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重要的五種社會保險之壹。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依據壹定的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2009年2月29日發布消息,國務院辦公廳28日發出通知,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辦法》自2010至1實施,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障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和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利轉移。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農民工。已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65,438+02%單位異地繳費,不用再為過戶跑來跑去。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相同。過去參保人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只到個人賬戶,不到單位繳費。從實際情況來看,調入地要承擔今後為調入人員發放基礎養老金的責任,根本不會由單位支付,所以長期支付的財政壓力更大。考慮到轉入地與轉出地之間、當期與長期之間的資金平衡,《辦法》規定,參保人除跨省轉移就業個人賬戶外,還將轉移單位繳費的12%。目前大部分地區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少數地區低於20%。這樣大部分單位繳費隨著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到轉移地,減輕了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少部分留給轉移地,保證當期基本養老金支付。讓流動參保人往返不同地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費時費力。《辦法》規定,農民工離開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出具統壹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後,只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所有手續均由兩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公布了所有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的聯系方式,供相關人員查詢其參保繳費和轉移信息。明確規定領福利的地方,農民工不需要“退保”。按照“唯壹性”原則,依次確定相關地區的責任,即參保人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相同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戶籍所在地與上次參保地不壹致時,在上次參保地參保滿10年的,在上次參保地領取待遇;在最後壹個參保地參保未滿10年的,依次往前推到有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不滿10年的,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這將有助於消除過去由於地區之間責任不清,個別轉地方和轉地方經常互相推諉的現象。簡而言之,每個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都可以在壹個地方領取基礎養老金。江西壹農民工,在福建、廣東、浙江的城鎮就業,各交了5年保險費。到了領取國家法定待遇的年齡,因為累計繳費年限已經達到15年,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由於他在三地均參保未滿10年,其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負責發放基礎養老金,三地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向江西省劃轉相應資金。但如果他已經把戶籍轉到了最後參保地浙江,那麽基礎養老金由浙江省負責發放,其他兩個省份要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浙江省。多地參保,養老金計算全國統壹城鎮企業職工基礎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是用本人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蓄除以壹定的系數計算的,對於農民工和有穩定就業的勞動者是壹樣的。只要妳繳費多,個人賬戶的儲蓄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會高。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即根據本人上年度繳費工資與當地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對應關系計算繳費工資指數,從而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時繳納基數的15%,繳費滿1年時繳納1%。辦法堅持了這壹計算方法,但進壹步明確,各參保地農民工年繳費工資按照最終待遇對應的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這樣既保證了國家政策的統壹,又是壹種比較簡單的方法。對於返鄉後不再回城就業的農民工,《辦法》規定的總原則是,其在城鎮的參保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可與城鎮職工壹樣計發基本養老金;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將城鎮保險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簡而言之,就是防止他們現有的權益受到損害。但鑒於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剛剛開始試點,國家將另行研究制定城鄉農民工養老保險銜接的具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