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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疆有哪些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6新疆最新稅收優惠政策:

壹、股權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自2011 1 10月1至2020 12 2月31,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工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法人股權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免征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合夥股權投資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的,合夥人的投資收益實行20%的稅收政策,自治區按照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給予獎勵。股權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入和股權轉讓收入,以及合夥人轉讓股權,依法不征收營業稅。

法律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新政辦[2065 438]18號),是西部大開發的政策。

二。出口生產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1至2020年,新設立企業占銷售總額50%以上(含50%,下同),現有企業占銷售總額70%以上(含70%,下同)的出口生產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但享受時間不超過5年。

壹、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地方分享部分

2.個人自用免征房產稅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在自治區困難地區新設立的出口生產企業,屬於自治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範圍的,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同時對出口額占銷售總額50%以上的出口生產企業,減半期間免征地方分成。

5.對屬於《國家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產業目錄》並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出口生產企業,對新設企業占銷售總額50%以上、現有企業占銷售總額70%以上的出口生產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的基礎上,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我區出口生產企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新[2011]117號)

三。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2010至2020年,對新疆困難地區和國家園區新設立的鼓勵類中小企業,從首次生產經營所得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對受援地區新設立的鼓勵類中小企業,可享受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兩免三減”的優惠待遇。對於在南疆新設立的鼓勵型中小企業,將享受五年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減半的優惠政策。

二、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其所需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根據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

三、落實大學生就業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或在小企業工作的新疆畢業生,落實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四是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再擔保公司、股權托管中心、中小型創業投資公司、股權投資公司、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從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自治區財政廳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新[2065 438+00]92號)

四。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我區外商投資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營業稅,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技術性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投資退耕還林還草保護生態環境的,2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內資企業投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工銷售國家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稅率按13%計算,超出部分由財政補貼;在自治區境內銷售自產農產品和自產農產品初級加工品,免征增值稅。興辦畜牧業項目,從受益年度起五年內免征牧業稅和草原使用費。從事農業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農業稅五年。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其產品,在規定的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產品出口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50%以上的,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生態環境建設、科技教育和旅遊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十年內免征城市房地產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自住房產,自生產經營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產稅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竣工投產之月起,在開發經營期前五年內暫停征收土地增值稅。

對外商投資鼓勵類重點行業項目,實際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可享受不超過企業繳納增值稅10%的財政補貼。

外商投資企業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月起,免征車船牌照稅和屠宰稅十年。

法律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新法正[2002]29號)

動詞 (verb的縮寫)公路建設用地稅收優惠政策

除區域內國道、省道外,符合等級要求的公路建設用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稅。國道、省道、等級公路以外的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稅,由有關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壹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免征耕地占用稅的建設用地具體範圍限於公路線路和公路線路兩側溝渠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線貨場、養路班、檢查站、施工隊、洗車場占用的耕地不免稅。

法律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新法正[2002]29號)

特殊領域的優惠政策:

喀什,霍爾果斯

具體內容:2010至2020年,對經濟開發區新設立的屬於《鼓勵發展產業目錄》範圍的企業,從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具體目錄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對符合條件的農副產品加工轉化、勞動密集型產業等企業,在用電、運輸等方面給予特殊價格政策支持。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幹意見》(國發[2011]3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疆喀什兩個經濟特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 65438。

喀什

具體內容: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符合創業投資企業要求,適用文件(財稅[2011]112號);不符合條件,但公司股權70%以上由承諾在園區納稅的自然人持有的,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優惠政策;不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適用15%的所得稅稅率,地方分成減半。在園區納稅的股東,按實際納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合夥股權投資企業繳納的營業稅或增值稅,按實際繳納稅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自然人合夥人的投資所得,減按20%征收個人所得稅。納稅後,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股東。

法律依據:《關於印發的通知》(卡經發[2065 438+04]4號)。

新疆困難地區

具體內容:1。2010 1 10月至2020 12 31 2月,新疆困難地區新設立的企業,屬於《新疆困難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範圍的,取得首批生產經營。

新疆的困難地區包括南疆三地州、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邊境縣市。

目錄範圍內的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目錄規定的工業項目,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類工業項目建成投產後取得的第壹筆收入。

按照本通知規定,享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企業,在減半征收期內,按25%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關於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落實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