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應當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北交所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規定。第三條北京證券交易所應當充分發揮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的示範引領作用,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聚焦實體經濟,主要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重點支持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企業,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第四條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交所上市,應當符合發行、上市及相關信息披露的要求,由北交所依法審核並報中國證監會登記。第五條發行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根據保薦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材料,並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第六條保薦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和風險,對註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進行全面核查和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和上市條件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審慎作出保薦決定,並對其出具的招股說明書及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制定的監管規則和業務規則,以及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建立並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審慎履行職責,做出專業判斷和判斷,並對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與其專業職責相關的內容以及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對與其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註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註意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事證券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報送或者披露相關材料和信息,並保證其提供、報送或者披露的材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客戶的委托文件、核查驗證材料、工作底稿以及與質量控制、內部管理和業務經營有關的信息和資料。第八條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登記,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對股票的投資價值或投資者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對登記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作出保證。第二章發行條件第九條發行人應當是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連續12個月掛牌的創新上市公司。第十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且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4)依法規範經營。第十壹條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公開發行股票:
(壹)最近三年內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行為;
(二)最近三年存在欺詐發行、違法披露重大信息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共健康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最近壹年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第三章註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