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財政、審計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散裝水泥發展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散裝水泥的具體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散裝水泥的質量管理和監督。?第五條擴建、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回轉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大於50%的標準進行同步設計和建設。?
新建水泥生產企業(含新建生產線)散裝水泥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第六條省重點工程應當優先獲得散裝水泥質量認證。?
水泥消耗量5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不得低於60%。?
城市建設使用商品混凝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按照下列標準征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1噸袋裝水泥繳納1元;?
(二)建設工程使用水泥量在50噸以上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每1噸袋裝水泥繳納3元;?
(3)從省外進口的袋裝水泥,未在產地繳納專項資金的,按每噸1元的標準征收。?第八條水泥生產企業、水泥預制品企業、混凝土攪拌站和從省外進入的袋裝水泥繳納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征收。?第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匯交承包工程)。?第十條收取專項資金時,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第十壹條按規定征收的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十二條水泥生產及制品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中列支;建設單位或個人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三條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應當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使用。它的適用範圍是:?
(壹)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的購置和維修;?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利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科學研究和新技術開發、示範和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的宣傳;?
(六)收取費用;?
(七)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支出。(壹)至(四)項的總支出不得低於當年專項資金總支出的90%。?
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1結束前,編制下壹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應當編制上壹年度專項資金決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用於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施、設備建設或改造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用戶書面申請和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學研究開發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列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