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專戶存儲的預算外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收支管理情況。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職能部門,負責同級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第七條各級計劃、審計、銀行、物價、稅務和監察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配合財政部門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第二章預算外資金管理第八條預算外資金是指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和收取的各種附加收入以及未納入國家預算的專項資金。第九條預算外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設立、收取和管理。不得擅自增加項目、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第十條預算外資金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第十壹條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和收取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入和各種專項資金(含全市性公益金)。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報經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審批,領取收費許可證。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並按照批準的收費項目、範圍和標準收費。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增加項目、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第十三條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設立,不得擅自設立。第十四條。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計劃管理、專款專用、財務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方式。第十五條有預算外收入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和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專業銀行開設收支賬戶。
行政事業單位所有預算外收入和往來款項,應當存入收入賬戶,並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的支出必須通過支出賬戶。支出賬戶中的資金應當來自財政支出專用賬戶撥付的預算外資金。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隱瞞、轉移、坐支或者截留預算外資金。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財政部門提出季度和月度用款計劃;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核,並將批準支出的預算外資金及時撥付到用戶的支出賬戶。
行政事業單位急需使用預算外資金,可以向財政部門編報臨時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審批。
銀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撥付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外支出;未經財政部門批準,銀行不得拒付。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用於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福利的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提取和使用。獎金、補貼、津貼和實物不得違規亂發。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包括舊房改造和購買商品房,下同),除按規定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批外,還應報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來源,並將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存入財政部門在中國建設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建設銀行和財政部門應根據計劃部門下達的基本建設計劃和有關規定撥付資金並監督使用。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購買控制社會團體購買力的商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特別控制手續,並報財政部門批準。第四章企業預算外資金管理第二十條企業預算外資金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用於發展生產和發放未納入國家預算的工資、獎金和福利的各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