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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汕頭大學2021夏季普通高考招生規定

第壹章?通則

規則壹。為確保高等學校順利招生,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和廣東省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 以及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教育部關於進壹步做好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得到全面落實。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簡介

第三條學校名稱:汕頭大學

第四條學校國家標準代碼為10560。

第五條學校地址:

總部: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大學路243號;郵政編碼:515063;

過渡校區:廣東汕頭市金平區大學路疊金工業區(本部斜對面);郵政編碼:515063。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立高等學校。

第八條學校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結業)證書: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取得合格成績並取得規定學分,經考核符合畢業(結業)條件的,授予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發證學校名稱:汕頭大學,證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和學位證書。休學的學生將視情況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書。

第三章?組織和職責

第十壹條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教育部和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關於考試招生的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招生就業部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制定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相關考試命題規則,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錄取期間將成立信訪小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和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在廣東省,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錄取。其他省(區、市)的錄取批次以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學校的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各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六條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規模不得超過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用於學生質量控制和因考生專業調整需要增加計劃。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招生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區、市)招生辦的相關政策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學生的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進行招收。

第十八條?在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實行高考綜合改革方案的省份按文史類、理工類、藝術類(美術、設計類)分類招生。

第十九條廣東省普通專業招生以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全國統壹高考科目成績和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三項選考成績為基礎,參考綜合素質評價。考生在普通高中學業水平三個選考科目對應的合格科目中的成績必須合格,並符合高校專業組選考科目的要求;其他省份有學業水平考試等級要求的,按照相關省份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廣東省藝術(美術)專業招生以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全國統壹高考科目成績、考生選擇的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三門選修考試成績、相應專業技能統考成績為依據,參考綜合素質評價。考生在普通高中學業水平三個選考科目對應的合格科目中的成績必須合格,並符合高校專業組選考科目的要求;其他有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要求的省份也按照相關省份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壹條在實行平行誌願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誌願招生規則和學生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二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並符合學校備案要求的情況下,按照本人成績、專業誌願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普通專業錄取規則如下:對符合錄取條件並按各省(區、市)投檔規則投檔的考生,在不同專業錄取時,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即根據考生總成績,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壹個專業誌願,如專業名額已滿,則逐個核對該生後續專業誌願,不設專業誌願級差。總分相同時,按照相關省(區、市)規定的排名(排序)辦法,優先選擇前者。在同等排名條件下,優先考慮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文藝生和相關學科成績較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藝術類(美術、設計)專業錄取規則如下:對達到本人出生所在省(區、市)錄取控制分數線且非色盲並按所在省(區、市)投檔規則投檔的考生,在不同專業錄取時,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即根據考生綜合成績,在第壹專業錄取考生。考生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考生專業成績、高考文化成績、外語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的順序從高到低排序,排名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當考生所報專業誌願未全部被錄取時,如進行專業調劑,根據考生綜合成績調整到有空缺的專業錄取,實行高校專業組錄取模式的,調整到同專業組有空缺的專業錄取,並符合專業錄取條件,否則予以辭退。

考生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40%+技術科目統考成績×60%×高考文化滿分/統考專業滿分。

第二十五條浙江、山東、河北、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省市的選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要求執行,錄取規則按照浙江、山東、河北、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省市公布的計劃、相關辦法和學校招生章程執行。其他實施高考綜合改革方案的省份,也按照相關省份的要求和學校招生章程執行。

廣東省醫學院校招生按汕頭大學醫學院公布的招生章程執行。

第二十六條考生所報專業誌願全部未被錄取時,如有專業調劑的,按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調劑至擬有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實行高校專業組錄取模式的,調整為計劃有缺額且符合同壹專業組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將被辭退。

第二十七條?我校公共課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言考生謹慎申請。

第二十八條?關於加分或照顧的錄取政策,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和分數線在各省執行。加分適用於投檔和專業定級。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秀錄取條件的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在學校錄取。對考生學習成績的要求按照各省(區、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隊,按教育部和相關招生省(區、市)的有關規定執行。有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的省份,高水平運動隊考生的學業水平等級要求按照相關省份的要求執行。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分數線要求、錄取規則詳見《汕頭大學2021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

第六章?入學體檢標準

第三十條?被我校錄取的考生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辦公廳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衛生部[2003]3號、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正常錄取。

第三十壹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新生進行健康狀況復查。體檢不合格或經復查不適合學習所錄取專業的,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新生註冊和復查

第三十二條?已報名參加我校夏季高考的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納學費的報名手續。逾期不報到者,放棄錄取資格。

第三十三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進行政治、文化、健康復試。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規定取消資格。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學校收費標準按照《關於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展改革委[2065 438+06]367號)和《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粵發展改革委[2065 438+06]366號)執行。

2021年級學生費用:

(1)學費:按省級政府批準執行的標準執行。藝術類專業每學年每生10000元,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專業7660元,預防醫學、護理專業6960元,其他根據專業不同分別為5510元、6230元、6850元。詳見原籍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

(2)住宿費:按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九章?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五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獎學金項目:學校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獎學金等多種政府獎學金;有各種各樣的學校獎學金;有國內外企業和個人捐贈的獎學金。學校還設有學生留學獎學金,支持優秀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到國外合作學校交流學習。

扶貧措施:貧困家庭學生在校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貸款額度每年可達8000元,畢業後最長還款期可達13年。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貸款利息由國家和省政府全額補助,畢業後的貸款利息由學生本人承擔。學校還通過設立勤工助學崗位、發放困難補助、開通綠色通道等方式對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確保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三十六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754)86503666;

通過?真:(0754)82510510;

電子郵件:o_zsb@stu.edu.cn;

學校網址:;

招生網站:。

第三十七條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督學校招生工作,並受理相關投訴。

聯系人:徐老師;

監督電話:(0754)86502346;

通過?真:(0754)86500537;

電子郵件:o_jjs@stu.edu.cn。

第十壹章?附?規則

第三十八條?章程解釋權歸汕頭大學所有,具體解釋工作由招生就業辦公室承擔。本章程與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不壹致的,以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適用於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