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符合銀監會要求的章程;
(二)發起設立,發起人不少於五百人;
(3)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0萬元,且為實繳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主任和副主任人數不少於2人;
(六)80%以上的從業人員具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或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第七條設立農村信用社還應當符合以下審慎性條件:
(壹)具有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能夠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二)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和高素質的專業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資本約束和補充機制。
(4)沒有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資金入股;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設立農村信用社應當有合格的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前款所稱境外金融機構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第九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信用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用借入資金入股,也不得用他人委托的資金入股;
(四)為擬設立農村信用社所在地的居民或者在該地有固定住所並居住3年以上的非居民;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單個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超過2%,從業人員合計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超過25%。第十壹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5)年末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6)股權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50%(包括本次投資金額和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用借入資金或他人委托的資金入股;
(八)註冊地在擬設立的農村信用社轄區內;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二條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持股比例不超過65,438+00%。第十三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二)股權投資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包括本次投資金額和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省(區、市)、地(市)、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不得入股。