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評論
文獻評論
國內對建設工程質量保險的研究很多,但大多是從宏觀角度分析當前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存在的問題。吳震(2016)、張、彭、楊冠迪(2016)從政策法規、市場環境、第三方制度的力量等方面分析了當前工程質量保險存在的問題。王紅新(2015)從住宅工程質量保險的角度,認為應從加快立法、構建信用評價體系、改革保險費率、培育第三方鑒定機構等方面完善住宅工程質量強制保險制度。[1]壹些學者和專家從經濟學角度論證了工程質量保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趙海棚、陳小龍等人(2007)運用外部性理論,從社會成本和社會福利變化的角度論證了建立工程質量保險的必要性,並分析了工程質量缺陷導致外部不經濟的機理。曹小蘭用成本效用曲線討論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防治。也有壹些學者專家致力於對住宅質量保險發展瓶頸的分析和研究。
基於現有文獻的思考
從以上研究可以看出,許多學者已經論證了實施質量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和價值。面對投資大、覆蓋面廣、建設周期長、利益關聯度高、技術要求復雜等特點,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的現實意義顯而易見。從理論上看,工程質量保險的推出是利益相關者多元治理的結果,是由單壹政府管理向多元管理體制轉變的實踐。這實質上是多元合作治理、多主體多中心治理等理論的實踐。這些理論強調不同行動者之間的合作,以解決集體行動的困境,實現相同的目標[2]。從實踐角度來看,首先,引入工程質量保險可以規避工程技術風險。第二,減輕企業負擔。施工企業在投入施工前需要繳納投標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各類保證金,極大地擠壓了企業的營運資金,增加了企業的交易成本和負擔。如果引入質量保險制度,保證金可以用保險合同代替,大大減輕企業負擔。第三,轉變政府職能,引入社會管理和市場手段,加強工程質量監管。保險公司發揮第三方監管作用,發揮社會管理作用,實現對建築質量安全的監控。壹方面,保險公司可以代表小業主參與質量監控。保險公司作為商業機構,為了減少賠償,必須有控制質量的利益。從建築設計階段開始,他們就會介入質量管理,從施工圖審查開始就派出獨立的第三方質檢機構進行質量控制,並針對質量缺陷提交相關整改,這已經成為政府監管和市場監管之外的另壹個質量控制渠道。從世界長期實踐經驗來看,它能有效提高工程質量。另壹方面,利用經濟杠桿和信用機制約束工程建設各方行為。但需要註意的是,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是政府、承包商、業主、保險公司等多方共同努力和利益的結果。任何壹方持不合作態度或不參加保險,都可能使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陷入困境。
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實踐的階段性發展
醞釀階段(2005年之前)
早在2000年,國務院就發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了五個責任方的責任和義務,規定了建設工程質量的具體保修期。政府部門也開始醞釀工程保險制度,將工程質量保險作為專題進行系統研究。2002年、2004年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赴法國、西班牙等國考察工程質量保險實施狀況。建設部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簽署的《A級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合作協議》,標誌著質量保險制度在住宅建設領域取得重大突破,為我國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了總體框架。
文件出版和試點階段(2005 -2015)
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05年發布了《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試行辦法》,為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政策指導,標誌著工程質量保險正式進入政策視野。14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試行了建設工程質量保險,並制定了相關規定和辦法,培育了良好的政策土壤。2006年5月,中國保監會批準了“建設工程質量保險”條款,開始正式實施工程質量保險。2009年4月,住建部下發《關於進壹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再次要求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但實踐表明,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並沒有得到有效推廣,只有少數工程願意投保。原因可能是:壹是保險覆蓋面太廣,導致保費過高,施工單位壓力太大,投保積極性不高;第二,政府職能與利益的沖突導致保險難以實施。比如,雖然地方立法明確規定保險可以替代財產保修,但實際操作中,政府部門既要負責管理保修,又要負責審核更換保修,職能和利益的沖突導致保險難以落實。
工程質量保險模式的探索再次進入政策視野
(2015至今)2015年,國家發改委、保監會發布《保險業支持重大項目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對重大項目建設的保障。2065438+2006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若幹意見》,提出“實行施工企業銀行擔保和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術風險控制機制,鼓勵大型公共建築和地鐵按照市場化原則向保險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險。”這些政策的出臺,說明國家希望用保險來助推建築行業的發展,尤其是提升工程質量。
當前工程質量保險實踐的困境
雖然政府部門提供了較為積極的政策環境,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障礙。這種困境來自於政策環境、技術水平等諸多障礙。
鼓勵保險而非強制保險,積極性低。
根據建築市場的現狀,保險主體分為強制保險和鼓勵保險兩種形式。我國尚未立法確定工程質量保險的強制地位。目前,建築工程質量保險政策是自願保險,沒有強制效力。在政府主導作用不夠明顯,保險公司主體作用尚未完全確立的情況下,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實踐動力不足,進展緩慢。
作為第三方,質檢機制不夠完善。
保險公司需要對投保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需要聘請第三方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TIS)對保險責任內容進行風險管理。然而,在中國現有的建設項目質量控制體系中,沒有TIS或等效的體系。目前,我國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主要有兩類。壹種是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另壹種是質量監督站,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但這兩類機構都不屬於真正的第三方質檢機構。前者受利益驅動,很難保持客觀,為保險公司提供科學準確的評價。後者的監管方式主要是檢查和抽查,難以全程監管。
與保險機構的分歧
保險期限的設計是建立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過程中與保險機構最突出的矛盾和分歧。我國在保險制度設置上,明確要求“保險保障的範圍和期限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而相關規定規定基礎和主體的保修期為設計使用年限,即結構的全壽命周期。但對於這壹點,保險公司是不能接受的。認為保險周期長的建設工程質量保險缺乏市場供給,可操作性差,國外建設工程質量保險沒有可借鑒的案例。這也是制度難以真正執行的重要原因。
優化建議
修改工程質量保險相關法律法規,靠政策倒逼。
實踐表明,凡是成功開展工程質量保險的國家,如法國、西班牙等,都通過立法使工程質量保險具有強制性。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通過修訂《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工程質量保險為強制保險。但是修改上位法需要很長時間,制定新法也需要時間。可以考慮從地方性法規和壹些細則入手,在試點城市率先推行強制工程質量保險。目前,北京市已將工程質量保險納入《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正式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引入獨立的項目質量風險管理組織。
在實施工程質量保險過程中,引入獨立的第三方風險管理機構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工程質量風險檢查,構建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後理賠的全鏈條風險管理機制。風險管理機構應當獨立,不得與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參與者有任何關系。只是受保險公司的委托,為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對投保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進行全過程監督。這個機構既要懂保險,又要懂工程建設,這就要求相關從業人員是保險和建築工程的復合型人才。
采用* * *保險模式,增強保險業抗風險能力。
建築質量缺陷險風險巨大,是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壹。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為了增強抗風險能力,可以采用建築工程質量保險的承保模式,即由有壹定實力的保險公司組成* * *保險體。設定“統壹保險條款、統壹費率區間、統壹理賠服務、統壹信息平臺”的要求,是解決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發展初期混亂局面、凈化市場的非常舉措。
建立工程質量信用評價體系
建立施工各方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體系,實施工程質量風險管理制度的強制性約束,對存在質量問題和“不道德行為”的企業和個人進行公示,根據信息等級分化調整保險費率,對技術不合格的施工人員增加保險成本,鼓勵保險公司在保險審查中采用建築規範降低保險賠付,充分發揮施工項目各方的主觀能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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