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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擁軍優屬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推進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社會化、規範化,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優待條例》)和《江蘇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人家屬。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和本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第四條南京市民政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軍人撫恤優待和退役士兵安置的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轄區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五條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和群眾相結合的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不低於或者略高於本市人民平均生活水平。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優撫對象納入當地人民奔小康的總體規劃,從資金、物資、技術、信息等方面積極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興辦優撫對象經濟實體,確保其與人民同步奔小康。第七條街道、鄉鎮應當建立群眾服務中心(站),為擁軍優屬提供服務。在城鎮廣泛開展“雙保險”活動,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養老和優待,保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在農村,普遍開展“幫助和保護優撫對象合法權益”活動,幫助他們通過勤勞致富奔小康。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各項優待和安置政策,對擁軍優屬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對軍隊建設的支持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駐寧部隊在規定範圍內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興辦企業,工商、稅務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簡化手續,及時審批。銀行、金融、計劃、電力、科技部門在資金、能源、原材料和技術方面給予優惠和優先。軍隊按照有關規定興辦的各類企業(包括家庭工廠),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第十條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事設施,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公安、司法部門應當協助部隊查處破壞軍事設施、盜竊或者哄搶軍用物資以及在營區鬧事的人員。第十壹條維護軍人婚姻家庭穩定,對破壞軍人婚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部隊與地方因土地、房產等問題引起的糾紛,當地政府應遵循“團結—協商—團結”的原則,主動與部隊協商,解決分歧,增進友誼。第十三條駐寧部隊需要的糧食、油料和副食品,有關部門應當保質保量供應。有條件的可以* *建壹個副食品生產基地。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和部門應為駐地部隊提供水、電、氣等生活保障。駐地部隊如需增加用水、用電、用氣,應優先辦理相關手續。第三章撫恤金第十五條現役軍人死亡時,死亡現役軍人的家屬持證明,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除按下列標準發給壹次性撫恤金外:

(壹)確認為革命烈士的,增發40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二)確認為犧牲的,增發20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第十六條立功受獎的現役軍人死亡的,除按照規定發給壹次性撫恤金外,增加壹次性立功榮譽撫恤金。標準為:被軍區(軍)以上機關授予榮譽稱號和壹次立功的,獎勵2萬元;榮立壹等功者,獎勵10000元。第十七條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因公犧牲軍人,符合《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經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審核批準,享受定期撫恤金。第十八條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安置在城鎮的,公安、糧食部門優先解決本人、配偶及16周歲以下子女(含已滿16周歲的學生)的城鎮戶籍和糧食關系。第十九條退出現役的特等和壹級革命傷殘軍人,由區、縣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標準發給護理費;有工作或者離開、退休的,單位給妳發護理費。

各區縣要加強本地區優撫對象光榮院建設,不斷提高優撫對象的住、吃、穿、醫、衛生、保健水平。光榮院優撫對象的各種待遇要優於普通養老院和老年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