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內容是什麽?
我們國家規定各級政府必須公開信息,對於信息公開也有很多規定。我國頒布的信息公開條例,各級政府都制定了相應的公開措施。北京也不例外。信息公開的內容往往是壹些政府規章制定的政策需要公開。那麽北京市信息公開條例的內容是什麽呢?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和保存的信息。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辦公廳是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區、縣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指導和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雙重領導的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區縣人民政府部門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組織實施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如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等。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由具體工作部門承擔的,該工作部門可以負責相關政府信息的公開。負責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具體部門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七條行政機關在政府機構改革中撤銷、合並或者調整的,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該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其制作和獲取的政府信息;沒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保管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幾個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參與制作的行政機關公開。第八條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涉及他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信息的;(四)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其他不予公開的。行政機關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審查程序和責任。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不能確定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第十條行政機關在制作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註明理由。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不公開政府信息的動態管理機制,依法公開符合公開要求的政府信息。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監控和澄清機制。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時,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行政機關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發布政府信息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1]第二章主動公開第十四條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行政機關還應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信息;(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等信息;(三)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和整改等信息;(四)環境核查與審批、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五)違法招標活動及其處理情況,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措施、處置進展、風險預警、防範措施等信息;(七)農用地轉用審批、集體土地征收審批、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公告、集體土地征收結案;(八)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收費標準調整的項目、價格、依據、實施時間和範圍等信息;(九)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十)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信息;(十壹)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信息;(十二)市人民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電子化管理,分類整合政府信息資源,為公眾創造良好的信息資源使用環境,提高政府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第十六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對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的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繼續公開工作進展、政府應對措施等政府信息。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和發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整理制度和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和聯系方式,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理程序,權利救濟渠道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摘要、生成日期等內容。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公開政府信息: (壹)政府網站;(2)官方公報;(3)新聞發布會;(四)報紙、廣播、電視;(五)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大廳;(六)公共咨詢室、信息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七)政府微博等網絡平臺;(八)其他方式和渠道。行政機關應當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信息。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及時公開和更新政府信息,並提供信息檢索、咨詢和下載服務。第二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查閱政府信息的場所和設施。行政機關應當向同級行政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電子版,並移交主動公開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紙質版。第二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咨詢電話,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咨詢服務。市非緊急救援服務中心和分中心可以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咨詢服務。[1]第三章依申請公開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公布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和舉報電話,方便公民申請。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有閱讀困難或者視聽困難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人簽字、蓋章或者蓋章確認。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格式文本;申請人也可以以其他書面形式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第二十四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證件名稱和號碼,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以及其他有效聯系方式;(二)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描述,包括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能夠指向具體政府信息的詳細、準確的描述;(三)獲取信息的方式和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四)受理機關的名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 * *申請同壹政府信息的,可以選擇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並提供證明材料。受理機關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出具登記回執。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期限自障礙消除後恢復。期限中止或者恢復時,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情況。第二十六條申請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允許並登記備案。申請人同時向同壹行政機關申請兩份以上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便民原則分別或者聯合答復。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行政機關決定公開的,應當在書面告知第三方後公開。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書面答復: (壹)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公開;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對政府信息的使用範圍有特殊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與申請人訂立協議,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後,按照協議使用公開的政府信息;(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可以區別對待的,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對不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或者行政機關討論、研究或者審議中的過程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及的事項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但本機關未制作、獲取或者未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不存在並說明理由;(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及的事項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或者屬於市人民政府特定部門公布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於能夠確定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八)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和補充;(九)同壹申請人向同壹行政機關重復申請同壹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已依法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辦理。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對下列申請事項,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壹)申請內容為咨詢、信訪、舉報等事項,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提交,能夠確定負責該事項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二)申請內容屬於行政程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查閱案卷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告知申請人按照檔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未經匯總、加工、分析或者復制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第三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記錄下列情況,保存相關材料: (壹)申請人未能提供有效聯系方式,致使行政機關無法向申請人提供書面答復的;(二)征求第三方意見,無法與第三方取得聯系或未收到其答復的;(三)申請過程中的其他特殊情況。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向同壹行政機關申請同壹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同意公開,且該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範圍。行政機關決定公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申請人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範圍。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自己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有權更正的,應當及時更正;無權更正的,應當移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規章對信息更正有特別程序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實際成本的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納入同級財政管理;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經本人申請,憑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受理機關可免收相關費用。[1]第四章監督保障第三十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考核評議。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組織機構、制度建設、渠道場所、教育培訓等年度工作情況;(二)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三)行政機關應當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和免收費情況;(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第三十七條市政府辦公室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開展社會評議,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行政機關應當采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第三十九條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實施政府信息公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本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問責的方式和程序,參照本市行政問責辦法執行。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糾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發現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問題。第四十壹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監察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二)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四)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六)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第五章附則第四十二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信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制作和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應當參照本規定執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十四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05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可見北京市政府對信息公開的規定是非常全面的。壹般有兩種方式披露信息。對於我國規定的信息,不壹定要先公開,也需要申請公開。所以北京市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定是非常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