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征地補償實施細則有哪些?
宿遷市征地補償實施細則有哪些?省政府關於公布江蘇省征地地區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2020〕44號)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省直各直屬單位: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按照2065438+2009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公布征收地區綜合地價最低標準,調整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 .公布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最低標準。全省被征用農民集體農用地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依法用於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省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最低綜合地價為:壹類區6.4萬元/畝,二類區5.5萬元/畝,三類區4.7萬元/畝,四級區4萬元/畝。各地制定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不得低於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調整後的區域分類詳見全省綜合地價區域分類表。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按照其所在區域集體農用地綜合地價標準執行。集體未利用地參照集體農業區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征收。依法征收涉及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根據全省經濟發展情況,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調整如下:全省農用地征收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在壹、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3.2萬元、2.75萬元、2.35萬元和2萬元;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為壹類、二類、三類、四類分別為每人3.2萬元、2.75萬元、2.35萬元、2萬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按照我省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於我省規定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采煤沈陷區征地補償標準另行制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征地區域綜合地價執行標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照當地征地區域綜合地價執行標準與被征地區域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乘積計算。同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征地補償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並參考近年來征地補償中農村集體與農民個人之間的實際支付費用,合理確定被征地地區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所有標準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征地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市場供求情況,按照等價替代和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本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在2020年6月5438日至10月1日執行期間,各地已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批準征收的土地,按照新公布的征地綜合地價標準及時補齊差價。建設項目增加的費用包含在項目預算中。第二,做好征地工作。征地補償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嚴格執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範圍、程序和補償標準,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做好征地補償工作。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未作規定的,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和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執行。各地要認真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確保新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各地有關部門要齊抓共管,加強征地補償安置管理,防止侵犯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征地批準時,征地補償安置費余額納入縣(市、區)征地補償調節基金賬戶,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通過征地補償調節基金賬戶補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將所轄縣(市、區)制定的實施標準統壹上報省人民政府,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頒布實施。附:江蘇省人民政府2020年5月19征地地區綜合地價區域分類表隨著我們社會的不斷發展,征地建城的情況會很多,所以拆遷的情況也會很多。壹般按照相關拆遷規定,要在維護群眾利益的前提下進行拆遷,但是在拆遷過程中還是會因為利益糾紛產生很大的矛盾,所以要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依法進行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