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理的定義、工作範圍和稱謂未達成共識:監理的定義和工作範圍爭論多年,稱謂五花八門,反映出人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不壹。應該說,監管是新生事物,有爭議是正常現象。在實行監管制度的初期,這個問題對行業發展的影響不是很明顯。但是,目前監理行業的發展已經到了壹個關鍵時刻。監管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也存在壹個未來向什麽方向發展的問題。監督的定義、範圍和標題日益突出。如果爭論繼續下去,會造成人們思想上的混亂,阻礙認識的統壹,使人們動搖實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管的必要性,極大地阻礙監理行業的發展步伐。
(2)監理的行業屬性尚不明確:目前我國監理隊伍已初具規模,監理企業7000多家,從業人員20多萬人,形成了具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行業。但監管至今未列入我國國民經濟行業目錄。就經濟行業而言,監理行業不是壹個獨立的經濟行業,仍然屬於工程咨詢業的壹個分支,這也導致了如何協調建設監理與工程咨詢關系的爭議。事實上,中國的監理和工程咨詢在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和責任方面都有相當大的區別。因此,確實有必要通過論證將監理列為我國國民經濟行業中的壹個獨立經濟行業,使監理行業真正成為壹個獨立的行業,為其進壹步發展搭建壹個良好的社會平臺。
(3)對國際慣例和中國特色認識模糊:我國實行建設監理制是改革開放的需要,也是徹底反思過去幾十年計劃經濟弊端的必然結果。不能簡單地說推行監理制就是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世界上有各種各樣的建設管理體系。即使是經濟非常發達的國家,由於自身的具體情況,建設管理的模式也不是完全統壹的,不能拘泥於某個國家或某些國家的某些做法。在機制上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在模式上要保留自己的特色。但是,由於缺乏系統科學的總結。人們對國際慣例和中國特色的認識非常模糊,不清楚什麽是國際慣例和中國特色,造成了實踐中的很多困惑。
2 .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尚未形成。
(1)提供監理服務的市場主體和內容單壹:目前我國監理服務的提供者主要局限於國內監理企業,其他技術群體無法參與監理行業,無法從專業層面形成有效競爭。參與同壹項目的市場主體之間的服務水平差異難以體現,監理服務的水平和技術實力並沒有真正成為競爭的核心。在監理服務的內容方面,也主要局限在施工階段。日益細化的行業管理模式使監理企業的綜合服務無法發揮,客觀上使監理單位失去了自身發展和提高的條件,不利於培養和造就知識全面、協調能力強的高素質監理人才。
(2)供求機制和價格機制尚未形成:供求平衡是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基礎,必須通過市場的公平競爭來實現。在我國實行監理制的初期,由於監理是壹個社會認可度較低的新生事物,所以通過政府進行監理的快速發展是非常必要的,效果也非常明顯。但缺點是供求機制扭曲,沒有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由於市場供求沒有達到真正的平衡,監理費問題壹直困擾著監理行業,確實在壹定程度上制約了監理水平的提高。
(3)監理招標未能充分體現公平原則:監理是壹項專業服務,業主對監理工程師的服務有壹定的依賴性。毫無疑問,業主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和支持是雙方良好合作的基礎,這種信任和支持只有在壹定的合作期後才能獲得。正因為如此,國際監理服務往往是通過委托獲得的。需要指出的是,與工程建設的過程相比,招投標過程很短,在招投標過程中很難建立業主與監理的信任關系。當然,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招投標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體現公平,但目前監理評標定標的方法還很不完善,業主的意願很難得到公平對待。所以監理招標對業主是不公平的,對投標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公平。對於中標人來說,與業主建立信任關系需要相當壹段時間的運作,增加了工作開展的難度。
(4)市場開放程度低:這是中國監理市場乃至整個建築市場的突出問題。政府幹預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地區和行業之間非常普遍。國內市場基本封閉,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差甚遠。壹些地區和部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往往只註重保護本地區、本部門的局部利益。必須承認,保護和支持本地區、本部門企業的利益,有相當的社會和思想基礎,短時間內、局部看似有利,但從長期看,限制了市場競爭主體的參與,影響了市場機制的發揮,阻礙了監管水平的提高,使真正的市場機制長期無法形成。
3行業管理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
(1)政府職能尚未理順,工作透明度不足:我國建設管理的壹大特點是將項目的建設過程分為幾個不同的階段,由不同的職能部門(如規劃、國土、建設等)進行管理。),還有壹些根據項目的不同性質(如水利、鐵路等)由不同的職能部門管理。),從規劃、立項到施工。從企業的資質認定到從業人員的培訓註冊,都是政府在管,不同管理部門的職能交叉重疊,導致社會資源浪費,效率低下,不利於政策制定和行業管理的統壹;另壹方面,在政策制定和執行中,普遍存在透明度低、暗箱操作、對企業服務意識差等問題。
(2)行業協會的功能定位不準確,功能有限;很多地方行業協會類似於政府主管部門的壹個附屬機構,職能不清,質量不高,無法獨立形成壹個行業發展管理機構,與國際專業協會的運行機制不符。我國行業協會的成員往往以單位為主,單位的代表往往是管理者。協會不能成為監理工程師本身的組織,難以吸引真正高水平的專業人士參與,限制了人才基礎。此外,許多協會的工作在內容和方式上是政府的,不能真正維護成員的權益,在壹定程度上損害了協會的聲譽。
(3)法律法規政策尚未配套: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壹個完整的、配套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規體系越來越顯示出其重要性。應該說,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我國在監管法規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就,壹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法規體系基本形成。但不可回避的是,這些法律法規在立法思路和質量上存在諸多問題。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同壹問題有相互矛盾的解釋,壹些不成熟的內容形成了法律條文。此外,在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範圍和責任認定方面,普遍存在隨意性太大、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問題。
(4)市場準入條件仍不全面:目前我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監管規定了相應的準入要求,但準入重點主要是企業,如企業資金、場地等。當然包括對監理工程師資質的要求,但主要是針對國內人員,國外監理企業和專業人員的準入和流動性欠缺。隨著中國加入WTO,外國專業人士越來越關註中國市場,許多外國專業人士希望進入中國的專業服務市場。需要註意的是,千萬不要把進入中國的國外監理企業胡亂當成名牌企業,更不要把所有的國外專業人士都當成天然專家。在這方面,還缺乏相關的政策法規。
(5)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國的註冊管理制度不允許以個人名義註冊,監理工程師必須在監理單位工作才能註冊,這在某種意義上是合理的,但忽略了監理服務的特殊性。監理單位需要施工、結構、造價等各方面的人才。,但是按照現行的登記管理制度,這些人是不能在監理單位登記的。顯然,這在客觀上限制了監理單位的人才來源,不利於監理單位整體水平的提高和高層次綜合性人才的培養。
現代企業制度遠未建立。
(1)政企不分,產權不清:應該說由於監理制實施時間不長,監理企業規模不大,歷史包袱較少,監理企業在建立現代企業機制方面更有優勢條件。然而,計劃經濟時代的企業機制問題也壹直困擾著監理企業。政企不分、產權不清的情況還有很多。從短期和局部利益出發,這類企業往往發展迅速。但由於產權不清,企業內部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無法充分發揮,企業長遠發展先天不足,不利於監理服務真正的社會化和專業化。
(2)單壹的企業模式不能滿足市場需求的多樣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投資主體的多樣化,市場需求也是多樣化的,不同企業的組織模式可以適應不同的市場需求,因此不應要求改變為特定的企業模式;在政企分開、產權清晰的前提下,企業要根據市場需求選擇適合自身條件的組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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