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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造成終身殘疾的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您好,關於您提出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問題,現回答如下:第壹部分:* * * *有賠償項目1和醫療費用(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二)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三)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4)賠償權利人可以在獲得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及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2.誤工費(1)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3)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到傷殘日期的前壹日;(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五)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6)如果受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3.護理費(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三)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4)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5)護理期應當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7)受害人傷殘後的護理等級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的準備情況確定。4.住院夥食補助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確定。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6.交通費(1)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2)交通費用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證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頻率壹致。7.住宿費和夥食費受害者確實有必要去外地治療的。由於客觀原因,他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食宿費用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8.被扶養人生活費(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應盡可能避免醫療事故:(2)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18周歲計算;(三)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二十年;(4)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9.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賠償1。喪葬費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2.死亡賠償金(1)死亡賠償金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按20年計算;(2)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3.其他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第三部分:傷殘賠償金第1項,傷殘賠償金(1)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2)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3)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損害已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2.殘疾輔助器具費(1)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2)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3)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3.超過補償期存活的患者所產生的費用,通過對比醫學圖片看妳的癥狀來處理。但是如果妳有任何問題,妳必須打電話給醫生。(1)超過固定護理期、輔助器具給付期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期,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支付護理費、輔助器具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關費用。4.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其他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後續治療費用,也由賠償義務人予以賠償。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醫療事故的等級;(二)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