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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散裝水泥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發展散裝水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含市轄各縣市)從事散裝水泥生產、經銷、儲運、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市)計劃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散裝水泥管理的主管機關。市、縣(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的領導,銀行、城建、稅務、物價、公安、規劃、標準計量、物資、建材、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發展散裝水泥。第四條各級派出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壹)貫徹執行發展散裝水泥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制定散裝水泥年度生產計劃和使用計劃,經主管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按規定征收和統籌安排使用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第五條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配備散裝水泥配送設施。年產5萬噸以上的,要配備水泥配送設施,使散裝水泥率在1992年底前達到35%以上;年產量在5萬噸以下、3萬噸以上的,要配備水泥配送設施,使散裝水泥率在1994年底前達到25%以上。年產量不足三萬噸的,應積極創造條件,配備散裝水泥配送設施。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將散裝水泥配送設施納入建設內容,同步建設,散裝水泥率應達到50%以上。最初的擴建設計必須經過同級分散辦公室的審核。第七條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時完成散裝水泥生產計劃;供應商應根據分配計劃供應散裝水泥。有關業務部門應將計劃執行情況作為考核企業的指標之壹。第八條水泥生產企業和儲運單位應當加強散裝水泥經銷和運輸的計量管理,嚴格執行計量法律法規。第九條城市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投資額50萬元以上,具備車船通行條件的各類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散裝率必須達到50%以上。以水泥為主要原料的水泥構件制品廠等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水泥年消耗量在500噸以上的地方,散裝率必須達到70%以上。因指令性計劃從其他城市調入袋裝水泥,或因施工環境、散裝水泥供應緊張等客觀因素,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不能使用散裝水泥的,應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批準。承擔建築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與使用散裝水泥施工相適應的設施。不具備與散裝水泥建設相適應的設施的建設單位,不得參與建設工程投標。第十條生產、經銷、儲存和運輸散裝水泥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納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減稅或者免稅。第十壹條散裝水泥專用車輛進入本市,公安部門應當視同其他專用車輛予以方便。第十二條水泥生產企業供應散裝水泥節約的包裝費,按照各級散辦會同各級物價管理部門確定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上繳同級散辦,返還用戶,企業留存,作為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第十三條在下列情況下,各級散辦直接或委托銀行等有關部門征收散裝水泥發展專項資金: (壹)使用計劃袋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按每噸二元的標準征收專項資金。(二)使用單位購買袋裝水泥,按每噸四元征收專項資金。(三)本規定應使用散裝水泥的各類建設項目和以水泥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除客觀因素外,未達到規定的散裝率的,按未使用部分每噸四元征收專項資金。(四)擅自將散裝水泥供應計劃改為袋裝水泥的,對供應單位征收每噸四元的專項基金。(五)未完成年度散裝水泥生產計劃的企業,按未完成計劃每噸四元收取專項資金。第十四條水泥生產企業向用戶逾期退還袋裝水泥紙袋押金,50%上繳同級散辦列入專項資金;百分之五十作為營業外收入。第十五條建設項目應繳納的專項資金,屬於合同約定的,由承包方承擔;屬於建設單位的材料,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六條各級散辦收取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嚴格管理,統籌安排,專項用於: (壹)散裝水泥設備設施的購置和建設;(二)發展散裝水泥的研究、新技術開發、引進和信息交流;(三)獎勵在推廣散裝水泥應用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四)散裝水泥的宣傳和管理。第十七條專項資金返還給用戶和水泥生產企業,主要用於散裝水泥設備和設施的購置和建設;用戶為建設單位的,應當沖抵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