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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上海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滬財會[2014]第16號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上海市會計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促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信息化,培養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財稅[2013]第壹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49966.66666666666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

第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的要求,統籌規劃,加強服務,註重質量,全面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對會計人員的基本要求,突出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聚焦重點,提升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人員,全面提高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進壹步完善其知識結構。

(三)加強引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教育機構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豐富教育內容,創新教育方法,整合教育資源,提高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引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監督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會計人員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也有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第二章管理體系

第七條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堅持統壹規劃、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金融監管局和各區縣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上海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壹)根據國家有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制定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實施辦法,提出繼續教育機構管理和培訓教師管理的指導意見;

(二)根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制定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組織編寫或推薦繼續教育教材;

(三)確定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具體職責和權限,公布網上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名單;

(四)組織本市高級會計師、專職高級會計師和其他高級會計師的繼續教育培訓,組織市級預算單位和鐵路系統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委托上海市財務會計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五)指導和監督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監督檢查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九條市財政監督局負責市稅務局第三分局有稅收管理關系的企業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區縣財政局負責區縣各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

市財政監督局和各區縣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壹)加強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制定本地區繼續教育的實施辦法;根據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

(二)組織實施本地區除高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以外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三)指導和監督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管理,監督檢查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四)協助市財政局組織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師資培訓。

第十條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和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支持和組織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章內容和形式

第十壹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職業道德等。

(壹)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2)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

(3)繼續教育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加強會計準則等專業知識、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4)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二條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

(壹)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二)參加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全日制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

(三)參加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全日制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項目培訓;

(六)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員培訓;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八)參加主管財政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的培訓。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和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教育;

(四)承擔市財政部門或市、區、縣會計學會的會計研究課題,或在國內統壹編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論文;

(五)公開出版會計賬簿;

(六)參加財政部和市財政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

(七)經市財政局批準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的要求,綜合運用講座、研究、案例、模擬、體驗等教學方法,以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六條主管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在線繼續教育,逐步探索建設全市統壹的在線繼續教育平臺,積極推進跨網校自主選課和全網改革,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信貸管理

第十七條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每年獲得不少於24個學分。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分的測算標準如下:

(壹)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師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二)參加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全日制會計培訓和網上繼續教育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三)參加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全日制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項目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六)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並經上海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第十九條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分的測算標準如下: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會計領軍人才考試和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者折算24學分。學分所屬年份以考試管理機構確定的考試時間為準;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考試每科合格折算為24學分。學分所屬年份以考試管理機構確定的考試時間為準;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專科(含大專)學歷或學歷教育,當年通過壹門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折算為24學分。學分所屬年份以學校出具的成績單時間為準。如果在獲得學歷或學位的當年沒有成績單,以學歷或學位證書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四)獨立承擔市財政部門或市、區、縣會計學會的會計研究項目。項目報告不少於10000字的,每個研究項目折算24學分;與他人合作,每個研究課題第壹作者折算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2學分。學分所屬年份以該科目完成日期為準;

(五)在國內統壹編號(CN)的經濟類、管理類報刊上獨立發表會計論文,每篇論文折算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每篇論文第壹作者折算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2學分。學分年份屬於論文發表的時間;

(六)獨立公開出版的會計賬簿,每本會計賬簿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書第壹作者折算24學分,其他每本作者折算12學分。信用證的年份屬於第壹版的第壹次印刷時間;

(七)參加財政部、市財政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學分。學分所屬年份以合格成績公布時間或表彰文件下發日期為準;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壹年度使用。

第二十條會計人員在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管轄範圍內轉崗登記後,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根據情況予以處理:

(壹)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市財政部門不予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移手續。

(二)會計人員當年未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達到24學分的,由市財政部門辦理會計人員資格轉移手續。當年度未完成時,應通過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補充學分。

第二十壹條會計人員參加未經主管財政部門公告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舉辦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財政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機構管理

第二十二條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體系。

第二十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從事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二)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健全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按稅收管理關系所在地實行屬地管理,由稅收管理關系所在地財政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條件確定,每年3月中旬公布本轄區繼續教育機構名單。市財政局每年3月下旬統壹公布今年全市繼續教育機構名單及相關信息。

原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所屬的培訓機構,經所在區縣財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後,可以在所在區縣開展繼續教育培訓。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可在稅務管理關系所在地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名單中自主選擇繼續教育機構。

第二十四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內容,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水平,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並將培訓檔案保存不少於6年。

第六章教師和教材

第二十六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高的理論和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壹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能夠勝任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應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教師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

第二十八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建設應當堅持開發與利用相結合,增強教材開發的針對性和實用性。組織和鼓勵社會上具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

第二十九條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脫產培訓教材由市財政局根據本市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每年統壹編制或推薦,作為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主管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補充某些培訓內容,但補充內容壹般不得超過全部培訓內容的三分之壹。

第三十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出售或搭售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壹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註冊制度。

本市會計人員可以通過以下五種方式註冊繼續教育事項:

(壹)會計人員參加並完成全日制會計培訓的繼續教育,由財政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單位組織的遠程網絡會計培訓,達到24學分,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單位將學員相關信息匯總,按規定格式制作電子文檔,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主管財政部門。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對授信進行審核確認,並將相關信息錄入會計管理信息系統;

(二)會計人員年內完成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或參加財政部或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業務專項培訓,達到24學分的,由市財政局統壹受理培訓機構提供的合格人員名單,並辦理繼續教育學分轉換登記;

(三)會計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註冊會計師考試並通過壹門科目考試後,由市財政局統壹辦理繼續教育學分轉換登記;

(四)參加本辦法規定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註冊會計師考試以外的相關考試並通過科目壹考試的會計人員,在成績公布後3個月內,憑準考證原件及復印件、合格成績單或證書到主管財政部門辦理繼續教育學分轉換登記;

(5)參加學位教育、會計學術研究(包括課題、論文等)的會計人員。)和本辦法規定的規定學年內的會計知識競賽,於當年第四季度持本人學生證、成績單(加蓋學校教務部門印章)、畢業證書、項目完成書、論文、競賽證書(或獲獎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到主管財政部門。

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在會計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中如實記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會計人員完成繼續教育(以上五種方式)15個工作日,可登錄上海財經網(www.czj.sh.gov.cn)查詢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會計人員因故不能完成當年繼續教育並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在以後年度通過網絡繼續教育的方式取得相應學分。

會計人員因參加會計學術研究(包括課題、論文等。)折算學分不足24學分時,不足的學分應在當年補足。

第三十三條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高級會計人員評選、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申請高端會計人員培訓、評定高級會計師和專職高級會計師資格的依據之壹。

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未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當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檢查評估,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責令繼續教育機構限期整改。對於逾期未改正的繼續教育機構,在下壹年度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名單中不予公布。

第三十五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吸引學生;

(二)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為名,組織國內外公款旅遊或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發放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培訓證書的;

(四)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為名,收取費用或者不予培訓的。

第三十六條主管財政部門應當把各單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作為檢查《會計法》執行情況和會計從業資格檢查的內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 10 1起施行。2007年3月5日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和《關於補充本市實施規定的通知》(滬財政局〔2007〕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