單位控制投資的要求是比較低的,這與建設單位不願意放棄既得利益和面臨的經濟邊界約束密切相關。施工單位對監理單位的要求比較低,施工單位對監理單位的“要求”也不低。在這種基本的戰略態勢下,根據筆者多年的觀察,監理人員在處理工程變更時經常出現以下問題:1,不負責任的簽認;2.沒有獨立判斷的簽字,既不認可也不拒絕。兩者都是不負責任的具體表現。
第二,獲得監理業務的非市場競爭性質
在壹些專業部委的工程建設管理中,監理的獨立性和自主權在行政邏輯和“同體監理”的約束下被束縛、被劫持、被綁架,但監理單位也享有同體的保護。由於部門壁壘,同壹主體外的監理單位無法染指同壹主體內的工程項目管理,* * *可以在同壹主體內爭奪監理業務。打個不恰當的比方,* * *是父親,監理單位是兒子。雖然父親對兒子不當行使了“父權制”,粗暴幹涉了兒子的婚姻自由,但他盡到了“父親的職責”,在相當程度上表現了“父愛”。在“家長式”的照顧下,父親為兒子購買、裝修、布置新房,承擔起對兒子孫子的責任。前者抑制了監督權的發揮;後者緩解了監理單位的生存壓力,這種壓力自然包括投資控制的壓力和工程變更的質量水平是否會喪失。監理工程師培訓教材說:“壹般來說,監理單位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容易,維護承包商利益比較難。究其根源,還是怕別人說自己出賣業主利益,怕影響自己承接監理業務。”編寫教材的人不是教條主義,就是不熟悉行業現狀,或者受限於話語空間。現在的監理單位正好相反。從這個意義上說,同體的廣大監理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既是受害者,不用說,也是既得利益者。
三是監理成本低,監理項目的範圍和規模越來越大。
某專業部的工程特點是“點多、線長、面廣”,交通通訊不便。工程監理費為建安造價(不含項目前期費用)的0.4%~2.0%,大部分在0.6%~1.4%之間,不考慮項目特點,往往過低。壹個專業部委規定,所有投資從幾十億元到幾萬元的新項目和改造項目都必須接受監督。毫不誇張地說,這不僅影響到建設監理行業難以吸引高素質人才、監理單位缺乏可持續發展能力等長期戰略性問題,也從目前的操作層面損害了監理的形象、威信和地位。主要原因是現有的監理人員數量有限,遠不能覆蓋規定標準以上的項目,監理工作自然不到位。此外,監管人員的級別和梯隊也不夠清晰。根據規範要求,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分為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三個層次。如有必要,應增加導演代表壹級,往往是三合壹或四合壹。甚至反過來說,“壹”生二、生三,“壹”如何生二、生三乃至萬物及其危害將在另壹篇文章中討論。監管人員的層次和梯隊不夠,也意味著監管工作不到位。監管不到位導致信息不對稱無法消除,這與實施監管制度的初衷相悖,至少沒有完全實現,實際後果是國有投資資本流失。
第四,實施工程變更的信息來源的非唯壹性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第6.2.3條規定:“在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令前,承包人不得實施工程變更。”也就是說,相對於施工單位,只有總監才是實施工程變更以及如何變更的唯壹信息來源。在壹些專業部委的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博弈格局中,合同和規範的履行極其嚴重。* * *和機構中的相關職能部門能夠、能夠並且經常指令——經常是口頭指令——施工單位實施工程變更。很多情況下,施工單位可以、可以、將要或不得不實施工程變更,而不經過監理的批準,但最後監理還得以書面形式簽署肯定意見並加蓋公章。對此,監理單位不得不被動適應。也就是說,不僅是總監有權力指令工程變更的實施,體內的相關職能部門,包括施工單位也有權力,甚至更多,可以不通知,也可以不通過監理,對建設方和施工方影響不大。這不僅影響監督者的形象、威信和地位,也意味著監督者的工作與被監督者相比是不公平的。
守則的規定是合理的。權力是信息,當事人之間的制度、法律、法規、規範、規則、契約等有形和無形的契約是權力信息的傳遞渠道。只要實施工程變更的權力信息不是來自監理的唯壹信息源,理論上就意味著監理單位的權(權)信息的傳遞渠道被其他權力信息切斷,會增加監理單位的信息成本,更極端的情況是隱蔽工程。這樣壹來,國有投資資金流失是顯而易見的。
五是建設監理行業自律性差,自律機制和約束機制基本處於缺位狀態。
行業協會是行業的旗幟、象征和代表。目前行業協會的處境比較尷尬。壹方面,它擺脫不了“兩個政府”的地位。另壹方面,對廣大業務單位和員工沒有約束力、號召力、凝聚力和吸引力,後者是致命的。從發達國家行業協會的歷史淵源、現實存在和具體作用來看,行業協會存在的唯壹理由是廣大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自發要求。中國的行業協會很特殊,它是政府送給後者的壹份“禮物”。與政府相比,難以充分代表行業整體利益和反映聲音,無法對政府的行政決策、行政執行和行政監督發揮應有的影響力。與後者相比,行業協會不是政府,其表現與政府十分相似,但沒有應有的權威,也不能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務,缺乏吸引力。後者顯然並不買賬。另壹方面,後者不買賬的直接後果是難以實現行業協會“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的功能定位,間接後果是政府職能轉變和“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戰略性改革舉措艱難而艱難,讓人想說就說。兩者同向的是行業的無序和不規範,行業的自律機制和約束機制嚴重缺失,缺乏制度化保障。後者不買的根本原因是沒有真正的市場淘汰機制為其生存,刀還沒架在脖子上,沒有自發的要求行業服務和行業自律來節約自己的交易成本。
目前,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仍處於散兵遊勇階段,監理人員自律性極差,遠未形成職業生活必須公平、獨立、自主進行的先進、穩定的道德觀念和價值觀,對監理工作和工程變更過於粗心,造成國有投資資金流失。而且由於監理單位信息成本的比較優勢,很難在外部對其進行約束。從這個角度看,監理單位投資控制的唯壹權力(權利)是壹把雙刃劍,雙刃劍的兩面都不太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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