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的信息公開案件是什麽模式?
壹、行政申訴信息公開案的模式是什麽?行政上訴人:XXX,男,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任市長。上訴人不服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2014)第×××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2014)馬龍興初字第號行政裁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2014;2.請求判令人民法院繼續審理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鎮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案;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於2065438+2004年XX月XX日以郵寄方式向XX鎮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以書面形式公開相關政府信息。Xx鎮人民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未作任何答復。上訴人不服,於2065438+2004年XX月XX日依法向XX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未得到任何答復。上訴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龍馬潭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馬龍興初字第號行政裁定。於2004年××月××日作出,駁回上訴人的起訴裁定。上訴人於2014,65438年2月收到行政裁定書。目前,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無視上訴人的政府信息公開請求,是嚴重不履行法定職責,壹審法院沒有對違法事實進行審查,反而阻撓上訴人上訴,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原因如下:1。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給予任何口頭或書面答復,其漠視民事權利的行為明顯是嚴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違法行為。壹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適用法律嚴重錯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予以答復: (壹)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行政機關依法不予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根據上述規定,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當場或者在法定工作日內告知上訴人並說明理由;對於行政機關不予公開或者政府信息依法不存在的,應當告知上訴人。對於能夠確定政府信息的,應當告知上訴人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也就是說,被上訴人至少應該給上訴人壹個答復(當場或者法定工作日內),壹個處理意見,甚至壹個電話,這被認為是對普通人權利最基本的義務。但遺憾的是,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視若無睹,甚至沒有電話溝通和告知。這是壹種極其漠視民事權利、踐踏法律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2.上訴人申請的信息符合法律規定,明顯屬於政府信息。壹審法院未能正確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其不予受理的裁定嚴重錯誤。本案中,上訴人申請公開強制毀壞上訴人在×××上的耕地和果樹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上訴人申請的信息符合法律規定,其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即使上訴人申請的信息不屬於被上訴人制作或獲取,也沒有記錄或保存,也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原告不予公開的理由,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精神,有效體現了執政為民的應有做法,其不予答復明顯是不作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上訴人申請的信息確實是被上訴人應當公開的範圍。壹審法院草率處理,為政府的違法行為背書,將上訴人合法合理的起訴拒之門外,令上訴人難以理解和接受,與當前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理念背道而馳。故上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提起上訴,請求妳院依法受理,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致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2065 438+2004年4月綜上所述,雖然行政上訴面對的不僅僅是壹審的行政機關,還有受理案件的法院,但只要公民提出的上訴理由完全達標,合法合理,壹般都能獲得二審的正確判決,而這壹結果的前提是需要提交規範的行政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