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必須切實保護糧食生產用地。各類非農建設應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統壹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和監督《國家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鄉(鎮)土地管理人員的編制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四條我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制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使用和保護第五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全民即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可以依法指定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制土地可以依法指定個人使用。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確認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變更承包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城鄉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轉讓房屋和其他建築物後,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第七條各類非農建設用地實行計劃指標控制,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編制計劃控制指標,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年度計劃指標不得突破,並延期使用。第八條城鄉建設部門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分區規劃建設計劃,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統壹征地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工程進度分期劃撥。城鄉建設部門(綜合開發單位)按照批準的開發規劃進行房屋及各類市政、公共、生活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社區建設用地不得改變。未經綜合開發的住宅用地,不得收取開發費。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住宅區的開發建設進行監督。住宅區建成後,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給土地管理部門。第九條城市建設應當與舊城鎮改造相結合,充分利用舊城鎮的原有土地。舊城區內的土地可以利用或者經過改造可以利用的,不得向外擴展新占用的耕地。第十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國有荒山、荒地、灘塗開發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可以指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第十壹條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未經批準,不準在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上建房,不準毀壞耕地、取土、制磚瓦、挖砂石、開礦。
禁止在耕地上建墳。第十二條建設用地在正式劃撥後六個月內未破土動工的,視為荒地。凡造成土地荒蕪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土地荒蕪費。第三章建設用地審批第十三條國家建設用地審批程序:
(壹)建設單位持建設計劃任務書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文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選址。建設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征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建設單位持批準的設計任務書、總平面圖、規劃部門下達的年度基建計劃、補償安置協議、環境質量評價書等文件,向建設用地所在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正式申報建設用地。
(3)建設單位持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按規定支付全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落實人員安置計劃後,土地管理部門壹次性或分期劃撥土地。第十四條國家建設用地審批權限:
(壹)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耕地三畝(含三畝)和其他土地十畝(含十畝)。
(二)省、自治州、地區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下同)批準的耕地三畝以上至十畝,其他土地十畝以上至三十畝。其中,重慶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耕地為三畝以上至二十畝,其他土地為十畝以上至六十畝。
(三)超過第二款規定的審批權限,耕地不足壹千畝,其他土地不足兩千畝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在上述審批權限內,耕地與其他土地之和超過其他土地審批限額的,必須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當按照總體設計壹次性報批,不得分割使用。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征用,不得征用後用。
鐵路、公路幹線和輸油(氣)管道建設用地可由縣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