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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日薪制嗎?

日工資制本身只是壹種計算和發放工資的方式。我國確實有日工資制,如國有的淩汽車集團也采用日工資制,其他建築行業普遍采用這種工資計算和支付方式。

如果是正規公司,還得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享受病假80%工資。但如果不跟公司簽聘用合同,就不好說了。就算以後勞動仲裁,人家企業說妳是短工,妳能怎麽辦?

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最低期限,很難說違法,但由於勞動者的相對弱勢地位,勞動者未必真的是自願的。

下面附上(轉載)壹篇文章,希望對妳有幫助。

發布於:2007-02-28 13:39作者:阿斌

“我們公司實行日薪制,就是按天計算工資。妳進廠後會根據妳的工作崗位和妳自己的表現來定日工資。做壹天就拿壹天的工資。不工作就拿不到工資。”近日,在東莞智通人才市場,壹家塑料模具廠的招聘人員向每壹位前來應聘的求職者這樣介紹,並強調辭職不會扣發員工工資。招聘方工作人員表示,實行日薪制主要是為了方便核算員工工資,日薪是固定的,不像其他工資計算方式那麽繁瑣,也能保證員工工資不被拖欠。

前來應聘的劉先生說,他在廣州、東莞等地的壹些企業跳槽過,很少遇到像這樣的日薪制。他說,這種日薪制對求職者來說有壹個好處,就是工資不會被拖欠,辭職也能拿到全額工資,但這是否意味著他們不能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年假、探親假等福利待遇?招聘現場壹家電子公司的工作人員也表示,“日薪制”的確可以成為企業“閃電”辭退的法寶。

應該說,雖然大多數人習慣按月領工資,但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事先約定清楚,按日計算和支付工資也無可厚非。事實上,只要雙方建立或者形成了勞動關系,無論采取何種工資制度,職工月工資都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每周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0小時。加班者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企業實行“日薪制”可以不提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的說法純屬無稽之談。

至於“日薪制”會不會成為企業“閃電”辭退的法寶,還需要具體分析。根據現行法律,勞動合同未到期的,當然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即使解除合同,壹般也要提前30天通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有的地方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此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企業與員工簽訂壹日勞動合同,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最低期限。很難說是違法的,但由於勞動者相對弱勢的地位,勞動者未必真的是自願的。

現實生活中,短期合同現象越來越嚴重。即使企業長期雇傭工人,勞動合同也是壹年壹簽,甚至壹個月壹簽。所謂壹日簽,不過是壹個極端的類比。

勞動合同法二審稿新增內容中規定“連續兩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簽訂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為了防止壹些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合同規避法律,侵害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總之,“日工資制”本身只是壹種計發工資的方式,但壹些企業在試行“日工資制”過程中反映出的壹些問題,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大連晚報

壹個按日結算的農民工不幸身負重傷,單位以其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推卸責任。但勞動仲裁委裁定,該結算工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52歲的重慶農民工廖(音譯)去年年初去大連打工。他被壹家建築公司的班長選中,在壹個工地做鋼模板支撐工,工資按日結算,每天去80元。班長是壹家建築公司的老板徐雇的。

去年9月30日,廖從腳手架上摔下,當場造成腰部和椎體扁平骨折。廖花了很多錢治療,單位卻不肯給他報銷。該單位稱,招聘時已說過廖是“日結工”,幹完壹天算壹天,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既然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

在律師的指導下,廖將該單位訴至西崗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今年3月,西崗區勞動仲裁委認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租賃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劃分事故單位的相關規定,認定承擔該工程的鋼模板鋼結構勞務隊不是獨立法人單位,因此承包方某公司應為事故單位。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西崗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可廖某的訴訟請求,裁定廖某與該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意味著廖將獲得合理合法的數萬元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