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許可證制度實施方案1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許可證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要求,依法做好排汙許可證發放工作和企事業單位依法依證監管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壹.壹般要求
(1)符合文件編號的壹般要求國務院發布的[2016]81號和環保部的工作安排,分階段、分行業按期完成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證的申領發放工作,依法開展環境監管執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形成體系完備、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汙染源監督管理新格局。到2020年,發放覆蓋所有固定汙染源的排汙許可證,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證書?管理。
(2)堅持改革主導和系統集成。以全國排汙許可證制度(以下簡稱排汙許可證制度)改革為導向,依托全國統壹的排汙許可證環境管理信息平臺,實施排放全過程控制,做好與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等相關制度的銜接。
(3)堅持質量約束和減排導向。圍繞環境保護目標,將改善區域和流域環境質量、控制各類汙染物的要求分解到汙染源,納入排汙許可證管理,建立以環境質量目標為約束的排汙許可證制度。
(四)堅持屬地管理和統壹規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汙許可證的發放,並按照?誰發布,誰監管?經常監督執法的原則。按照國務院[2016]81號文件和《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2016]186號),對排汙許可證的申請、審核、發放和管理進行統壹規範。
(五)堅持強化責任和信息公開。依法規範排汙行為和排汙許可管理,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強化政府職能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大力推進信息公開,強化社會監督,全面提升環境治理水平。
第二,時間表
(1)2065 438+2007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汙許可證發放工作,並依據證照開展環境監管執法。省級環保部門要重點對任務重、工作基礎薄弱的城市進行督促指導,於2017年第三季度組織開展火電、造紙企業無證排汙監督執法專項行動。
(2)2017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國家部署,完成重點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汙許可證發放工作。
(三)2018-2019,各地要根據國家安排,推進其他行業企業排汙許可證發放工作。
(四)2020年,基本完成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證發放工作,按照國家統壹要求銜接相關管理系統,完善排汙許可證管理機制。
第三,任務
(壹)加強宣傳培訓和調查。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各類宣傳和專題培訓,通過多種形式向管理部門、排汙單位、咨詢監測機構和社會公眾宣傳排汙許可證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工作要求,及時回應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做好全面的基礎準備。地方和上市地環保部門要按照國辦發[2065 438+06]81號、環水[2065 438+06]186號、國家相關技術規範和分類管理清單的統壹要求,組織摸底調查,認真分析納入全國排汙許可證制度改革範圍的排汙單位行業分布和排汙情況基礎數據,全面梳理,
(二)有序推進排汙許可證發放。地市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國家統壹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優化工作方案,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工作機制,有序組織排汙許可證發放工作。各地排汙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查、發放、變更、延期、註銷、註銷、掛失補辦等工作流程和監管執法信息,均納入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管理。
(三)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各地要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以達到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為基本要求,通過全面發放排汙許可證,進壹步規範和核定排汙單位汙染物允許濃度和排放量,落實企事業單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
(四)嚴厲查處違法排汙行為。各地要根據本地區排汙單位行業和區域分布情況,研究制定監管方案,適時組織開展排汙許可證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和專項執法行動,率先在2017下半年開展火電、造紙企業無證排汙集中監管執法。各級環保部門要督促持證排汙單位按照排汙許可證制度要求,規範運行維護汙染治理設施,開展自我監測,做好臺賬記錄,定期報告排汙許可證執行情況,確保持證排汙;要把按證監管作為監督執法的重要內容,認真審核執行報告和排放數據,如實記錄監管情況,不斷完善監管臺賬,及時公開監管執法信息,依法嚴厲打擊無證排汙、無證排汙等違法行為。2017下半年起,各地排汙許可證管理納入省級環保督察。
(五)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各地要通過排汙許可證的申領發放和企事業單位、環保部門監管執法信息的全面公開,推動形成守法經營、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格局;要按照國家統壹要求,進壹步完善排汙許可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健全企業排汙許可檔案信息臺賬和數據庫,進壹步提高排汙許可管理信息化水平。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發放和監督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不按證排汙的企事業單位名單,引導企事業單位及時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相關信息, 並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報送排汙許可證的申請和發放情況,通過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統壹采集、存儲和管理排汙許可證信息。
第四,組織保證
各地要高度重視排汙許可證制度實施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綜合保障、技術指導和基礎能力建設,強化動態管理,強化實施綜合督查,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要追究責任,確保任務按時完成。要暢通法律法規咨詢渠道,探索法律顧問咨詢機制,加強排汙許可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讀和實施過程中的法律支持,為排汙許可制度改革順利推進提供法律保障。省級環保部門要加強與環境保護部的工作對接,認真做好全省排汙許可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2017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實施方案二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進壹步推進全省環境治理基本制度改革,規定如下。精簡高效、銜接順暢、公平公正、壹企壹證、權責明確、監管加強、公開透明、社會共治?原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壹.壹般要求
(1)指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將排汙許可制度建設成為固定汙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和社會監督的依據,為提高環境管理效率、加快改善環境質量奠定堅實基礎。
(2)目標任務。2065438+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電、造紙行業企事業單位排汙許可證的申領發放工作。6月365438+2月31 2017前,完成《貴州省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貴州省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和《貴州省十大行業治汙減排專項行動方案》確定的重點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企事業單位排汙許可證的申請和發放工作。65438+2020年2月31前,完成覆蓋所有企事業單位的排汙許可證申領發放工作。
第二,連接和整合相關的環境管理系統
(三)建立和完善固定汙染源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改變單純以行政區域為單位的排汙總量指標分解方式和總量減排核算考核方式,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落實企事業單位排汙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排汙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排汙總量控制轉變。對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地區,要通過提高排放標準或收緊允許排放量等方式,更加嚴格地控制企事業單位,不斷促進區域環境質量的改善。
(4)有機銜接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排汙許可證制度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期間排放汙染物的法律依據。必須全面銜接,實現從汙染預防到汙染治理、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新建項目必須在項目建成並發生實際排汙行為前申請排汙許可證。環評要求中與汙染物排放有關的主要內容納入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的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規範排汙許可證的申請和發放
(五)規範排汙許可證的申請和發放。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去向。環保部門應當及時向符合要求的企業事業單位發放排汙許可證,對有疑問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第壹次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換發的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監督和抽查,有權依法撤銷下級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發放排汙許可證的決定。現有排汙許可證及其管理應根據國家統壹要求及時規範。
(六)合理確定許可內容。根據汙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等。,在排汙許可證中依法合理確定允許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去向,並載明汙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進行清理整頓,並將其納入排汙許可證管理範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重汙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企業事業單位有更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在排汙許可證中予以明確。
(七)逐步實現排汙許可全覆蓋。排汙許可證管理主要包括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其他汙染物依法逐步納入。分行業逐步實現固定汙染源全覆蓋。2017年2月31日前,組織編制《磷化工行業汙染源強核算技術指南》、《汞錳汙染物排放行業汙染源強核算技術指南》、《磷化工行業汙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技術指南》、《汞錳汙染物排放行業汙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2018、12、31前發放全省磷化工行業和汞錳汙染物排放行業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證。
四、嚴格落實固定汙染源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八)按證落實排汙責任。凡納入排汙許可證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必須持證、按證排汙,不得無證排汙。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排汙許可證。其中,燃煤發電(含單臺200MW及以上自備電廠)、生物質發電、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向省級環保部門申請排汙許可,按照簡化管理行業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向縣級環保部門申請排汙許可,其余企事業單位原則上向市(州)環保部門申請排汙許可。企事業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並嚴格執行;落實汙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環境管理要求,確保汙染物排放的種類、濃度、總量和去向符合許可要求;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汙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九)實施自我監測和定期報告。企事業單位要依法依規開展自我監測。監測設備的安裝或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法規和技術規範,保證數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時與環保部門對接。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發放排汙許可證的地方和環保部門如實報告排汙許可證的實施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排汙數據,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實際排放情況不符合排汙許可證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
五、全面提高環境監管執法水平。
(十)嚴格按照證件進行監督執法。依法許可監管是實施排汙許可證制度的關鍵,重點是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通過現場檢查、執法監測、查看臺賬等手段,核實企事業單位排放數據和環保工作落實情況報告的真實性,判斷排放是否達標,核實排放情況。企事業單位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保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誰發布,誰負責?排汙許可證定期審查原則,排汙許可證監管執法以屬地管理為主,發證部門隨機抽查。排汙許可證首次發放後,應當及時進行檢驗;如有違章記錄,應增加檢查頻率;加大對汙染嚴重的產能過剩行業企業的監管執法和處罰頻率,推進去產能工作。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和處罰決定應當在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記錄。
(十壹)嚴厲查處違法排汙行為。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按日連續處罰、限產、停產整頓、停業、關閉等措施,對無證無照排放汙染物行為予以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保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排汙許可證實施報告等不符。,可責令其做出解釋,對於未能解釋且無法提供自我監測原始記錄的,依法予以處罰。
(十二)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對自願執行嚴於允許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並在排汙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電價等價格優惠力度,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與擬開征的環境保護稅有機銜接,交換企事業單位排汙數據和納稅申報信息,引導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汙、誠信納稅。排汙許可證是排汙權的確認憑證,是排汙交易的管理載體。企事業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汙染治理和技術改造升級,可以按規定在市場上進行交易。
(十三)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將排汙許可證申請、發放、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和信息納入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我監測數據和環保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布不按許可排放汙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名單,並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範圍。建立健全納入排汙許可證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守信激勵和懲戒制度。利用環保舉報平臺* * *,享受汙染源信息,鼓勵公眾舉報無證無照排汙行為。依法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加強社會監督。
六、抓好排汙許可證制度的實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排汙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實施方案,確保限期完成排汙許可證發放工作。排汙許可證發放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在推行排汙許可證制度的過程中,做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避免出現管理真空。省級環保部門要加強督促指導,總結推廣經驗,確保實效。
(十五)加強宣傳和培訓。加大排汙許可制度宣傳力度,做好制度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各級環保部門、企事業單位、咨詢監測機構開展專業培訓。強化地方政府環保主體責任,樹立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汙意識,引導公眾更好有序參與企事業單位排汙監管,形成政府綜合治理、企業依法依證守法、社會* * *監督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