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體育競賽和表演;
(2)身體康復和體能訓練;
(三)體育中介服務、信息咨詢、體育彩票;
(四)體育無形資產的管理和開發;
(五)體育設施的建設,體育資源的利用和開發;
(六)其他體育經營活動和項目。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縣(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市場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其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體育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體育市場管理制度;
(二)規劃經營性體育場所的布局;
(三)培訓體育經營者和業務指導員,頒發職業資格證書;
(四)審查經營活動的內容和條件,申請營業執照;
(五)監督檢查體育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公安、工商、物價、衛生、環保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體育行政部門做好體育市場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布局;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相應的設施;
(三)體育場地和體育器材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有經在職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指導人員;
(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凡具有體育經營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體育培訓、競賽、演出、康復、中介服務、咨詢以及體育資源的利用和開發,經營者必須持有效證件向市體育行政部門申請《體育經營許可證》,並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後方可開業。
從事各類體育技術培訓、體育咨詢服務和體育中介服務的人員,必須經市體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並領取體育管理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第七條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包括在體育場館內自辦的體育競賽和演出)必須事先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方可進行。
舉辦國際性、全國性、跨省市的經營性體育競賽和表演,由體育行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查,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第八條體育彩票的經營和銷售由市體育彩票發行中心根據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發行方案統壹組織實施。第九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申請舉辦臨時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申請體育經營許可證和臨時體育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專業證書;
(三)經營活動的實施方案;
(4)場地和體育設施、器材、設備的說明;
(5)有關合同或協議的副本。
從事危險體育經營活動的,還必須提供詳細的可行性報告。第十條體育經營者、經營範圍、場地等發生變更的,應到原批準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壹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準的範圍內開展體育經營活動,保證服務質量,並依法繳納各種稅費。第十二條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壹年以上的,必須接受體育經營活動年度檢驗。第十三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欺詐、欺騙體育消費者;
(二)渲染暴力,利用體育競賽賭博或者變相賭博,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
(三)聘用未取得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體育教練、技術培訓、應急救援等工作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體育經營活動中使用的體育設施、器材和設備應當保持完好,確保正常使用和安全。第十五條經營者必須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檢查所需的材料,不得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會同其他部門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六條規定,未向體育行政部門申領《體育經營許可證》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未向體育行政部門辦理體育場地變更、年檢手續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欺詐、渲染暴力、在體育比賽中或者變相賭博、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等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