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都符合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證的程序可以分為申請、審核、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出示本人的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的證明,* * *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報名時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離婚的話也要持有離婚證。凡進行婚檢的,還應持有醫院出具的婚檢證明。
(二)檢查:登記機關在審查雙方結婚申請時,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指定項目進行醫學鑒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結婚證辦理如下:
婚姻登記地:男女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需要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退休工由所在單位發放。
②無業、個體戶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失業人員和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證照)。
4.兩寸彩色照片三張,近期免冠兩寸單色照片三張。兩張照片的顏色都是統壹的。
5.再婚當事人專用證明(另外還需提供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註:持有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攜帶初級法院判決有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專門證明(另需附①-④的證明)。由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結婚證書。
7.因私出境定居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要①-④的證明)。如果他們在國外逗留期間沒有婚姻狀況證明,他們可以持有經過公證的國外未婚狀況證明。
婚前體檢:
1,有以上證明,有區縣民政局出具的介紹信。
2、憑介紹信,到區縣婦幼保健院進行體檢。
3.體檢證明符合要求的,憑體檢證明回民政局登記。
其他:需要結婚證費和服務費。
相關法律法規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6年4月28日全國人大修訂5438+0)
二、《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2003]第387號)
三。婚姻登記暫行條例(2003年9月24日民政部發布)
相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當事人結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下列文件和證件:
(壹)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持有離婚證。
凡進行婚前健康檢查的,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壹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登記,發給結婚證;離婚的人應當註銷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時起就確立了夫妻關系。
第十二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依法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條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婚姻登記
壹、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22歲,女性20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雙方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第三,婚姻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結婚登記或者復婚登記,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四。婚姻登記時限和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