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8年6月+65438年10月+2006年2月農業部令第56號發布;2013 12 31農業部令2013第5號2014 2014第3號2015 2018 4月29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草種管理,提高草種質量,維護草種育種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草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草種選育、草種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草種,是指用於動物飼養、生態建設、綠化美化的草本和飼用灌木的種子、果實、根、莖、苗、葉、芽等種植材料或繁殖材料。第四條農業部主管全國草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種管理工作。第五條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草種生產經營活動;草種生產經營機構不得參與和從事草種行政管理。草種行政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機構必須在人員和財務上分開。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草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生產、更新、推廣工作,鼓勵育種、生產、經營相結合,對在草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草種質資源保護
第七條國家保護牧草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第八條農業部根據需要編制國家重點保護牧草種質資源名錄。第九條農業部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牧草種質資源,建立牧草種質資源庫,定期公布可利用的牧草種質資源名錄。第十條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建立國家和地方草原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保護區。第十壹條禁止采集和采挖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牧草種質資源。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確需采集挖掘的,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農業部批準。第十二條從國外引進的草種質資源應當依法進行檢疫。首次引種的草種應當隔離試種,進行風險評估,確認安全後方可使用。第十三條國家對牧草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草種質資源,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農業部審批。
第三章草種選育和審定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草種選育,鼓勵科研單位與企業聯合選育草種,鼓勵企業投資選育草種。第十五條國家實行草新品種審定制度。未經審定的草種新品種,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經營和推廣。第十六條農業部設立國家牧草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牧草新品種的審定工作。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相關科研、教學、技術推廣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級職稱以上的專業人員組成。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農業部任命。第十七條審定通過的牧草新品種由全國牧草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證書,農業部公布。審定公告應當包括審定的品種名稱、育種者、適應區域等內容。審定不合格的,國家草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八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草種新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草種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四章草種生產
第十九條主要草種商品生產實行許可制度。草種生產許可證由草種生產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第二十條申請草種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備繁殖草種的隔離培育條件;(二)有國家規定的無檢疫物的草種產地;(三)有與草種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四)有相應的專業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壹條申請草種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草種生產許可證申請表;(2)專業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三)營業執照復印件;(四)檢驗設施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五)打谷場草種介紹或草種烘幹設備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六)草種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七)牧草種子產地檢疫證明和介紹;(八)草種生產質量保證體系;(9)品種特性介紹。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者品種轉讓合同;生產的草種為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第二十二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頒發草種生產許可證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對生產現場、烘幹幹燥設施、儲存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調查。第二十三條草種生產許可證式樣由農業部統壹規定。草種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需要繼續生產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按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原許可證。在草種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許可證註明項目變更的,被許可人應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第二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從事主要草種商品生產。禁止偽造、塗改、買賣或者出租草種生產許可證。第二十五條草種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草種生產技術規程生產草種,建立草種生產檔案,檔案應當載明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前茬作物、親本種子來源和質量、技術負責人、田間檢驗記錄、產地氣象記錄、種子流向等內容。草種生產檔案應當保存2年。
第五章草種管理
第二十六條草種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草種經營單位和個人取得草種經營許可證後,除依照種子法規定不需要辦理草種經營許可證的以外,應當憑草種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主要草種、其親本種子和常規種子的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由草種經營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從事草種進出口業務的,草種經營許可證應當經草種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農業部核發。其他草種經營許可證由草種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第二十七條申請草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所經營的草種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資金,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草種、檢驗草種質量和掌握草種貯藏保鮮技術的人員;(三)有與草種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八條申請草種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草種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二)經營場所照片、產權證明或合法使用權證明;(三)草種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第二十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核發草種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對經營場所、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草種質量的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調查。第三十條草種經營許可證式樣由農業部統壹規定。草種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後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按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原許可。在草種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許可證註明項目變更的,被許可人應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證經營草種。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草種經營許可證。第三十二條草種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草種質量負責,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草種使用者提供草種特性、栽培技術等咨詢服務。第三十三條銷售草種應當有包裝。進行分裝的,應當註明分裝單位、原草種或者草種名稱以及產地。第三十四條銷售的草種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應當註明草種、品種名稱、種子批號、產地、生產時間、生產單位名稱和質量指標。標簽標明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草種壹致。銷售進口草種應當附有中文標簽。第三十五條草種經營者應當建立草種經營檔案,檔案應當包括草種來源、加工、貯藏、運輸、質量檢驗、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的簡要說明。草種銷售後的業務檔案應當保存2年。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草種廣告的監督管理。草種廣告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文字描述應當與審批公告壹致,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六章草種質量
第三十七條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牧草種子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和本級牧草種子質量監督抽查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計劃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督抽查計劃。監督抽查所需費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門預算,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任何費用。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實施監督抽查的企業,自抽查之日起6個月內,同級或者同級以下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對該企業的同壹農作物種子重復進行監督抽查。第三十八條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草種質量檢驗機構對草種質量進行檢驗。承擔草種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並經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第三十九條牧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牧草種子檢驗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二)從事草種檢驗技術工作3年以上;(三)經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第四十條監督抽查的牧草種子應當依據《國家牧草種子檢驗規程》進行質量檢驗。國家牧草種子檢驗規程未規定的,按照國際種子檢驗規程進行質量檢驗。第四十壹條《草種質量檢驗報告》應當註明草種名稱、抽樣日期、待檢草種數量、種子批號、檢驗結果等相關內容。牧草種子質量檢驗報告應當由持證的牧草種子檢驗人員填寫,由檢驗機構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第四十二條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下達任務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收到復檢申請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查,需要復檢的,應當及時安排。第四十三條禁止生產、銷售偽劣草種。下列草種為假草種: (壹)使用非草種作為草種或者使用本品種草種作為其他品種草種的;(二)草種、品種、產地與標簽標註的內容不壹致的。以下草種為劣等:(1)質量低於國家種植標準的;(二)質量低於標註指標的;(三)因變質不能用作草種的;(四)雜草種子比例超過規定的;(五)帶有國家檢疫對象。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的草種,應當依照有關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疫,防止植物危險性性病、蟲、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草種生產基地從事病蟲害接種試驗。
第七章進出口管理
第四十五條從事草種進出口業務的單位,除持有草種經營許可證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對外貿易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取得草種進出口貿易資格。第四十六條草種進出口實行審批制度。申請進出口牧草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牧草種子進口(出口)審批表》,經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依法辦理進出口手續。草種進出口審批表的有效期為3個月。第四十七條草種進出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草種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二)名稱、數量、產地等相關證明真實、完整;(三)不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草種。申請草種進出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草種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進出口貿易資格證書;(二)草種的名稱、數量和產地證明;(三)引進牧草品種的國外審定證書或品種登記清單。第四十八條進口牧草種子用於境外制種的,可以不受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限制,但應當具有境外制種合同。進口種子只能用於種子生產,其產品不得在國內銷售。從國外引進的實驗用草種應當隔離栽培,收獲的種子不得作為商品出售。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五十條轉基因草品種的選育、試驗、推廣、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活動的管理,還應當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第五十壹條采集、采挖、向境外提供和從境外引進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草種質資源,除本辦法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草種是指紫花苜蓿、沙打旺、錦雞兒、紅豆草、三葉草、黃芪、柱花草、狼尾草、老芒麥、冰草、羊草、高羊茅、紫莖澤蘭、披堿草、胡枝子、雞冠花、無芒雀麥、燕麥、小黑麥、黑麥草、伸筋草。本辦法所稱草種不包括飼料玉米、飼料高粱和其他大田作物。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1984 10 10月25日農牧漁業部發布的《牧草種子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同時廢止。2001年,農業部開始組織起草《牧草種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及相關政策,聽取了專家學者和業內從業人員的建議,並征求了國家林業局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制定並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實施《辦法》,記者采訪了農業部畜牧業司草原處副處長羅健。在談到制定《辦法》的立法意圖時,羅健說,中國的草種資源十分豐富,消費量也在逐年增加。由於草種具有許多不同於農作物和林木種子的特性,因此在生產、加工、檢驗標準和條件等方面與農作物和林木種子有很大的不同。1984頒布的《草種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為加強和規範我國草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加入世貿組織後,草種的對外貿易經營大大增加,但許多管理措施仍不完善,有些做法與國際慣例不符。《辦法》的頒布,規範了各項管理制度,明確了各類主體,完善了相關技術法規,將對促進我國草種國際貿易發展,提高我國草種生產經營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保護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權益發揮重要作用。《辦法》共8章53條。主要內容包括草種管理的基本原則、草種質資源保護、草種選育與審定、草種生產與管理、草種質量和草種進出口管理。羅健對《辦法》進行了解讀。◆“草籽”有了新的定義,增加了個體遺傳物質對“草籽”的定義範圍。《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草種,是指用於動物飼養、生態建設、綠化美化的草本和飼用灌木的種子、果實、根、莖、苗、芽等種植材料和繁殖材料。”該規定從三個方面對“草種”進行了界定:壹是用途;第二,植物學;第三,在種植和繁殖材料方面,通過列舉直接指出了種子、果實等常規種植材料和繁殖材料,通過現代生物技術可以繁殖新個體的花粉、細胞、原生質體、細胞器、染色體、DNA等各種遺傳材料也用“種植材料和繁殖材料等同”來概括。在第八章附則中,對《辦法》中提到的主要草種也進行了列舉說明。◆管理主體的適用範圍明確。《辦法》明確了草種的管理主體。農業部主管全國草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種管理工作。草種主管部門不得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參與管理。草種行政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機構必須在人員和財務上分開。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總則》第二條規定,《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草種的選育和草種的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為加強草種質資源保護,《辦法》第二章規定,農業部組織編制草種質資源目錄體系和建立草種質資源數據庫,並根據實際需要規定建立國家和地方草種質資源保護區或保護地制度。禁止采挖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牧草種質資源。確需采挖的,必須經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農業部批準。◆為了植物安全,外來草種應進行檢疫。從外來植物安全的角度,第12條規定,引進的草種應當進行檢疫,首次引進的草種在使用前需要進行隔離試驗和風險評估。外來入侵是世界三大環境問題之壹。近20年來,入侵我國的危險物種呈上升趨勢,外來有害生物的入侵幾乎出現在所有類型的生態系統中。《辦法》第三章規定了草種新品種審批制度。未經審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和業務推廣,由農業部設立的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審定。◆生產經營要許可,政府要立法加強準入制度。《辦法》第四章規定,生產主要草種應當實行許可,生產許可的審批權限集中在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保證草種生產質量。第五章規定了草種經營許可制度,有利於規範草種經營企業的經營活動,遏制假冒偽劣草種的銷售。經營許可證由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生產許可證設定為3年,營業執照有效期設定為5年。◆監督抽查不另收費。假草和劣質草的概念是明確的。《辦法》第六章規定,對草種質量實行監督抽查制度,監督抽查費用納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門預算,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任何費用。被抽查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第四十三條假冒偽劣草種的概念是通過列舉來界定的。◆草種進出口必須有“三證”。海外種子生產必須有合同。《辦法》第七章規定了進出口管理制度,規定從事草種進出口的企業必須具備草種經營許可證、草種進出口貿易資格證書和草種進出口審批表,方可開展草種進出口業務。第47條還規定了草種進出口的條件。進口草種用於境外制種的,可以不具備草種經營許可證和進出口貿易資格,但需具備境外制種合同,進口的種子不得在境內銷售。從國外引進的實驗草種應當隔離栽培,收獲的種子不得作為商品出售。◆關於違法行為處罰的補充規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對違反《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附件還解釋了可以援引的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