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網絡理財師是指從事財務管理工作,符合國家對本行業要求的標準和準入資格的專業人員。網上理財規劃師簡稱“OFP”。
第三條網絡理財規劃師使用OFP的名稱和標識,在金融領域、行業、政府、教育等專業服務領域從事個人理財服務和與理財相關的服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客戶”是指以合法授權方式聘用網絡理財規劃師,並依法接受專業理財咨詢服務的個人和家庭。
第五條“利益沖突”是指網絡理財規劃師的個人理財行為、業務活動、財產或其他利益可能影響其公正、客觀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情形。
第六條個人理財規劃是指個人是否能夠或者如何通過適當的財務管理實現財務目標的決策過程。
第七條“個人理財規劃流程”包括以下六個基本步驟:
(a)建立和界定與顧客的關系;
(2)收集客戶信息;
(三)分析和評估客戶當前的財務狀況;
(四)制定並向客戶提交個人理財規劃方案;
(五)個人理財規劃的實施情況;
(六)監控個人理財規劃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個人理財規劃的範圍”是指個人理財規劃過程中涉及的財務報告的編制和分析、投資規劃、所得稅規劃、教育規劃、風險管理、退休規劃、房地產管理等。
第九條網絡理財規劃師應當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行為準則。
第十條網絡理財規劃師應當遵守和恪守社會公德。
第十壹條為金融機構服務的網絡理財師,應當遵守所屬機構的管理規定和道德規範。
第十二條網絡理財規劃師向客戶提供理財服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執業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網絡理財規劃師在拓展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a)利用虛假或誤導性廣告誇大其自身能力以及與其相關的機構的規模和業務範圍;
(二)網絡理財師參與講座、訪談、出版圖書等出版物、舉辦研討會、參加廣播電視節目,或者通過互聯網、磁帶、光盤等媒介進行宣傳時,含有擡高自己或者誇大理財業務範圍的成分;
第十四條網絡理財規劃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得向客戶、雇主、雇員、同行、政府部門、立法機構或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實施欺詐、作出虛假報告或故意提交虛假或誤導性報告。
第十五條網絡理財規劃師在處理客戶的金融資產或其他資產時,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1)網絡理財師取得法律授權(如特別授權委托書、信托證書、執行人委托書等)時。),有義務在授權範圍內依法行使保管和處分客戶金融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權利;
(2)在線理財師應及時與客戶確認金融資產及客戶授權保管和處置的其他資產的總額,並保持完整記錄;
(3)在線金融理財師收到屬於客戶的金融資產或其他資產後,應立即或在與客戶約定的時間內將資金或其他資產轉移給客戶或其授權的第三方。應客戶或其他授權人的要求,在線理財規劃師應立即向其提供完整的會計記錄;
(四)網上理財規劃師應當將客戶的金融資產或其他財產與網上理財規劃師或其所在公司的金融資產或其他財產分開管理和記賬;
(5)在線理財師可以對不同客戶的金融資產或其他財產進行統壹管理,前提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能分別為每個客戶提供詳細、準確的會計記錄;
(六)作為客戶資產的受托人,網上理財規劃師必須謹慎、勤勉地保管所有客戶資產或用於投資的資產。
第十六條網絡理財規劃師應當誠實、公正地提供服務,其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受經濟利益、關聯關系、外部壓力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七條網絡理財規劃師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應當基於客戶利益做出合理審慎的專業判斷。
第十八條網絡理財規劃師應當公平合理地對待客戶、委托人、合夥人和用人單位,公平誠實地披露其在提供專業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利益沖突。
第十九條網絡理財師在提供理財顧問服務時,應當向客戶披露與業務拓展相關的信息,包括利益沖突、從業機構變更、地址、電話、證明材料、資格證書、傭金安排、其他代理關系以及網絡理財師在這些代理關系中的代理範圍等。以及法律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條網絡理財規劃師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披露與所提供的專業服務相關的重要信息。書面披露材料包括:
(1)在線理財師或其所在單位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適用的相關概念和指導原則。
(2)如客戶有需要,網絡理財師應及時向客戶提供單位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簡歷,包括學歷、工作經歷、專業水平及相關證書和專長。
(三)建立合同關系後,網絡理財師應披露由此可能產生的傭金和介紹費及其來源。
(四)為客戶提供財務咨詢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傭金和介紹費及其來源。
(5)網絡理財師與第三方簽訂書面代理或聘用合同。
(6)反映利益沖突的文件。
第二十壹條在合同關系建立之前,網上理財規劃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客戶披露可能影響其客觀性和獨立性的各類關系。
第二十二條在合同關系正式成立之前,網絡理財規劃師可以在遵守保密條款的情況下,提供現有客戶或原有客戶的推薦信等證明材料,以證明其勝任能力。
第二十三條在線理財規劃師與客戶建立初始業務關系時,交易合同條款必須對客戶公平合理。網絡理財師應向客戶說明交易風險、利益沖突等相關信息,確保交易對客戶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條在雙方合同關系終止前,如存在利益沖突,網絡理財規劃師應及時向客戶及相關人員披露詳細情況。
第二十五條網絡理財規劃師代理開展理財服務時,應當明確權限,持有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六條網絡理財規劃師無論是受聘於理財公司、投資公司還是代理服務機構,都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並按照統壹的標準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網絡理財規劃師的資格證書或者聘用關系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客戶,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網絡理財規劃師應當完成國家規定的培訓標準,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勝任理財業務。
第二十九條網絡理財規劃師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客戶提供理財咨詢服務。對於那些還不能勝任的領域,在線理財師可以聘請專家協助工作,或者咨詢專業人士;或將客戶介紹給其他相關機構。
第三十條網絡理財規劃師應當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教育內容,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三十壹條未經客戶書面許可,網上理財規劃師不得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客戶的任何個人信息。但是,在以下情況下,網絡理財規劃師可以披露和使用相關信息:
(壹)開立咨詢或經紀賬戶、達成交易或執行客戶特定要求時,經協議同意;
(二)依法需要公開的信息;
(3)網絡理財師對瀆職指控進行抗辯時;
(4)網絡理財師與客戶之間存在需要披露的民事糾紛時。
第三十二條網絡理財規劃師對雇主和客戶應遵循相同的保密標準。
第三十三條網絡理財規劃師應當具有職業榮譽感,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尊重和禮貌對待客戶和其他理財規劃師。網絡理財師也要全力配合同行,維護和提升行業的公眾形象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四條網絡理財規劃師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各項規範和指引的要求,使用“OFP”的名稱和標識。
第三十五條網絡理財規劃師等金融從業人員及相關組織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競爭的原則開展業務。
第三十六條網絡理財規劃師知道其他網絡理財規劃師違反本準則規定的,應當通知主管部門。本準則不要求在報告或撰寫基於調查結果的書面報告時披露個人信息。
第三十七條網絡理財規劃師有理由懷疑理財機構內部有人從事違法活動時,應當立即收集證據並提交其直接主管。如果網絡理財師確信理財機構存在違法行為,且未采取補救措施,應及時向相應監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十八條從事其他相關行業的在線理財規劃師,應當取得相關行業資格,或者取得合法授權並註冊。
第三十九條網絡理財規劃師不得利用或威脅利用本準則的具體規定對同行進行誹謗或惡意傷害。
第四十條盡職調查是指全面規劃和監督實施。在線理財師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要做到及時、周到、勤勉。
第四十壹條網絡理財規劃師必須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並實施有針對性的理財建議。
第四十二條網絡理財規劃師應當對其向客戶推薦的理財產品進行調查。調查可以由網絡理財師自己進行,也可以由他們推薦的有能力的人或機構進行。
第四十三條網絡理財規劃師應當對協助其向客戶提供個人理財服務的下屬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及時制止其違反本準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