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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服務、規範和監督管理。第三條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培育和完善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高質量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人力資源服務的基礎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退役軍人事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數據資源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法律和章程,組織公益性就業服務,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推廣應用,提高人力資源服務質量和效率。第七條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指導和監督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第二章人力資源市場培育和發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稟賦、產業特點、區位優勢、發展水平等基礎條件,圍繞長三角區域壹體化發展和中部崛起戰略,按照打造科技創新策源地的要求,制定區域、產業和土地支持政策, 新興產業聚集地、改革開放新高地和經濟社會發展綜合綠色轉型區。 培育和發展多層次、多元化的人力資源市場和重要的人力資源服務業集群,鼓勵和規範發展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推進人力資源服務專業化、信息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第九條支持通過兼並、收購、重組、聯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發展有特色、有潛力的中小型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育有競爭力的省市級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註冊服務商標,開展自主品牌建設。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服務業重點企業名錄和高新技術企業名錄。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培養,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職業(技術)院校、培訓機構和企業,建立人力資源服務培訓基地和實訓基地,開展從業人員和高層次人才培訓和學術交流。第十壹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符合市場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鮮明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揮集聚產業、拓展服務、孵化企業、培育市場的功能。

支持國家和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發揮其示範和帶動作用。第十二條支持人力資源服務與區域內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融合,與長三角區域壹體化、長江經濟帶等重大戰略和重點項目相結合。

鼓勵和支持高級人才搜尋、人力資源評估、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新業態發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靈活的人才引進機制,完善多元化的人才引進方式,引進各類人才創新創業。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各類人才庫,為用人單位推薦急需人才。鼓勵用人單位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急需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重點行業和重點產業的人才需求,指導或者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才引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人才成績突出的,根據引進人才的層次和數量給予獎勵。第十四條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引進、人才流動和人才服務項目,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第十五條引導和推動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組織之間、不同地區之間的合理有序流動。

鼓勵和支持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單位流動,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