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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值得去嗎?

稅務代理值得去,稅務代理。

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設立並承擔涉稅服務和鑒證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稅務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和合夥稅務師事務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形式。稅務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稅務代理機構是從事稅務代理工作的專職機構,可以是註冊稅務師共同設立的組織,也可以是壹定數量的註冊稅務師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稅務代理機構。

待遇取決於事務所的業務規模和項目經理的業務能力。賺的錢多,工資當然高。錢少了就高不了。工作強度以腦力勞動為主,如果以審計、咨詢業務為主,屬於比較重的腦力勞動。如果以代理業務為主,完成代理業務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稅務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側重點不同,稅務師更註重對企業實際利益的規劃,排除稅務風險。會計更註重財務合規。

稅務師就業方向是什麽?

除了我們上面說的稅務代理,稅務代理的就業方向是:1。國企或者大中型企事業單位需要正規大企業的稅務師,稅務OP是每個企業都需要的崗位。稅務工作涉及到企業的很多部門,如預算管理、戰略投資、項目策劃、合同訂立以及審計、會計等相關涉稅問題。所以,擁有壹個稅務師資格證也可以提升內部晉升的籌碼。

2.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有很多機會接觸不同的客戶,滿足不同的業務流程。多年來,他們可以積累很多實際工作能力。如果工作3-5年後不想留在事務所,跳槽去大公司會很流行。

3.法律事務所

目前,我國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基本可以

訴訟和非訴訟業務。在我們經濟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無論是訴訟業務還是非訴訟業務,都會涉及到大量的經濟工作,與稅收有關,所以律所也需要專業的稅務師。

4.咨詢公司

現在的企業、機構或個人都會請壹些第三方為自己做策略或規劃。這些咨詢公司會根據自己的專業能力出具更符合對方的專業報告,包括稅務咨詢、稅務師、稅務顧問、各種項目的稅務籌劃部分等涉稅事項,都要由professional _ service division來處理。

法律依據:

《稅務師行政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公告第壹條為規範稅務師行政登記,促進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是指稅務機關對商事登記名稱中含有“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行政相對人進行書面備案的行政行為。

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代理”名稱,不得享有稅務代理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公開、便民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進行登記,並頒發《稅務代理人行政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見附件1)。《登記證》的式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稅務代理行政登記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本地區稅務代理機構的行政登記。

第五條采取合夥制或者有限責任制形式的稅務代理機構,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是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其中稅務師比例應當高於50%;

(二)有限責任稅務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為股東;

(三)稅務師、註冊會計師或者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股東或者執業人員;

(四)稅務代理機構名稱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代理機構名稱重復。

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分為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

第六條行政相對人在辦理稅務代理行政登記時,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見附件2);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行政相對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稅務機關即時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省級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代理機構行政註冊。符合行政登記要求的,將稅務代理機構名稱、合夥人或股東、執行合夥人或法定代表人、職業資格等相關信息在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公示期間有異議,但經調查異議不實的,給予行政登記,頒發紙質登記證書或者電子證書,證書編號使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省級稅務機關在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發布獲取《稅務代理登記證》的相關信息公告,同時將《稅務代理行政登記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省級稅務代理行業協會。

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或者在公示期內有異議,經調查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出具《稅務代理人行政登記不予登記通知書》(以下簡稱《不予登記通知書》,見附件3)並予以公告,同時將相關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稅務代理機構的名稱、組織形式、經營場所、合夥人或者股東、執行合夥人、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行政登記,並向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稅務代理人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見附件4);

(2)註冊證書原件;

(三)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行政相對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稅務機關即時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省級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代理機構行政註冊變更。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登記證記載事項發生變化的稅務代理事務所,應當換發登記證。省級稅務機關在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變更公告,同時將《稅務師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省級稅務師行業協會。

不符合變更行政登記條件的,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並予以公告,同時將相關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稅務代理機構註銷工商登記前,應當終止行政登記,並向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稅務代理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

(2)註冊證書。

稅務代理機構在註銷工商登記前未終止行政登記的,省級稅務機關將宣布行政登記無效。

第十壹條行政相對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稅務機關即時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終止情況屬實的,終止行政登記。省級稅務機關在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公告終止稅務代理,並同時將《稅務代理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省級稅務代理行業協會。

第十二條省級稅務機關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的,宣布行政登記無效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國家稅務總局發現稅務代理機構行政登記不當的,責令省級稅務機關改正。

第十四條稅務代理組織形式創新相關試點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推廣。

第十五條本條例施行前,經行政審批設立的稅務代理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辦理行政登記,換發登記證。具體時間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六條稅務代理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是總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稅務代理分支機構的行政登記參照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9月6日+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