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虛假出資和抽逃註冊資本
表現為:註冊資本不實或註冊後不久資金被退回或轉移。
很多公司註冊的時候都存在風險,所謂資本的“原罪”。基督教說,人落地就有原罪。虛假公司註冊的現象過去很普遍,現在也時有發生。早些年,會計師事務所虛假驗資的現象非常普遍。現在隨著監管措施的加強,用虛假驗資報告虛假註冊的現象減少了,大部分換成中介公司,驗資後再撤。有的時候,可能是他們真的出資了,但是註冊公司後不久,就把註冊資本抽回,挪作他用,財務上就形成了無法處理的長期應收賬款。這種現象在很多企業都很普遍,很多老板可能會嗤之以鼻:“有什麽大不了的?我很多朋友的公司都有這樣的問題,也沒什麽事。“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必須弄清楚我們可能會受到什麽樣的懲罰。結合工商局年檢時發現註冊資本不到位或註冊資本抽逃的情況,按照《工商登記條例》的要求進行補充,並處以抽逃金額5-12%的罰款;更何況刑法裏還有個註冊資本抽逃罪。壹旦企業與其他市場主體發生經濟糾紛或造成重大社會危害,就有可能追究股東的刑事責任。當年的“瓊民源”和“銀廣沙”事件就是這方面的典型案例。
(二)所得稅風險
1,隱性收入不入賬。
隱藏收入的常見做法是設立表外賬戶或內外賬戶。銷售收入不入外賬入內賬,資金在體外循環。與這種現象相反的是,由於收入不入賬或少入賬,公司常年虧損或處於微利邊緣。但是公司生產經營的規模越來越大,公司規模不斷擴大,賬面資金不足,就會不斷向股東借款。所以這種偷稅漏稅的表現就是在表外與股東的往來賬戶大且頻繁。
2.收入長期掛鉤不報稅。
收到銷售款後,不記為收入,而是掛鉤,計入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款,不進行納稅申報。這種偷稅方法多用於客戶不需要企業發票的情況。這種偷稅行為的表現形式是,應納稅款長期不能繳納,也不需要繳納。
3.不按合同確認收入,收款時開具發票確認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明確了企業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時間。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但有的企業不按規定確認收入,延期確認收入以拖延納稅申報。例如:
風險分析案例二:未按稅法規定確認收入,延誤納稅時間。
某公司與某客戶簽訂合同,向該客戶銷售1萬件商品。客戶已經把貨拿走了,公司給客戶三個月的賬期,三個月後給客戶開發票才交稅。
在這種情況下,什麽時候需要申報納稅義務?是簽合同的當月還是3個月後到賬?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即使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也應在客戶提貨當月確認收入。現實中很多企業,像這家公司,大多是收款時開具發票,開具發票後確認收入。通過這種方式將稅收延遲三個月,可以減輕公司的現金流壓力。按照稅法的規定,這就導致了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風險,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們可以算壹筆賬,比較壹下這樣做的利弊:
假設企業為壹般納稅人,合同銷售額為654.38+0萬元,進項稅額為654.38+0.4萬元。另外,假設資金年利率和機會收益率均為6%,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00× 17%-14 = 3萬元,那麽這樣做的好處如下:
(1)取得3個月的資金利息。
基金利息=30000×6%÷12×3=450(元)
(2)獲得延期納稅3個月的機會收益。
機會收益=30000×6%÷12×3=450(元)
福利加起來900元。
假設半年後才發現偷稅漏稅,延遲繳稅三個月的風險和弊端是:
(1)繳納稅金=0
②罰款= 3萬元(以1次偷稅計算)
③滯納金=30000×0.05%×90=1350(元)
三* * *計=30000+1350=31350(元)。如果做得不好,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和風險比起來,收益真的不值。很多企業不重視這種稅務風險,不僅是企業的管理者(或老板),財務人員也不例外。財稅專家
如果稍微註意壹下這壹點,就可以合理合法的延遲納稅時間,沒有稅務稽查的風險。例如,根據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實施的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納稅時間如下:
(壹)以直接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以收到銷售款或取得主張銷售款的證明的日期為準;
(二)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的貨物,為貨物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賒銷或者分期付款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為貨物交付日期;
(4)采用預付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出貨物的當天,但生產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生產銷售完畢,為收到預付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寄售清單和貨款的,為寄售貨物發出180天;
規劃思路:
結算方式不同,自然導致繳稅時間不同。所以只要稍微改變壹下買賣合同中的付款結算方式,就可以達到預期的目的,沒有風險。
4,價外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不報稅。
企業不記錄價外收入或零星收入,如出售邊角余料的收入,設立小金庫,利用體外循環隱藏收入。這種情況在很多企業都存在,而且實事求是地說,管理越正規,越有可能存在。如果企業設立了內外賬戶,就越沒有必要和沖動設立小金庫。因為價外收入和零星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很小,所以這種方法不容易被發現。國企和上市公司更多采用這種方式。
5.認定銷售行為不符合稅法規定,逃避納稅。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的很多行為都應視為銷售,有些企業並不按照政策執行。應視為銷售額的項目不視為銷售額,不進行納稅調整。出現這種情況,大部分是因為財務人員不懂稅收法律和政策,少部分懂政策卻故意違反。
由於不同稅種的稅收政策往往來自於國家稅務總局的不同處室,相互之間沒有協調,因此不同稅收政策之間往往存在不壹致甚至矛盾。比如,企業為了促銷,往往會推出“買壹送壹”的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第三款規定,企業以買壹送壹方式銷售自有商品的,在所得稅方面不屬於捐贈,銷售總額應按照各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分攤。但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必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是很多企業並沒有把銷售額當成稅,這就導致了稅收風險。
再如,根據《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28號),企業在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轉移資產,除將資產轉移到境外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在形式和實質上未發生變化,可視為內部處置資產,不作為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計稅依據連續計算。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定,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除非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否則視同銷售貨物。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商品、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商品、轉移財產或者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壹)將貨物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使用自產或委托貨物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
(八)將生產、委托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成本費用稅收風險
成本和費用稅務風險的主要形式有:
1,大量收據或白條入賬。
我國實行“以票控稅”的管理制度,因此國家出臺了發票管理制度。這些制度規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入賬或稅前扣除。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有時很難獲得合規的正式發票,所以只能用白條收據入賬。在這種情況下,應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但部分企業不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存在稅收風險。
從以上情況也可以發現,在目前的社會、市場、法律環境下,企業違法,有時也是無可奈何。我們反對挑戰法律,也希望政府能制定更人性化的稅收政策環境,但在政策沒有改變的前提下,企業只能順應政策,不能違背政策。
2、膨脹的腦袋,膨脹的工資
人們發現,壹些企業會采取這種虛增人員工資的方法來逃稅。這種技術“技術含量低”,容易被識別和調查。隨著我國法律環境的不斷完善,比如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膨脹的人頭需要繳納社保。因此,通過這種方法逃稅的現象正在減少。
風險分析案例:工資稅“規劃”中的陷阱
壹、案件基本情況
2009年7月,某企業邀請深圳智慧源咨詢有限公司為他們提供稅務風險模擬檢查和稅務咨詢服務。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該公司的工資表顯示,所有員工的工資都是2000元。這正常嗎?
二、問題與風險分析
第壹,這是壹家高科技企業,員工工資應該遠高於2000元;另壹方面,2000元是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2000元正好不用交個人所得稅;第三,工資單上的員工人數與實際情況不符。實際員工人數約為100,而工資表約為150,虛增人數為50人。通過訪談和查閱其他資料,我們知道這家公司的員工收入很高,即使是普通文員壹個月也就3000元,大部分員工壹個月6000元-10000元,少數高收入員工壹個月30000元,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數額也不小。為了幫助員工少交個人所得稅,公司對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做了“籌劃安排”。他們尋求外界的幫助,找到了壹家當地的稅務機構。這家稅務代理公司的稅務顧問和企業的財務總監壹起制定了員工薪酬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主要有以下幾點:壹是虛增人數。壹個人的工資兩三個人交,工資降低;第二,壹個人的工資由多個關聯企業支付。第三,獎金需要員工找發票報銷;第四,部分工資通過小金庫發放,不體現在對外賬戶上。第五,少部分公司高管薪酬通過海外公司發放。這樣公司所有員工都不用繳納任何個人所得稅。
這種所謂的關於員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方案”,效果不錯,可以大幅降低個稅,但違背了稅收籌劃“合法性”的基本原則,成為典型的偷稅案件,給企業埋下了定時炸彈。只是不知道什麽時候會爆發。
3、虛開發票隨意增加成本或調整納稅期間的成本。
虛開發票增加增值稅進項抵扣或增加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企業普遍存在的現象。此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成本的結轉應遵循“配比原則”,不得提前或延遲。現實中,壹些企業為了偷稅漏稅,故意違背上述原則,任意調整或提前結轉成本費用。比如,改變存貨計價方法,把應該資本化的費用費用化,隨意改變成本分攤方法等,也很常見。
這種所謂的“規劃方案”表面上看起來簡單有效。但實際上這並不是真正的稅收籌劃,是典型的借籌劃之名偷稅漏稅。這樣的“策劃”方案,為企業偷稅漏稅埋下了潛在的定時炸彈,時不時會把企業和老板帶入“下水道”。
問題是,為了少繳稅,類似的稅務安排在很多企業都很常見。虛開建安發票也是房地產企業減輕稅負最常用的手段。那麽,會有什麽樣的風險呢?我們的分析如下:
①虛開建安發票後,建安成本會虛高。
項目銷售額約6.5億元,建安原總成本約3.8億元,加上1億元後將達到4.8億元。政府將為建築和安裝費用制定項目定額。比如2007年5月北京市地稅局發布的《北京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註:這是全國第壹個吃螃蟹的人,是《土地增值稅清算文件》(財稅(2006)187號)發布後全國第壹個土地增值稅清算細則)規定,在北京市,有四項費用: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費、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高層建築每平方米2263元。超過規定數額的,除非有特殊原因,稅務機關不予認可。那麽,壹次性虛開6543.8億元的建安發票,必然會白白增加建安的成本。如何向稅務部門解釋?能不能找個合適的理由讓稅務局同意?如果漲幅不多,可以說明這麽大壹筆錢通過的概率大概是零,因為如果稅務局在這件事上“幫忙太多”,也有“丟掉飯碗”的風險。
②資本回報風險
實際建築安裝費用3.8億元,發票4.8億元。資金流向怎麽處理?要不要支付虛假的1億元?6543.8+000億元如果長期懸而未決,很容易引起稅務機關的懷疑,未支付的費用按規定無法入賬。如果轉讓,1億元怎麽還?對方會有信用風險嗎?妳會出軌嗎?
③返還資金的會計處理風險。
我們假設建築商信用好,資金回流也無所謂。對方將6543.8億元資金重新打給公司。這麽大壹筆資金怎麽進賬?打入內部賬戶還是打入外部賬戶?如果通過銀行進入賬戶,賬戶存在進入風險,只能長期掛“活期”,不能刪除。如果是以現金入賬,可以納入“小金庫”,但是這麽大的現金只能提取幾次,把這麽壹筆錢放在“小金庫”裏就不是“小金庫”,而且這個“小金庫”的管理難度和風險都會很大。
(4)對方會計處理的風險
就位思維,如果從建築商的角度考慮,建築商在會計處理上也會面臨很大的困難。如何處理1億元的虛假金額?兩億元的收入變成了三億元的收入。如果要多交企業所得稅怎麽處理?如何提取1億元的現金?為了應對這種困境,施工方只能采取不定期的措施來應對,比如弄個假發票自己買單或者做個假的人員名單,加人力來解決。這會放大建築公司的稅務檢查風險。壹旦建築公司出事,稅務機關會壹馬當先,把開發企業拖出去。現實中,類似的因出現上下遊而被稅務稽查的案例屢見不鮮。
第三,分析偷稅與籌劃的區別
與我們提供的方案相比,由於屬於合理合法的稅收籌劃範疇,程序會比較復雜,會發生時間成本、人力成本、資金成本,節稅會低於直接逃稅,但兩者的性質和操作平臺完全不同。偷稅漏稅的做法會給企業日後留下稅務檢查風險和隱患。計劃的方案雖然操作起來麻煩,但卻是合法的。以後妳的股東,法人,財務人員都睡得香。即使稅務局認定交易金額較大,認為不合理,也只是屬於“關聯交易轉讓定價不合理,需要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範疇,不能定性為偷稅,沒有法律風險。這是兩者的本質區別。
(四)會計報表稅務分析的風險
企業的經營活動會通過財務報告中的會計信息反映出來。如果企業有偷稅漏稅的情況,也會通過這些信息反映出來。無論壹個企業的會計水平有多強,做假賬的水平有多高,企業都很難不被發現。畢竟假的就是假的,假的永遠不可能是真的。因為會計報表不會說謊。但有些老板不信邪,總以為我請的人水平高,稅務局抓不到。通過對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的分析,會計報表稅務分析風險的表現形式有:
1,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表現是:存貨、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資本公積等會計科目經不起推敲;賬務處理混亂,賬實不符;
2.在利潤表中的表現是成本與收入不匹配,利潤結構不合理;
3、各項指標,忽高忽低,或像過山車,或漏洞百出。
具體來說,假賬通常會在以下幾個方面留下蛛絲馬跡:
①財務指標與同行業平均水平橫向比較時,會過高或過低。
(2)如果把企業的指數和往年縱向比較,會出現大起大落的現象,就像坐過山車壹樣。
③企業利潤率和稅率長期處於較低水平。
現實中有的企業已經連續幾年虧損,但問題是公司規模越來越大,那麽錢從哪裏來?公司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借錢給公司作為營運資金。長期來看正常嗎?有的老板聰明壹點,不虧,壹年賺幾百塊,象征著性交幾十塊錢的稅。但如果出現持續的低利潤,利潤率會明顯低於同行業的平均水平,稅率也會明顯低於同行業的平均水平。目前中國各地的稅務機關都有壹個不成文的規定,內部會有壹個最低的稅率。比如深圳,稅務機關規定工業企業稅率不低於1.5%,商業企業稅率不低於8‰。有人說,知道這些價值觀很容易。按照這個標準,只是比它規定的最低標準高壹點點,稅務局不會來找麻煩。註意,以上是最小值,不同行業標準不壹樣。妳能稍微高於最低標準嗎?
(四)賬實不符。現金和銀行存款對企業來說壹般容易控制,做到賬實相符並不難。不真實的財務行為很難做到存貨賬實相符,壹般經不起盤點。要麽帳大於實,要麽實大於帳。這種現象在現實中非常普遍。比如我壹次采購100支筆,全部賣出,但其中80支有正式發票,20支沒有發票,企業就進了小金庫。那麽這樣就會造成倉庫零庫存,但是賬面上還有20支的庫存。這就導致了賬大於實的現象。如果經常這樣做,就會像滾雪球壹樣,賬目和事實不符的情況會越來越嚴重。最終,這種情況可能會發生。賬面上有壹堆存貨,有幾百萬,幾千萬,但是在倉庫裏早就沒了。實際金額大於賬戶的情況也很常見。例如,企業為了控制成本,向規模較小的供應商采購,不能開具合規的發票,因此采購的商品不能入賬。而且倉庫裏有實物,會造成實大於賬的現象。存貨賬實不符是企業最難處理和向稅務局解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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