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和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依法設立的城市新區和公園的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發展的需要,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市容環境衛生發展規劃。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和市容環境衛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城市停車、戶外廣告、公共廁所、垃圾處理和綜合利用等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公布實施。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標準,並依法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公布實施。
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相關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劃建設方案,應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司法行政、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營造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良好氛圍。
學校要創新方式,聯合有關部門、團體、居委會組織學生開展市容環境衛生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學生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任感。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宣傳欄(標牌)應當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內容。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市容環境衛生公益性宣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良好的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保護投訴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安全。投訴、舉報或者實名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及時舉報。
支持和引導居(村)民委員會在制定居(村)民公約等制度時納入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內容,動員居(村)民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維護。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依法做出下列貢獻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投資、捐贈或義務從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有突出貢獻的;
(二)勸阻、制止和舉報市容環境衛生領域的違法行為,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科學研究或宣傳中成績突出的;
(四)長期從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其他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的情形。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管理和維護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
本條例所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擁有、建設、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設施、場所、水域及其周邊的指定區域。第十壹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壹)移交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管理和保護的道路、橋涵、公園、廣場、綠地和公廁等公共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二)未移交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和道路、橋涵、公園、廣場、綠地、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住宅區、寫字樓等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負責。
(5)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已完成建設尚未辦理工程驗收手續的建設項目,由業主單位負責;已納入國有土地儲備的建設用地由收儲單位負責。
(六)賓館、商場、個體商店、集貿市場、臨時攤點、洗車場、文化娛樂場所、餐飲服務場所等。,由經營者和管理者負責。
(七)車站、公交車站、停車場等公共交通場所及設施、電桿、管道、箱式變電站等戶外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八)河流、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單位管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責任區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